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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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調查人:張三,男,土家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建南鎮中坪村四組7號,身份證號碼:42280219681111XXXX,現暫住麗水,聯繫電話1779999999。  

調查筆錄

 調查人:劉朝陽,重慶周立太(開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記錄人:劉朝陽,重慶周立太(開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問:浙江省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02)温刑終字第430號以及温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2001)龍刑初字第321號刑事判決書,你服嗎?  

 答:不服。  

 問:為什麼不服?  

 答:因為我根本就沒有參與,我不知道是什麼事情,為什麼判我刑我也不清楚,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我也一直強調我根本沒有參與任何犯罪行為。  

 問:你講一講判決書中所涉及的2001年1月19日晚上,你是出於什麼原因到温州市龍灣區龍灣鎮黃石村山北周軍等人的暫住處?  

 答:我是到黎南明那裏去玩,黎南明説黎南書、周世豪等他們從天柱寺那邊搬過來了,我説那你知不知道他們住所,我還欠周世豪六十元錢,我明天就發工資了你帶我過去他們住所看一下。我叫他們明天到我那裏去吃中飯,我也好還周世豪的錢,就這樣黎南明把我帶到他們的住處不遠的地方,告訴我是哪一間房子後他就走了。我到他們住所後,就對周世豪等説明天到我那裏去吃中飯,隨後離開。  

 問:那對於2001年1月19日晚黎南書、周世豪等被人搶劫的事情你是否知情?你有沒有參與?  

 答:我不知情,也根本沒有參與。  

 問:那你是什麼時間被抓捕的?  

 答:是2001年8月11日,當時我在廠裏上班,被抓走的。  

 問:那你講述一下當時的審訊經過。  

 答:當時警察問我是否有參與搶劫,我説沒有,然後警察説有人指正我是同案犯,我依然表示我沒有參與搶劫,之後詢問我的兩個警察對我進行毆打,以及在之後強行按住我的手讓我在訊問筆錄上按手印。  

 問:判刑之後,你在哪個監獄服刑?刑期多久?  

 答:我在金華的浙江省第五監獄服刑了10年零4個月。  

 問:你是什麼時候被抓捕,什麼時候被釋放出獄的?  

 答:我是2001年8月11日被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2011年8月份出獄的。  

 問:你釋放這麼久了,為什麼沒有申訴?  

 答:我是文盲,根本不認識字,更是一點法律知識也不懂。我只想找當初的審判員評評理,為什麼在沒有查清事實的情況下把我判刑了。我用自己的方法找了他們很多次,沒有找到他們,所以一直拖到現在。但是,我堅決不會放棄,在我未死之前我一定不會放棄。我相信公道自在人間,總有還我清白的一天。  

 問:那你現在準備申訴有什麼新的證據?  

 答:有。該案的實際行為人王志平、黎南金、陳忠他們都可以證實我沒有參與該搶劫行為的事實。  

 問:以上筆錄是否是你本人的真實陳述。  

 答:是的,與我所説的相符。  

   

 調查人:
                                 被調查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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