2020,年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目標責任書(縣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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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目標責任書(縣級)

2020,年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目標責任書(縣級)

為強化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進一步貫徹落實《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中共*自治縣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省委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的實施意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地生根。根據中央和省委、省紀委有關文件精神,由縣委班子成員、縣政府班子成員與各責任單位簽訂2020年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

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主體責任內容

(一)加強黨的領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在黨中央和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強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領導,不折不扣落實上級和縣委的決策部署,確保我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年初應研究部署本單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同時制定工作計劃並進行任務分解,全年召開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專題研究會議不得少於2次。年底撰寫本單位本部門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工作情況報告。

(二)加強黨的建設。加強黨的思想建設,努力提高政治覺悟,認真組織開展黨章、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

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兩個《準則》和三個《條例》等黨內重要法規制度的學習,自覺築牢理想信念。加強黨的組織建設,嚴肅黨內政治生活,認真貫徹落實“三會一課”、民主集中制、請示報告、“三重一大”、“一把手”末位表態等制度,領導班子成員要主動參加支部生活會並親自講授黨課,及時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加強黨的制度建設,嚴格執行各項黨內法規制度,推進制度創新,積極主動推進黨務、政務、村務和各辦事制度的公開,健全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用制度“制權、管人、控錢”。

(三)深化作風建設。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精神、省委省政府三十三條實施細則精神,發揮“頭雁效應”,堅持以上率下,嚴格落實。持續深入整治庸懶散奢貪、吃拿卡要拖、為官不為等作風突出問題,紮實推進作風建設專項治理。認真落實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相關精神和要求,嚴格執行“三公”經費使用管理制度,嚴禁違規公款消費或接受與其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邀請進行消費活動。抓好本單位黨風政風行風建設,努力提高服務管理水平。堅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重點糾正黨員幹部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違紀違規問題,主動研究部署遏制扶貧領域、生態環保領域、掃黑除惡領域等發生在羣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嚴厲查處吃拿卡要拖、雁過拔毛、優親厚友、與民爭利及為黑惡勢力

充當保護傘等違紀違法行為。

(四)落實從嚴治黨要求。強化“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職必追究”責任意識,履行好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帶頭履行“四個親自”(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環節親自協調、重要問題親自督辦),嚴格落實《關於建立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工作情況報送制度的通知》(*辦發〔2019〕16號),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報送《單位(黨組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任務清單》,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報送《落實主體責任任務清單工作開展情況記錄表》,部署開展對下屬單位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把責任層層落實到基層。支持巡察、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專項治理、審計監督等工作,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五)維護黨的紀律。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遵守黨的紀律,堅決維護黨規黨紀的嚴肅性。維護政治紀律,嚴禁管轄範圍內出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發表危害黨的言論的行為;
維護廉潔紀律,嚴禁管轄範圍內出現以權謀私、違規購買贈送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或藉機斂財、違規從事盈利性活動的問題;
維護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嚴禁管轄範圍內出現下級黨組織拒不服從上級黨組織決定或落實惠民政策措施不到位的問題;
維護羣眾紀律和生活紀律,嚴禁管轄範圍內出現亂

收費、吃拿卡要等侵害羣眾利益或侵害羣眾知情權,不按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行為,或出現班子成員、黨員幹部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行為。

(六)抓早抓小。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強化黨員幹部日常監督管理,抓早抓小,使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嚴格落實《關於建立縣領導幹部開展談話提醒工作情況報送制度的通知》(樂廉〔2019〕2號)和《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實施細則》(樂辦發〔2018〕17號),對黨員幹部出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談話提醒,對構成輕微違紀的黨員幹部及時誡勉。每月25日按時向縣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談話提醒表》和《談話提醒統計表》。

二、責任期與責任人

(一)本責任書責任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

(二)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第一

責任人。

(三)本責任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由縣委、縣紀委決定;
責任期內因責任人變動,由繼任人和原任人對責任書的執行承擔相應責任。

三、責任追究

未能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國共產

黨問責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職責範圍內存在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且糾正查處不力的;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精神、省委省政府三十三條實施細則精神不力,出現“庸懶散奢貪”情形的;

職責範圍內“四風”問題突出,問題突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重,發生頂風違紀問題的;

(五)管轄範圍內出現區域性、系統性、“塌方式”腐敗案件的,或疏於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六)對管轄範圍內發現重大腐敗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或疏於對黨員幹部的日常管理監督,未嚴格按照《關於建立縣領導幹部開展談話提醒工作情況報送制度的通知》

(*廉〔2016〕2號)要求開展談話提醒,導致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多發,並引發重大事件的;

(七)落實黨的主體責任不力,未嚴格按照《關於建立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工作情況報送制度的通知》(*辦發

〔2017〕16號)要求落實主體責任,導致所在黨組織領導弱化、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發生重大事件的;

(八)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落實不到位,或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有關制度落實不到位導致羣眾大規模上訪的;

(十)有其他應當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的情形;

(十一)本責任書由*自治縣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由簽訂雙方各執一份。

縣委常委班子成員或縣政府班子成員(簽字):

(單位)主要負責人:

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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