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建工作指標任務績效考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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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建工作指標任務績效考評辦法

黨建工作指標任務績效考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強化黨的領導,夯實黨的建設基礎,提高黨的工作水平,增強各級黨組織的凝聚力戰鬥力創造力,引領全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黨組織關係隸屬於中共XX市委員會的各級黨組織黨建工作績效考評。

  第三條 黨建工作績效考評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堅持黨的政治路線、思想路線、組織路線和羣眾路線,按照定性、定量、定時和定責原則開展考評工作。

  (一)定性原則。依據黨內法規、黨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XX省委黨建工作部署以及市委黨建工作要點,確定黨建工作任務。

  (二)定量原則。將黨建工作任務進行細化分解,形成系統性考評指標體系,並對所有的指標儘可能量化或數據化,實現可衡量、可評價。(三)定時原則。對每項黨建工作任務制定相應的工作標準,明確完成進度、完成質量和完成時限,將所有工作任務和考評指標全部錄入黨建工作績效考評信息系統並進行實時考評。

  (四)定責原則。明確每項黨建工作任務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確保黨建工作任務責任到崗、責任到人。

  第四條 組建市委黨建工作績效考評工作組,由市委督查室牽頭,市委黨校、市委黨建工作督導辦公室、各級黨組織、中介機構和黨建專家及羣眾參與。

  第二章 考評內容和考評指標

  第五條 黨建工作績效考評內容涵蓋黨的領導、黨的自身建設和黨的工作三大領域。黨的領導包括黨的政治領導、黨的思想領導、黨的組織領導;黨的自身建設包括黨的思想建設、黨的組織建設、黨的作風建設、黨的反腐倡廉建設和黨的制度建設;黨的工作包括黨的宣傳工作、黨的組織工作、黨的紀檢工作、黨的羣眾工作、黨的統戰工作、黨的羣團工作、黨的保密工作和黨的中心工作。

  第六條 黨建工作績效考評指標體系以黨內法規和黨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為依據,以XX市委黨建工作要點為基礎,針對全市黨建工作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兼顧各個系統和各級黨組織工作職能和工作特點,設計規定指標、自選指標和即時指標。

  (一)規定指標是各級黨組織年度必須完成的規定性黨建任務:一是依據黨內成文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黨組織必須履行的基本職責;二是年度黨建工作要點以及成員單位上報的黨建任務;三是中央巡視“回頭看”指出的問題。

  (二)自選指標是各級黨組織自行申報的黨建創新性工作內容。

  (三)即時指標是基層隨時反映上來的突出問題或上級黨組織臨時交辦的黨建任務。

  第三章 考評方式和權重賦分

  第七條 黨建工作年度績效考評採取單位自評、組織評估和社會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單位自評

  單位自評是考評對象按照黨建工作績效考評指標體系和工作標準,對所承擔的全部黨建工作任務和所實施的全部黨建工作指標進展情況自評,並形成單位自評打分結果。

  (二)組織評估

  組織評估是對各級黨組織承擔的年度規定指標和其他納入績效考評內容的考評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估。按照“誰主管誰考核,誰部署誰評估”的原則逐級分類進行評估,並形成指標組織評估打分結果。

  市委黨建工作績效考評工作組負責對區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黨組織(以下簡稱成員單位黨組織)進行黨建工作績效考核評估;各成員單位黨組織負責對其指標任務所直接涉及的正處級單位黨組織進行黨建工作績效考核評估(教委、衞計委對本系統下屬黨組織進行黨建工作績效考核評估);各正處級單位黨組織負責對其所屬黨(總)支部進行黨建工作績效考核評估。

  (三)社會評價

  社會評價是社會專業機構,按照“為誰服務誰評價”的原則,組織羣眾代表對黨組織黨建工作社會效果進行評價,並形成指標社會評價打分結果。

  第八條 權重設計堅持客觀、公正、效能原則。

  (一)考評方式權重

  單位自評權重:60%

  組織評估權重:20%

  社會評價權重:20%

  (二)考評指標權重

  考評指標權重設置主要針對工作任務指標,按照指標來源、指標重要度以及指標完成的難易程度分別賦予每個指標5、3、1不等的權重。具體設置規則如下:

  依據黨內法規確定的工作任務指標、全局性工作任務指標(涉及全市性工作)、難度大的工作任務指標權重設置為5。

  依據XX市委黨建工作要點確定的工作任務指標、局部性工作任務指標(涉及鎮、街道、行業系統的區域性工作)、難度中等的工作任務指標權重設置為3。依據基層黨組織黨建工作要點確定的工作任務指標、事務性工作任務指標(涉及村、社(居)區等具體性工作)、難度小的工作任務指標權重設置為1。

  通過指標數量分佈和指標權重設置,最終確定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得分權重。

  第九條 每項工作任務指標得分採取定點計分的方式。設定100分、85分、70分、40分四個分數點,分別對應優、良、中、差四個等次。其中,僅制定全年黨建工作計劃但未完成計40分,等次為差;完成工作計劃計70分,等次為中;超額完成工作計劃計85分,等次為良;創新開展工作計100分,等次為優。

  第十條 黨組織黨建工作績效考評得分採取加權平均的方式。具體按照如下公式進行計算:

  單位自評得分=∑(指標權重×指標單位自評打分結果)/∑指標權重

  組織評估得分=∑(指標權重×指標組織評估打分結果)/∑指標權重

  社會評價得分=∑(指標權重×指標社會評價打分結果)/∑指標權重

  黨組織黨建工作績效考評得分=工作自評得分×60%+組織評估得分×20%+社會評價得分×20%

  第四章 實績分析和綜合評定

  第十一條 實績分析是市委黨建工作績效考評工作組按照黨中央“五位一體”的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的戰略佈局,對各級黨組織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等方面的整體工作業績進行分析研判;對各級黨組織在落實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方面的成效進行分析研判;對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在重大任務、重點工作、重大事件以及關鍵時刻的現實表現進行分析研判。根據分析研判的結果,對於黨組織及其黨員幹部在全局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或出現重大問題的,可以提請市委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對其黨建工作績效考評結果進行修正,形成最終得分。

  第十二條 市委黨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年終黨建工作績效考評最終得分,對各級黨組織進行綜合排名、分類排名和等級評定。

  第十三條 因黨建工作存在突出問題受到上級黨委通報批評或其黨員領導幹部存在嚴重瀆職和失職行為的黨組織,經市委黨建工作領導小組集體討論確認後,實行一票否決,該黨組織本年度黨建工作績效考評結果計0分。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十四條 黨建工作績效考評結果作為年終表彰、獎勵和懲戒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黨建工作績效考評結果按照《中共XX市委黨建工作考核結果應用暫行辦法》,作為領導班子調整和黨員幹部任用依據。

  第十六條 黨建工作績效考評結果按照《黨建工作責任追究辦法》,作為問責依據。

  第十七條 黨建工作績效考評結果作為各級黨組織黨性分析和宗旨意識分析的主要依據以及年度“黨建工作實績分析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 黨建工作績效考評結果要及時向各級黨組織反饋,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對考核評價情況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提出申訴。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做出明確答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委黨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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