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勞動合同6篇

來源:巧巧簡歷站 2.15W

只有從自身利益出發制定的合同才能讓我們有所保障,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以下是本站小編精心為您推薦的工作勞動合同6篇,供大家參考。

工作勞動合同6篇

工作勞動合同篇1

一、一找工作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嗎

使用一從本質上説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第十八條對勞動合同中的欺詐作了如下定義:“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從該案例情況來看,用人單位在認為應聘者確實有該文憑的情況下,才作出了錄用決定。應聘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使單位作出了違背其意願的錯誤表示。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爭議如何解決

因此,當用人單位發現員工因使用一而受聘,同時又不能容忍這種欺詐行為時,可以以合同一開始就無效為由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關係,並無需支付任何補償。如果員工對於單位以一為由解除勞動關係有異議的,可以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中“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規定,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一找工作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嗎?答案是肯定的,用一找工作也就是變相的欺詐,這個時候簽訂的勞動合同是自始無效的。所以單位發現文憑是造假的,可以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關係,並且沒有任何賠償。

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麼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請閲讀下文進行詳細瞭解。

?案情回放】

某科技公司發現其公司部門設置凌亂,人員宂雜,欲。次日新整合。a部門被撤銷併入b部門,程某對其職位變動很不滿意,公司與其溝通多次,無果。次日,公司向程某發出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為:公司部門調整,與程某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請問:公司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此舉按照法律規定應向程某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所指“客觀情況”具有法定要求: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而本案中的情況不足以導致勞動同無法履行,因為公司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會有哪些風險呢

工傷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工傷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會得到哪些賠償呢?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呢?

工傷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所以,在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後,即無權要求原用人單位再行報銷工傷復發的相關醫療費用。 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職工可能會在以下“四個方面”存在損失:

一是失去申請重新鑑定傷殘等級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而如果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而獲取工傷待遇補償後,即失去了傷情加重可申請重新鑑定勞動能力的權利。 重新鑑定傷情加重等級變化後待遇有何不同?沒有明確規定。

二是失去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即復發後可以繼續依法享受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的報銷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規定的前提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仍履行勞動合同,保留工傷保險關係。如《江蘇省勞動仲裁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蘇勞仲委【20xx】6號)指出,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已終止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工傷職工也已一次性領取了相關工傷待遇,由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繼續治療而引發的爭議,仲裁委應不予受理。現實生活中,隨着物價上漲,醫療費用愈來愈高,極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形:職工在解除後工傷復發甚至傷情加劇,而後續的治療費數額遠遠超過了解除時所獲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導致生活陷入困境。 其它損失還有:

三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前提下,由職工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四是失去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在未就業期間,依法不能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就工傷職工主動解除勞動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單位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引導,並進行鍼對性的解讀。工傷職工應清楚地瞭解工傷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選擇。

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呢

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過錯性辭退

(1) 概要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適用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辭退

(1)概要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

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適用類型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以上每個條件之間的先後順序關係)

3、經濟性裁員

(1)概要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

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適用情形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裁員時應優先留用的人員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員後重新招錄的限制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經濟性裁員的例外

即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第40條非過錯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方法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方法有哪些?如何處理勞動合同糾紛?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①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為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②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區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③過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④把握違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製造違約條件,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處理方式

1、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這裏的用人單位包括用人單位設立的工會或者用人單位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門指定的調解機構,例如街道下屬的司法所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3、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明確幾個問題:首先,案件由哪個仲裁機構或者哪級仲裁機構負責處理,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管轄問題。以南京市為例,一般來説,用人單位是在區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單位所在地的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若用人單位是在市級或省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或者是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目前,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僅負責受理部分部署企業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其次,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書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寫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相關自然信息(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聯繫電話,被申請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辦公地址及聯繫電話),仲裁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並提供相關可以支持自己請求的證據。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機構一份,被申請人一份。

4、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和投訴。因目前南京市將勞動者可以主張的勞動權益依據職責劃分分別交由兩個部門(仲裁和監察)處理,導致勞動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必須同時向兩個部門尋求解決和處理。因此,當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補繳社會保險時,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由哪個或哪級勞動監察部門處理與上述勞動仲裁機構的管轄原則相同,在此不再贅述。勞動監察部門應當自受理舉報或投訴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

工作勞動合同篇2

我在一家餐飲公司上班,在這裏幹了兩年多了。單位一直沒和我簽訂勞動合同,前不久,單位把我辭退了,説我一個月內遲到三次,構成嚴重違紀。我想索要離職補償金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金,可老闆説,我屬於不定時工作制員工,單位有權不簽訂勞動合同,且可以隨時讓我走人。請問是這樣嗎?

[律師解答]:實行不定時工作時制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包括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只有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同時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應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因此公司應當與您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69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3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4條: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的職工。

工作勞動合同篇3

一、 未籤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未籤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三、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四、 未籤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

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是弱勢者,所以法律給予了廣大勞動者更多的保護。如果有企業想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法律是規定了企業要承擔比較嚴格的責任。與此同時,也希望我們勞動者朋友們能夠加強自己的法律意識,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工作勞動合同篇4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工作人員勞動合同制管理暫行辦法

建設銀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設銀行向國有商業銀行轉軌的需要,深化勞動人事制度改革,推進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建立與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並結合建設銀行的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工作人員,是指各行在冊的正式職工,即由勞動部統計口徑所規定的固定職工和合同制職工。

第二章 實施範圍及要求

第三條 建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及附屬機構的工作人員,屬勞動合同制管理範圍。

第四條 為了積極穩妥地推行勞動合同制改革工作,與全國全員勞動合同制改革同步實施,目前,我行的改革工作分步進行。

(一)建設銀行新入行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管理。新入行人員,係指本暫行辦法實施後,新接收、安置的大中專畢業生、復員轉業軍人及從外單位調入的一般工作人員;

(二)建設銀行附屬機構的工作人員在1996年內完成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

(三)20%的建設銀行分支機構在1996年內完成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試點工作;

(四)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建設銀行的工作人員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

第三章 勞動合同

第五條 建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及附屬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和本暫行辦法的規定與有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八)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新入行人員,一般要實行試用期。試用期為六個月(新參加工作人員按規定執行見習期),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方能簽訂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固定期限一般為三年。在建設銀行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工作人員,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該工作人員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 合同終止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和計劃單列市分行按照《勞動法》的要求自行制定。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按《勞動法》規定辦理。

第四章 工資及待遇

第十二條 實行勞動合同制管理的工作人員,執行行員等級工資制度。工資分配應執行《勞動法》的有關條款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

第十三條 職業培訓、保險及福利待遇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和計劃單列市分行,應當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總行人事部備案。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總行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正式下發之日起執行。

工作勞動合同篇5

證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證言內容:_________________

我20xx年10月時間入職的,擔任貨運部經理至今,劉某是20xx年8月份來的機場貨運部,20xx年3月30日,裝卸員劉某口頭向我申請辭職,辭職的原因是工作太累,工資太低,他有一個哥們開了一個貨運點,他去幫忙看點,然後我説機場辦公室沒有離職表,讓其到總部辦理,然後我就向總部電話説劉某離職,總部批准其離職請求,要求在其離職前辦理相關工作交接,後來劉某於20xx年4月27日即不在公司上班,我還特意告訴他五一過後去辦理離職手續,但不想他竟沒有辦理,就來勞動仲裁了。

證人聲明:_________________我保證上述內容都是真實的,如果我故意做虛假陳述,我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附:_________________證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證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作勞動合同篇6

甲方:上海協同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虹口區四平路421弄3號

電話:65879271

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規規定,經協商一致簽署本合同,供雙方遵守執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1、本合同為無固定期合同。

2、本合同於年

第二條、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項目擔任,乙方具體工作內容應按照甲方的崗位職責要求執行。

2、乙方在工作期間需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

3、根據甲方經營需要,甲方在徵得乙方同意後變更乙方的工作地點

及工作崗位,並按變更後的崗位發放薪資。

4、在工作過程中,因乙方存在的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甲方將按國家《勞動法》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時間,乙方對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所做出的安排應當服從。

2、休息休假:甲方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乙方休息休假應遵守甲方的有關制度。

第四條、薪資待遇

1、乙方月基本工資標準為人民幣元。津貼元。績效工資元。

2、甲方保證按月發放工資,具體發放日期為每月

3、乙方應依法承擔個人部分的税費,並由甲方從乙方應得的收入中代扣代繳。

第五條、社會保險

1、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2、乙方應依法承擔個人部分的社保費,並由甲方從乙方應得的收入中 代扣代繳,乙方不得有異議。

第六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為乙方提供勞動所必需的工具和場所,以及其他勞動條件;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並依法採取安全防範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七條、規章制度的遵守

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

第八條、保密

乙方應當保守工作期間知悉的甲方各種商業祕密、知識產權、公司機密等任何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否則造成甲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承諾

乙方承諾在簽訂本合同時,不存在與其他任何單位保持勞動關係或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若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乙方單獨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第十條、勞動合同到期、解除或終止

1、若乙方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甲方,書面通知以送達甲方為準。

2、有關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事項,按照《勞動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3、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應當將正在負責的工作事項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財物向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辦理交接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

4、因甲方原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乙方依法應獲得經濟補償金,但乙方未與甲方辦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暫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60日仍未與甲方辦理交接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發放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爭議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其他

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