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工程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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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人:勞務分包人:


修路工程勞務合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勞務分包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1、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分包範圍: (工程具體名稱、部位、樁號里程等) 2、合同價款

大寫:人民幣 元 小寫:人民幣 元 3、開竣工時間

開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結束工作日期: 年 月 總日曆工作天數為: 天。

4、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根據國家現行的《------------------施工及驗收規範》和《-------------工程質量評定標準》,以及雙方協商約定,本工作必須達到質量評定____等級。

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承諾書; (3)本合同附件; 6、標準規範

本合同適用標準規範如下:

(1) (必須具體)。

(2)(必須具體) 。 7、圖紙

7.1承包人應在工作開工天前,向分包人提供圖紙 套,以及與本合同工作有關的標準圖套。

8、項目經理及人員

8.1承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經理為,職稱:

8.2分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經理為,職稱:;技術負責人:,職稱:。

8.3分包人必須確保主要人員經常在現場,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時,必須經過承包人的同意,辦理請銷假手續。 9、承包人義務

9. 1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承包人完成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

(1)在年月日前向分包人交付具備本合同項下勞務作業開工條件的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的施工場地交付要求為:。

(2)在年月日前向分包人提供相應的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其交驗要求與保護責任為: 。

9.2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統一制定各項管理目標,組織編制年、季、月施工計劃、物資需用量計劃表,實施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及職業健康、環保和文明施工,計量檢測、實驗化驗的控制、監督、檢查和驗收;

9.3負責工程測量定位(主要控制軸線)、沉降觀測、技術交底,組織圖紙會審,統一安排技術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驗收;

9.4按時提供圖紙,及時交付應供材料、設備,所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週轉材料、安全設施應保證施工需要;

9.5按本合同約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9.6負責與業主、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聯繫,協調現場工作關係。

(如有其它需要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則補充至本條中,例如施工用水、用電的提供,臨舍的搭建等等)

10、分包人義務

10.1對本合同施工範圍內的工程質量向承包人負責,組織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熟練工人投入工作;未經承包人授權或允許,嚴禁擅自與業主及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繫;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10.2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範、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標準;科學安排作業計劃,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工期;加強安全和職業健康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實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和職業健康安全;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衞等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做到文明施工和環保達標;承擔由於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髒亂造成的損失及各種罰款;

10.3自覺接受承包人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接受業主、監理工程師及承包人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保管、使用情況,及其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與現場其他單位協調配合,照

顧全局;

10.4按承包人統一規劃堆放材料、機具,按承包人標準化工地要求設置標牌,搞好生活區的管理,做好自身責任區的治安保衞工作;

10.5按時提交報表、完整的原始技術經濟資料,配合承包人辦理交工驗收;

10.6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因分包人責任發生損壞,分包人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及各種罰款;

10.7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提供或租賃給分包人使用的機具、週轉材料及其它設施;

10.8分包人應滿足承包人管理辦法及管理體系中的有關要求,以確保承包人管理方針及目標的實現。 本工程質量目標:(必須滿足業主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

環境目標:(結合項目特點、當地政府有關環保要求及公司貫標要求詳細擬定,指標必須量化,具有

可操作性)。

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結合項目特點、當地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及貫標要求詳細擬定,指標必須量

化,具有可操作性)。

(以上目標不得低於承包人管理手冊中的管理目標) (如有其它需要分包人承擔的義務,則補充至本條中)

11、質量與安全

11.1分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承包人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1.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承包人有權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分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分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1.3沒有承包人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蓋或掩蔽,分包人應保證承包人有充分的機會對將要覆蓋或掩蔽的工程進行檢查和量測,特別是在基礎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築之前,對該基礎進行檢查。當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礎已經或即將為檢查做好準備時,分包人應事先通知承包人,並約定檢查的時間,承包人則應按時派人員參加上述工程或基礎的檢查和測量。

11.4無論承包人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分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分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分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1.5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進行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分包人承擔。

11.6承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承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12、安全防護

12.1分包人在施工開始前和施工過程中應自費實施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12.2分包人應自備在施工現場內使用的安全保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保護用品)。 13、事故處理

13.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報告承包人,同時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故進行處理。

13.2分包人和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相關規定處理。 14、保險

14.1承包人應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辦理或獲得保險。

14.2承包人應為運至施工場地用於工程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或獲得保險 。(關於承包人投保

的內容,項目可按實際情況,並依據標書進行修改。本款中“獲得保險”意為業主投保。)

14.3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14.4保險事故發生時,分包人和承包人有責任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 15、勞務工資的支付

15.1分包人應將其與勞務工人簽訂的勞務用工合同上報一份給承包人備案,並於每月25日向承包人上報勞務工人月工資表,承包人按此金額預留勞務工人工資,並在分包人的協助下直接發放給勞務工人。 16、材料及機械設備的供應

16.1分包人應在接到圖紙後 天內,向承包人提交材料、構配件供應計劃,經承包人複核批准後,按計劃量予以供應,計劃量中應包含材料必需的損耗,分包人不得超計劃用料,當分包人用料數量達到計劃量時,承包人將不再供應材料,分包人必須自購材料以保證工程的施工。

16.2承包人供應的材料、施工機械設備以及週轉材料的費用已包含在相應的單價中,在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時,按附件二中的價格抵扣工程款。

(實際單價構成如與此條不符,項目可修改此條)

16.3分包人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供應的材料及施工機械設備,因保管不善發生丟失、損壞,分包人應賠償,並承擔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等發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16.4除承包人供應的材料外,工程所需的其餘材料均由分包人採購,雙方約定採購材料的價格,並將其計入相應的單價中,在合同履行期間,該材料單價不予調整。

16.5除承包人供應的施工機機械、設備外,工程所需的其餘施工機械、設備均由分包人自備,其費用已包含在相應的單價中,在合同履行期間,該費用不予調整。

16.6分包人自購材料要嚴把質量關,具備合格證、化驗單,不合格材料嚴禁使用,如發現分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由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7以上所指材料價格均為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價格。 17、合同價款及調整

本合同價款為固定單價合同,單價中包含為實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勞務、材料、機械、質檢(自檢)、安裝、缺陷修復、管理、保險、利潤等費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責任、義務和一般風險(單價中不含主税金),合同單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不予調整。

(如實際單價構成與此條不符,項目可進行修改)

18、計量與支付

18.1分包人每月 日前,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承包人將在 日內組織相關部門通過計量來核實工程量和確定其價值,並簽發計量支付單。

18.2承包人根據分包人提交的計量支付單,按照雙方確認的計量工程數量和合同單價及合同有關條款規定核定本月應支付的工程價款,並在應支付的價款中扣留本月應扣留的質保金和扣回材料、設備等款項。核定本月實際應支付價款總額後,通知分包人。承包人根據業主撥付本月工程款到位情況按比例對分包人支付,支付額度最多不超過已審定計價額的 %。(支付額度的上限為90%) 18.3在業主工程款到位的情況下,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9、施工變更

19.1除《施工項目工程量、價格清單》中單純的工程量增減情況外,分包人應依據承包人的變更指令進行施工變更,變更工程的增加額或減少額,應以《施工項目工程量、價格清單中》的單價和總額價為依據。如果清單中未有完全適用變更工程的單價,則由承包人與分包人協商定出一個合適的價格。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諮詢,並按合同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19.2施工中分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分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承包人的直接損失,由分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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