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樓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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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辦公房租賃合同條款,共同誠信履行:
第一條:租賃房屋、院落、財產基本情況
租賃房屋、院落坐落於蘭州市安寧區西路26號甲方廠區內南側一層至四層框架辦公樓一棟,建築面積為1600㎡;及辦公樓南側、西側院落,水電暖及通信設施齊全(見《附房屋平面圖及房屋設施、財產明細表》)。租賃辦公房、院落及財產屬甲方合法財產。
第二條:租賃房屋用途:
乙方租賃該辦公樓用於經營辦公。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無權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不得轉租第三方。
第三條:乙方對房屋的裝修
乙方裝修辦公樓房應當向甲方提供書面裝修方案書,經甲方審查同意後進行裝修,不得野蠻裝修,不得損壞租賃房產的結構及使用價值,否則承擔賠償或修復責任。
第四條:租賃期限:
一、2012年5月31日至7月31日,為乙方裝修期,甲方優惠不再收取租賃費。
二、自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止,共計三個租期年度,乙方按約定支付租賃費。
二、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如需繼續承租,應提前60日向甲方提出,甲方同意後,雙方續簽房屋租賃合同。
第五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各年度租金標準:
1、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租金為20元/㎡/月:年租金額為:1600×20×12=叁拾捌萬肆千元整(384000元)。
2、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租金為25元/㎡/月:年租金額:1600×25×12=肆拾捌萬元整(480000元)。
3、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租金為30元/㎡/月,年租金額:1600×30×12=伍拾柒萬陸仟元整(576000元)。
4、三個租期年度平均租金為25元/㎡/月。
二、租金支付時間:
第一年度租金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交清。如簽訂合同後,乙方因故不再租賃該辦公樓,第一年度租金不再退還,抵作甲方的搬遷費用和經營損失。
第二年度租金在第一租期年度末的最後一週內交清。
第三年度租金在第二租期年度末的最後一週內交清。
三、甲方收取租金後,向乙方開具發票。
第六條:租賃期內,乙方自行管理,並承擔租賃房產如下費用:
1、為便於乙方管理,甲方同意將租賃辦公樓東南端與甲方廠區隔離,租賃辦公樓正南大門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在租賃辦公樓內自行管理,做好防火、防盜、安全等工作,否則,造成損失由乙方自己承擔。
2、水、電費,按表計量。由乙方交付甲方後,甲方向水電費管理部門交納。電價收取按供電局當期收取執行平均單價計收。
3、供暖費:由乙方按計量表向開發區供暖部門直接交費。
4、政府相關部門收取的、與租賃辦公樓及乙方工作人員相關的城市配套費用,如衞生費等,由乙方直接交費。
第七條:房屋交付及返還:
一、租賃交付:2012年5月31日前,甲方將租賃辦公樓騰空,雙方依據《租賃房產交付清單》現場核驗房產及相關設施後,甲方將各房門鑰匙交付乙方,雙方在《租賃房產交付清單》簽字,即視為租賃房產移交乙方,乙方可進行整理裝修。
二、6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交付保證金6萬元,該保證金在合同到期或終止時,乙方返還租賃房產時返還乙方。
三、返還:租賃期滿或者合同解除後,乙方應在30日內騰空房屋(騰房30日按當年度的租金標準支付租金),清除雜物,打掃乾淨,經雙方核驗後,乙方將各房門鑰匙移交甲方,雙方在《租賃房產交付清單》簽字,即視為房屋返還。
四、房產返還時,雙方應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相關費用。
四、乙方自置的能移動的辦公物品等自行收回,與辦公樓房固定連接的裝飾、裝修等部分,乙方不再拆除,無償留給甲方。
八條: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護
一、租賃期內,甲方應保障該房屋框架結構處於安全狀態。乙方發現租賃房屋框架結構有安全隱患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的7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二、租賃房產的水、電、暖及通信等設施由乙方自行維修,費用乙方承擔。
三、乙方應管理、使用並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財產,因乙方疏於管理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損壞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如乙方拒不維修或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可代為維修或購置新物,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對於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財產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拆遷範圍的。
2、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損毀或者造成其他損失的。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將辦公房交付乙方使用,每遲延一日,按年租金的50/000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按期交納租金,每遲延一日按年租金額的50/000支付違約金,遲延20日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收回辦公樓。
三、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該房屋的,應提前60日通知乙方,將收取的租金餘額返還乙方。
四、租賃期內,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60日通知甲方,並按三年租金的平均租金單價計算。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向安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決。
第十二條:其他規定:
1、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各持兩份。
2、《租賃房屋建築平面圖》、《房產交付清單》、《租賃房產現狀錄像》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履行期間,如有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合同,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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