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武漢市新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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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武漢市新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暫行辦法

2020武漢市新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暫行辦法
  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規範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保護人民羣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預防與控制(以下簡稱防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防控措施。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管理、科學規範、快速反應、高效處置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設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任指揮長,相關領導任副指揮長,市委市政府有關單位為成員。

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控指揮部”)全面負責全市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市防控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控工作;市防控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各區黨委和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成立相應指揮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統一負責本管理區域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第五條市、區政府應當對參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醫療救護及相關人員,按規定給予補助;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卹。

第二章 疫情報告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屬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疫情發展最新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組織開展病例的流行病學調查。

第七條社區(村民委員會)應當全面排查轄區發熱人員,並登記造冊,將統計排查情況及時如實報告本區防控指揮部指定的部門。區防控指揮部應當迅速配齊必要設備,組織隊伍開展相關防控工作。

八條疫情報告實行屬地化管理,軍隊、武警、企業、學校等單位及所屬醫療衞生機構發現疫情,應當按規定報告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第九條零售藥店、個體診所工作人員,對前來購買治療發熱、咳嗽藥品的人員,應當登記並詳細詢問、瞭解有關情況,勸導患者及時到醫療機構就診;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應當以最快方式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條鼓勵公眾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行監督,發現有疑似人員或密切接觸者,應當及時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指定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各級政府辦公室、公安、衞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諮詢、投訴、求助電話,所有電話24小時值守,並按規定及時處理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十三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並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 預防與監測

第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從事新型冠狀病毒研究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相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防止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擴散。

第十五條對從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控制、醫療救治、科學研究的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和醫療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流動人員管理,對檢測發現有疑似症狀的人員,實施臨時隔離,進行醫學觀察,必要時移交指定的醫療機構。

第十七條學校、企事業單位以及機場、車站、碼頭、超市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立體温檢測點,對需進入人員實行體温檢測,檢測認定發燒或者不予配合的,應當阻止其進入。

第十八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等進行嚴密消毒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廢棄的口罩、防護服等防護物品和醫療廢棄物。

第四章 醫療救治

第十九條按照“集中病例、集中專家、集中資源、集中救治”的原則,建立完善醫療救治運行機制,將確診病人集中安排在定點醫院救治。

對確診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觸者應當按規定採取醫學觀察、隔離治療、分類管理等醫療措施。

第二十條 各指定醫療機構應當設立發熱門診和隔離觀察室,收治可疑發熱病人,實行首診負責制;對收治的確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衞生部門公佈的診療方案進行治療。

第二十一條市防控指揮部指定具有防護條件、符合收治呼吸道傳染病病人要求的醫院,或通過新建、改建具備上述條件的醫院作為定點醫院,並指定有條件的醫院作為後備醫院,做好隨時收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準備。

定點醫院和後備醫院由市防控指揮部統一調配、使用和管理,醫療機構和人員應當服從市防控指揮部統一安排。

第二十二條市、區防控指揮部指定專門機構對醫療物資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調度、統一分配,暢通運輸渠道,理順分配機制,保障醫療物資供應充足,優先滿足醫療救治需要。

第二十三條市、區防控指揮部指定專門機構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確保定點醫療機構24小時接診,確保應收盡收、應治盡治、應檢盡檢。

第二十四條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觸者,在醫療機構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觸者,在接受醫療救治時,不得侮辱、傷害醫務人員和擾亂正常醫療秩序;侮辱、傷害醫務人員或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從嚴處理。

第五章 社會面防控

二十六條市防控指揮部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根據需要實施下列措施並公告:

(一)禁止大型羣眾性活動,包括: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大型體育賽事,撞鐘、廟會、敬香祈福等民俗活動,展覽、展銷和人才招聘等;

(二)暫停影劇院、娛樂場所、網吧、浴室、體育場館等場所營業;

(三)關閉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等文博場館,暫停開放公園、動物園、風景區等場所;

(四)停止培訓機構(含托幼機構)開展線下服務;

(五)禁止所有農(集)貿市場、超市等各類經營場所銷售活禽,暫停寵物商店(醫院)營業;

(六)禁止大規模操辦婚喪喜事;

(七)所有人員出入公共場所應當佩戴口罩;

(八)其他緊急措施。

第二十七條市防控指揮部根據疫情防控需要,依法採取停產、停業和停課等措施並公告。

第二十八條市防控指揮部根據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實施交通管制並公告。

第二十九條市防控指揮部根據疫情防控需要,依法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

鼓勵公眾減少出行,取消聚餐、聚會,做好個人防護措施。

第三十條各類超市、農貿市場、養老機構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嚴格消毒,做好防護措施;必要時可以對養老機構實施封閉管理,對農貿市場實施關閉。

第三十一條社區、學校、企業和相關單位應當組織開展老年人羣、返校師生及返崗人員等的健康提示和健康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大力開展愛國衞生運動,全面清理重點地帶、重點場所的環境衞生,清除病媒孳生地。發動社會力量羣防羣控,切斷疫情傳播途徑。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村民委員會)等組織應當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宣傳,提高公眾防治意識。

第三十三條禁止交易、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禁止發佈銷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廣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與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有關的違法行為,有權依法舉報。

第三十四條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死亡後,屍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立即消毒、火化。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市、區防控指揮部根據疫情防控需要,依法調集人員和徵用醫療機構、醫療用品、交通工具、房屋等物資和場所,相關人員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十六條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所需資金,落實患者救治政策。

第三十七條市、區防控指揮部指定專門機構組織做好藥品、消毒物品、防護用品、醫療器械、檢測試劑等醫療用品的生產、儲備和供應工作,保障各類生活必需品的供應。鼓勵本地相關企業積極生產,保障物資供應。

禁止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行為。

第三十八條市、區防控指揮部應當做好醫務人員、參與防控工作的人員的後勤保障工作,妥善安排外地來漢支援的醫務人員和其他防控人員的交通、住宿、飲食等生活保障。

第三十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等形式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市、區防控指揮部指定專門機構公佈接受捐贈的電話和渠道,負責捐贈物資和資金的使用管理監督,並對捐贈物資使用情況及時進行公佈。

第四十條鼓勵志願者積極參加防控工作,市、區防控指揮部指定專門機構為志願者提供服務,做好防護措施和後勤保障。

所有志願者應當服從市、區指揮部的統一管理和調配。

第四十一條市、區防控指揮部指定專門機構為公眾提供心理疏導和諮詢服務。

鼓勵有資質的各類社會組織和人員參與心理疏導和諮詢服務。

第四十二條有關醫療機構、科研單位應當加強新型冠狀病毒研究工作,組織技術攻關,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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