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集團項目承包合同管理規定
來源:巧巧簡歷站 1.38W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項目承包合同管理,提高項目合同管理質量,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項目承包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項目承包合同是指發包方(山東**建築集團有限公司)和承包方(施工項目)為完成商定的建築工程的施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總公司商務部是項目承包合同和管理機構,依照規定職權對項目承包合同的起草、簽訂、履行情況進行動態管理。
分公司商務科是分公司項目承包合同相應管理機構,依照公司規定對本公司項目承包合同進行管理。
第四條 總公司商務部在項目承包管理中職責:
1、宣傳、貫徹與項目承包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制度。
2、依照規定組織起草公司的項目承包合同。
3、審查、監督項目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
(1)審查項目的資格、施工履約能力和合同主要條款。
(2)監督項目與分公司簽訂書面項目承包合同。
(3)監督項目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4)監督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情況。
4、協助法紀部門參與項目承包合同紛紛的調解或訴訟。
5、指導分公司在項目承包合同方面的交流與學習,總結推廣項目承包中好的管理經驗、辦法。
6、負責全公司項目承包合同簽訂、履約情況的統計、彙總、備案工作。
7、對違反公司項目管理規定行為進行處罰。
8、公司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五條 分公司商務科在項目承包合同管理中的職責:
1、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及相關合同管理規定,起草與公司範本不同項目承包合同,報總公司商務部審批後簽訂執行。
2、在工程開工前10內與項目簽訂承包合同,監督項目承包合同中主要條款(工期、質量、付款、結算行等)的完備。
3、負責分公司項目承包合同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4、項目承包合同簽訂後20天內,將合同副本一份送交商務部存檔。
5、對項目承包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及時向商務部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6、對項目承包合同的補充、變更及解除情況與項目進行溝通、協商,並及時向商務部彙報。
7、由分公司負責的其它管理事項。
第六條 項目部在承包合同管理中的職責:
1、在開工前10日內與公司簽訂項目承包合同。
2、使用公司規定項目承包合同文本簽訂項目承包合同。
3、貫徹執行公司項目承包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
4、負責項目承包合同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記錄、整理與項目承包合同有關的資料、協議並及時報公司商務科。
5、對履行項目承包合同中出現問題及時向商務科彙報,按規定要求及時向商務科統計、彙總、上報承包合同履行情況。
第三章 合同形式及內容
第七條 項目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由商務部起草,經法紀部對其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後頒佈執行。
第八條 項目承包合同原則上應適用公司統一文本,使用其它文本必須按規定由商務部審批。
第九條 項目承包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嚴禁採用口頭協議或非正式書面協議。
第十條 項目承包合同必須按規定在開工前10天內簽訂,嚴禁合同履行在先,簽訂在後的現象發生。
第十一條 項目承包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符號國家政策,並應具備以下基本條款:
1、當事人雙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工程名稱和地點;
3、工程範圍和內容;
4、開、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日期;
5、工程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6、工程造價;
7、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及交工驗收辦法;
8、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 項目承包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應認真履行合同,確保公司信譽。
第十三條 總公司商務部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承包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承包合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解決。
第四章 責任
第十四條 項目承包合同必須在開工前10天內簽訂,不按時簽訂的,責令及時改正並對有關責任人處100-500元罰款。
第十五條 項目承包合同必須使用公司規定或審批的文本,對於不按要求使用合同文本,或未簽訂書面合同的,責令及時改正並對相關人員處500-1000元罰款。
第十六條 項目承包合同簽訂後必須安規定時間送交公司商務部備案存檔,不按時上交的責令及時改正並對相關人員處50-100元罰款。
第十七條 項目承包合同主要條款必須按規定填寫完整,不按規定填寫的責令及時改正並對相關人員處50-100元罰款。
第十八條 項目承包合同必須按規定收集、整理、歸檔,不按規定執行的責令及時改正並對相關責任人處50-100元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總公司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山東**建築集團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