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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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講稿

做事先做人,要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算清人生的政治賬、經濟賬、家庭賬、時間賬和價值賬,繼續做一個正直的、善良的、有作為的、有故事的透明人。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講稿資料,歡迎參閲。

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講稿

篇一

一、對新修訂《條例》的認識和理解

此次新修訂後的《條例》共有總則、分則、附則3大篇章,11個小章節、142條、19000餘字。新《條例》內容較原《條例》做了較大幅度的修改。與原條例相比,新增11條,修改65條,整合了2條,有的條塊全文都修改了。總則部分新增1條,修改25條,整合了2條。分則中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6大板塊均有修改。《條例》將於10月1日正式施行,距離上次修訂相隔不到三年時間,再次釋放出了以鐵的紀律管黨治黨的強烈信號。進一步説明紀律建設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條例》的修訂體現了黨中央堅持不懈、持之以恆將全面從嚴治黨推向縱深的堅定信心和擔當精神。

我覺得新修訂的《條例》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一是突出了政治性。總則中增寫了3處:增加指導思想,增寫“兩個維護”,增寫“四個意識”。總則突出了最根本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是條例修訂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對政治紀律着重補充完善,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通過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引導全黨增強“四個意識”,確保全黨令行禁止,確保黨中央一錘定音、定於一尊的權威。

二是彰顯了時代性。致力於堅持新發展理念,明確規定:貫徹“五大”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致力於打贏脱貧攻堅戰,增加對扶貧脱貧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的處分規定,對在扶貧工作中有剋扣羣眾財物、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等侵害羣眾利益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致力於不斷增強羣眾的幸福感獲得感安全感,把懲治“蠅貪”同掃黑除惡結合起來,增加規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羣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處分規定。這些規定,體現了紀律建設鮮明的時代性。

三是增強了針對性。在組織紀律中,對故意規避集體決策、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等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行為作出規定;進一步明確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在廉潔紀律中,強化對黨員幹部從事營利活動的監督,增加對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併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非正常獲利行為的處分規定;規定對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或者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行為的紀律處分;針對“四風”隱形變異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新表現作出處分規定。在工作紀律中,增加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熱衷於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等行為的處分規定;規定對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説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在生活紀律中,增加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為的處分規定。《條例》通過以案明紀,使廣大黨員樹牢了懂法紀、明規矩,知敬畏、存戒懼的底線意識。

二、學習新《條例》後的感悟

作為一名共產黨員,黨的基層領導幹部,學習《條例》後有如下感悟:

一是要坦蕩磊落做人。做事先做人,要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算清人生的政治賬、經濟賬、家庭賬、時間賬和價值賬,繼續做一個正直的、善良的、有作為的、有故事的透明人,做一個吃小虧的老實人,讓有限的人生儘可能精彩。時刻銘記共產黨員的第一身份,常思常憶公僕服務的初心宗旨,誠懇做人,踏實辦事,保持風骨,沉穩低調,忠厚傳家。

二是要心存敬畏行事。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敬畏法紀這是守規矩的思想基礎。敬畏組織、敬畏人民、敬畏領導,也敬畏自己手中或輕或重的權力,不僥倖,不輕浮。珍重領導和同事們對自己的包容和厚愛,把組織給予的崗位作為幹事創業、行善積德的平台,兢兢業業,積極向上,不求名利,當好服務員,努力為改革發展服務、為領導決策服務、為強化落實服務,在幹事創業中體現盡責和擔當。

三是要以身作則帶人。帶頭守紀律講規矩,自覺增強“四個意識”,自覺遵守黨紀國法,管住自己,管好家人;帶頭講政治、講學習、講大局、講風格、講原則、講團結、講正氣,帶好下屬,打造快樂奉獻的團隊;帶頭踏實做事,勤學苦練,不蠅營狗苟,不投機取巧,把更多的時間和精力集中在幹事創業上,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和績效,有效降低闖禍的機率,培養更多德才兼備的年輕幹部。

三、新《條例》對辦公室工作的要求

《條例》的頒佈實施,是黨內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建設的一項重大舉措。區委辦公室將嚴格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把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位,強化理論武裝,苦練服務本領,敢於擔當奉獻,習慣在紀律規矩約束下做好“三服務”工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認真組織將貫徹《條例》作為“兩學一做”學習教育的具體內容,通過每週一集中學習、每月主題黨日活動等方式,把《條例》學深悟透,真正學出堅定信念、學出絕對忠誠、學出使命擔當、學出紀律規矩。旗幟鮮明的講政治,牢記“黨辦姓黨”,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把對黨絕對忠誠作為首要政治原則,在一文一事中忠誠踐行“四個意識”,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圍繞中心履職責,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區委二屆四次全會精神上,全力以赴做好以文輔政、參謀決策、統籌協調、督查落實、服務保障等工作。

二是提升服務能力。把踐行“五個堅持”與學習貫徹《條例》結合起來,作為區委辦幹部的思想和行動指南,緊扣服務“兩區一樞紐”發展這個定位,堅持思考工作不離大局、定位工作不偏大局、部署工作融入大局,真正做到“身在兵位、胸為帥謀”。以“找差距、補短板,強弱項、固底板”為要求,認真對照“五個堅持”,全面找準補齊信念、政治、責任、能力、作風上的短板,着力解決“三服務”不精準、不精細、不精緻等方面的差距,提升“三服務”專業思維、專業素養、專業精神,努力打造“高效、標準、規範、專業”的高素質黨辦幹部隊伍。

三是鍛造過硬隊伍。從嚴從實履行主要領導第一責任人責任,不折不扣落實班子成員“一崗雙責”要求,對“七個有之”問題保持高度警覺,嚴肅認真做好日常監督工作,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使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鞏固發展執紀必嚴、違紀必究的常態化效果,始終保持高壓態勢,讓制度“長牙”、紀律“帶電”,增強政治定力、紀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緊繃正風肅紀、高壓反腐、全面從嚴治黨“三根弦”,鍛造一支政治過硬、責任過硬、能力過硬、作風過硬的辦公室隊伍,做到提筆能寫、張口能講、遇事能辦,打造忠誠乾淨擔當的“黨辦鐵軍”。

篇二

這是由於上次修訂以來,黨的紀律建設的理論、實踐和制度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創新成果,亟待以黨規黨紀形式固化下來。

一、與時俱進的《條例》

作為規範黨組織和黨員行為的基礎性法規,黨紀處分條例在我國的黨內法規體系中發揮着重要作用,20多年來與時俱進、幾經修訂,如今已經是第四代“升級版”。

追溯源頭,早在1997年2月,中央就曾發佈實施《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試行條例共172條,將違紀種類分為七大類:政治類錯誤,組織、人事類錯誤,經濟類錯誤,失職類錯誤,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類錯誤,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類錯誤,違反社會管理秩序類錯誤等。

2003年12月31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正式發佈施行,摘掉了“試行”的帽子。這一版的《條例》共178條,將違紀種類分為九大類: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貪污賄賂行為,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失職、瀆職行為,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等。

此後十餘年間,《條例》未再作修訂。黨的十八大之後,隨着全面從嚴治黨的不斷推進,原有的《條例》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一個最突出的表現是,黨內規則混同於國家法律,黨規黨紀套用“法言法語”,原《條例》的許多規定都與法律條文重複。2015年10月,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修訂後的《條例》發生了較大幅度的變化:從原來的3編、15章、178條、24000餘字縮減為3編、11章、133條、17000餘字;把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中的紀律和要求,整合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去除與國家法律重複的內容,實現紀法分開;把政治紀律細化、具體化,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要求轉化為紀律規範,體現作風建設最新成果,使黨的紀律成為管黨治黨的尺子和全體黨員的行為底線。

2015年《條例》印發後,黨中央先後制定、修訂了《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重要黨內法規,黨的十九大將黨的紀律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佈局,在修改黨章時充實完善了紀律建設相關內容。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紀律建設的理論、實踐和制度創新成果需要以黨規黨紀形式固化下來,所以根據新形勢修訂《條例》勢在必行。

二、新《條例》的具體內容

(一)總的特點

此次新修訂的《條例》共142條,與原《條例》相比新增11條,修改65條,整合了2條。修訂後政治性更強,內容更科學,邏輯更嚴謹,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更強,其特點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來概括:

“一個思想”,即增寫“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兩個堅決維護”,即增寫“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三個重點”,即將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羣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作為重點審查內容寫入《條例》;

“四個意識”“四種形態”,即增寫“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和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內容;

五處紀法銜接,即對黨紀與國法的銜接在第27至30條、第33條中作出詳細規定,如增加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等;

六個從嚴,即對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黨,破壞民族團結,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扶貧領域侵害羣眾利益,民生保障顯失公平,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中央方針政策、破壞基層組織建設,貫徹新發展理念失職等六種違紀行為從重或加重處分;

“七個有之”,即在《條例》中完善總書記反覆強調警惕的“七個有之”問題的處分規定;

八種典型違紀行為,即對干擾巡視巡察工作,黨員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住房、車輛等,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利用宗族、黑惡勢力欺壓羣眾,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突出表現,不重視家風、對家屬失管失教等八種新型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

【拓展】“開除黨籍”不等於“除名”,“違犯”“違反”搭配有講究。

翻看《條例》,會發現既有“開除黨籍”又有“除名”的表述,那麼兩者有何不同?據瞭解,“開除黨籍”是黨紀處分的一種,而“除名”不是處分形式。兩者的客觀結果一樣,被開除黨籍、除名後都不再是黨員身份。但根據《條例》第13條規定,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而被除名的黨員則無此規定。

那麼,“違犯”“違反”又有何區別?據瞭解,“違犯”指違背和觸犯,“違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條例》中在搭配詞組時,“違犯”一般與“黨紀”相搭配,“違反”一般與“某種紀律的行為”相搭配。

(二)具體修改之處

《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把黨章和《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的有關規定細化、具體化。

1.增加對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行為的處分規定

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最核心的,就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維護黨中央權威。在指導思想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關係全局的重大原則問題上,全黨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此次修訂的《條例》增加了對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行為的處分規定。

《條例》第四十四條: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增加對搞山頭主義、製造傳播政治謠言等危害黨的團結統一行為的處分規定

黨內絕不允許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搞了就是違反政治紀律。全面從嚴治黨,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就要堅決防止和反對宗派主義、山頭主義,旗幟鮮明地維護黨的團結統一。

此次修訂的《條例》增加了對搞山頭主義、製造傳播政治謠言等危害黨的團結統一行為的處分規定。

《條例》第五十條:黨員領導幹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揹着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第五十二條:製造、散佈、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製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增加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等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行為的處分規定

政治紀律是具體的,不是抽象的。如果口頭上喊着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實際卻各行其是,那就是陽奉陰違的“兩面人”,是最大的不講政治。

此次修訂的《條例》增加了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等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行為的處分規定。

《條例》第五十一條: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裏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增加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的處分規定

巡視和巡察是黨章賦予的重要職責,是加強黨內監督的戰略性制度安排。巡視是政治巡視,中央巡視組代表黨中央開展巡視,體現中央權威,反饋的意見就是中央的要求。干擾巡視巡察工作等行為,本質上就是對抗組織審查。

巡視巡察整改不落實,就是對黨不忠誠。被巡視巡察單位是否做到件件有着落、條條都整改,是衡量其在“服從中央、對黨忠誠”方面是否做到了言行一致的重要標準。

此次修訂的《條例》增加了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的處分規定。

《條例》第五十五條: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條例》突出黨紀特色,對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提出更為嚴格的紀律要求。《條例》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條例》還對其他涉嫌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作出詳細規定。比如,強化對黨員幹部從事營利活動的監督,增加對利用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未公開信息買賣股票行為的處分規定,增寫對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行為的處分條款。

6.《條例》針對管黨治黨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監督執紀中發現的新型違紀行為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在廉潔紀律部分,第88條、89條在收受財物的情形中增加了對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的規定,第94條增加了對“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併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處分規定;

第八十八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 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條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7.《條例》還增加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為的處分規定。

如,第八十六條 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七條 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黨員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幹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95條增加了對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親屬和特定關係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採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和“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處分規定。

8.加強了紀法貫通和紀法銜接。關於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方面的條款,則從原先工作紀律部分的第114條挪至政治紀律部分的第67條,除了主體責任外,增寫了對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或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不力的處分規定,進一步強化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的力度。

《條例》將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寫入其中。對黨員幹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咬耳扯袖、紅臉出汗”,就是要通過抓紀律避免黨員幹部犯更大的錯誤。此次修訂黨紀處分條例,將“四種形態”作為紀律審查工作的一個總要求,目的就是強調在紀律審查過程中要正確運用“四種形態”,把監督挺在前面,把紀律挺在前面,使紀律審查工作能夠更好地落實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和要求。

對於犯錯誤的,特別是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黨員,在移送司法機關之前,要先作出紀律處分和政務處分,目的就是要突出黨的先進性。因為中國共產黨是先進的政治組織,紀律的要求嚴於國家的法律。因此在對黨員進行處理時,應當先依紀依規,把紀律挺在前面。第41條規定,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佈,並增寫“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佈”,對違紀領導幹部的規定更加嚴格。另一處值得關注的修改是第42條第2款,增寫了“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對保障黨員權利作出了規定。

9.緊扣保障和改善民生、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增寫了對貫徹五大發展理念不力、扶貧脱貧工作中侵害羣眾利益、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欺壓羣眾以及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等行為的處分規定。如第114條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脱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115五條 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羣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1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羣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符合政策的羣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羣、幹羣關係的;

(三)對待羣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羣眾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羣眾利益行為的。

10.《條例》增加了對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例如,在第17條對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中,整合了原《條例》第39條第2款的內容,將“在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的表述修改為“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説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一是在“違紀”的基礎上增加了“違法”的表述,二是將原先的“坦白”修改為“配合”。據悉,這是根據近年來執紀審查的實踐作出的修訂。今年監察法頒佈以來,近期已有多名包括中管幹部在內的黨員幹部主動投案自首。該條款的修改將有助於促使更多涉嫌違紀違法的幹部如實向組織交代違紀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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