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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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實現精準識別、精準資助,確保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推進精準資助,確保資助政策有效落實的迫切需要。

第三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將民政、扶貧、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人口信息與教育部門、人社部門學生信息實行定期比對、動態調整,建立部門聯動、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堅持陽光操作,以相關部門核定的信息和學生家庭真實經濟狀況為基礎,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各個環節和認定結果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認定對象

第五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本辦法中的學生包括根據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幼兒;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普通高中、國中和國小學生;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招收的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六條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對象包括以下8類:

1.經扶貧部門確認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2.經民政部門確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3.經民政部門確認的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4.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孤兒學生;

5.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確認的烈士子女;

6.經殘聯確認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

7.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城鎮貧困羣眾家庭學生;

8.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包括享受撫卹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的經濟困難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因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情況影響其子女入學就讀及其他需要資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章認定原則

第七條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八條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瞭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第九條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第十條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第四章認定依據

第十一條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第十二條特殊羣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於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第十三條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第十四條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第十五條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第十六條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第五章認定辦法

第十七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學年秋季學期認定一次。每學期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設區市、縣(市、區)所屬學校本地户籍的第1至7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由設區市、縣(市、區)教育部門、人社部門於每年秋季開學後將在籍在校的學生信息提交給同級扶貧、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職能部門,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最新家庭經濟困難人口信息庫進行比對後,於15個工作日內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確認類別蓋章後反饋到教育部門、人社部門,教育部門及人社部門將學生名單分發到相關學校。

第十九條普通高校、省屬中職學校第1至7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以及設區市、縣(市、區)所屬學校非本地户籍的第1至7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由學生向就讀學校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貧、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出具的建檔立卡貧困户登記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城鄉低保證、烈士證、殘疾證(殘疾人子女還需提供户口證明)等有效證件的原件之一核驗。

第二十條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由學校(含幼兒園,下同)組織學生填寫《江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須學生本人(或監護人)簽字,並承諾所填寫資料真實準確,學校根據學生特點及實際情況可以分別採用或綜合運用實地家訪、個別談話、電話訪談等有效方式逐一核實其家庭經濟真實情況後再進行認定。

第二十一條在校學生因其家庭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可及時向學校提出認定申請,學校應及時對其進行認定。

第六章認定程序

第二十二條提前告知。學校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並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第二十三條個人申請。普通高校、省屬中職學校的所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申請表》,其中:第1至7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同時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貧、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出具的建檔立卡貧困户登記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城鄉低保證、烈士證、殘疾證(殘疾人子女還需提供户口證明)等有效證件的原件之一核驗,第8類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提供家庭經濟困難相關佐證材料。

設區市、縣(市、區)所屬學校的非本地户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申請表》,其中:第1至7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同時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貧、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出具的建檔立卡貧困户登記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城鄉低保證、烈士證、殘疾證(殘疾人子女還需提供户口證明)等有效證件的原件之一核驗,第8類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提供家庭經濟困難相關佐證材料;本地户籍的第8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申請表》,並提供家庭經濟困難相關佐證材料,第1至7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無須填寫《申請表》。

第二十四條認定審核。對經扶貧、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職能部門確認或提供了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件的學生,直接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由學校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按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劃分資助檔次。學校可採取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

第二十五條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範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複核和動態調整機制,及時迴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二十六條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彙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一建檔,並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技工院校按要求錄入全國技工院校電子註冊和統計信息管理系統以及江西省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統)。

第七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二十七條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殘聯根據工作職責指導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二十八條各地要建立聯動機制,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工作協同,進一步整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資源,將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與民政、扶貧、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有關信息系統對接,確保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學生信息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

第二十九條各高校要健全認定工作機制,成立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班主任、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年級(專業或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第三十條各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國中、國小、幼兒園要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成員一般應包括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

第八章工作機制

第三十一條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要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二條各級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要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確保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實有效。

第三十三條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三十四條各學校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並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學校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並追回資助資金。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從2019年秋季學期開始施行。

第三十六條各地、各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修)定具體的認定辦法,並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殘聯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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