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項目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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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項目合作協議
甲方:
  
  法定地址:
  
  乙方:
  
  法定地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合作參與開發建設房地產項目,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作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一、合作項目
  
  甲、乙雙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為房地產開發建設的技術支持、信息諮詢、開發、管理、服務等項目。
  
  二、合作的範圍及內容
  
  根據甲、乙雙方目前的實際情況和市場狀況,雙方商定本次合作為房地產開發建設的初期工作,本次合作範圍及內容是為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提供技術顧問、信息諮詢等服務,包括項目開發建設所需資金的融通及籌措,項目的推介及招商,為項目尋找戰略投資人或合作伙伴等。
  
  三、合作方式
  
  在本次共同合作中,全部以甲方的名義進行對外溝通、信息交流、協調關係、公關、招投標、談判、簽約等商務事宜,乙方以甲方公司管理人員的身份完成本協議約定的工作,進行相應合法商務活動。
  
  四、甲、乙雙方的工作與責任
  
  4.1、甲方:
  
  4.1.1、向乙方提供商務活動所必需的一切商務談判資料,如甲方的組織機構、管理機構、註冊資本、企業章程、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驗資報告、年度財務報表、法人代表證明書、授權委託書等一切為合作項目服務的資料證明文件。
  
  4.1.2、在乙方提供投資開發所必須的資料基礎上,負責籌備項目開發建設所需資金的融通及籌措,並及時告知乙方融資渠道及融資結果,並將融資所需的整套文件資料給乙方;在乙方提出需要的前提下為其尋求及聯絡相應的金融機構或投資機構。
  
  4.1.3、在乙方提供必須的資料的基礎上,負責協助乙方籌備項目的推介及招商所需的文件資料,併為其安排定向推介。
  
  4.1.4、在乙方提出自行融資或尋求開發合作伙伴的前提下,負責協助乙方進行融資或合作開發的相關的協議、合同的談判和起草;並協助乙方完成融資或合作的相關法律文件的準備和簽署。
  
  4.1.5、為項目尋找戰略投資人或合作伙伴,並將談判內容、結果和合作方式等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
  
  4.1.6、承擔本協議約定的合作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支出(包括乙方的管理費用,土地費用,項目設計、招投標等前期費用,項目廣告推介費,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等)。
  
  4.1.7、雙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4.2、乙方:
  
  4.2.1、負責提供獲得項目服務事宜的公共關係支持。
  
  4.2.2、負責取得項目服務所需的全部基本資料。
  
  4.2.3、負責協調使甲方獲得項目服務合同及相應的授權。
  
  4.2.4、負責協調關係並使甲方尋求、聯絡、推薦的金融機構、投資機構、戰略投資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開發的項目競爭中入闈中標。
  
  4.2.5、雙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五、管理等費用的支付方式
  
  5.1、乙方在協議約定範圍內所付出的管理費用由甲方承擔,協議簽定後按每個項目信息為單位,按每個項目總投資額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費。
  
  5.2、本協議自簽定生效之日起7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開辦費,之後按每月的實際投資額(含形象進度所代表的投資額)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費,前期開辦費在月支付管理費中扣減。
  
  5.3、廣告費用、前期費用等雙方另行商定支付方式,並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保證與承諾
  
  6.1、雙方有權簽訂並執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並且無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6.2、雙方無論口頭或書面所提供的任何資料、信息、數據、文件等均是最新的、客觀的、真實的、完整的,並且不存在任何虛假、侵權、故意疏忽或虛偽陳述。
  
  6.3、雙方將所知悉的可能影響本協議的所有事項(如果有)儘快通知對方,並提示對方注意。
  
  6.4、乙方在以甲方的名義進行或從事商業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中國有關法律和規定,一切違背法律和規定的行為,導致的法律責任與經濟責任均自行承擔。
  
  6.5、乙方以甲方名義對外的一切承諾及相關的意見、觀點、看法和操作,均應在甲方授權或雙方議定的範圍內進行,否則,乙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6.6、乙方在提出正當的合法商務活動時,甲方應積極的給予支持,
  
  七、合作期限
  
  7.1、本協議有效期暫定為一年,若合作項目沒有任何進展則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起的一年後終止,若合作項目進展順利,甲方或甲方推薦的金融機構、投資機構、戰略投資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開發的項目競爭中入闈中標,則本協議有效期延長至合作項目銷售封盤為止。
  
  7.2、在下述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在書面通知另一方後立即終止本協議:
  
  7.2.1、一方停止營業或進入清算(不包括事先得到另一方書面同意的、為了正當的有清償能力的重組或合併而進行的自願清算)或解散或關閉;
  
  7.2.2、一方無法支付到期債務,或其全部或部分財產被指定給破產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依照其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設立地點的法律規定的任何類似官員或程序),或正進入任何破產程序;
  
  7.3、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協議無法履行時,遭遇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應在儘可能快的時間內將事故詳細情況通知對方,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雙方應該通過協商暫緩或終止本協議的履行。
  
  7.4、本協議的終止不影響保密協議的效力,但保密期限過後則不在此限。
  
  7.5、本協議合作期滿,如需延長合作期,雙方可簽訂書面文件延長合作期。
  
  7.6、在有效期內,為本協議上述項目提供的服務全部結束,則本協議終止。
  
  八、違約責任
  
  8.1、一方違反了本協議的任何條款,並且在另一方指出這種違反後15日內,這種違反仍未得到糾正,違約方應承擔由此給另一方帶來的相應的經濟損失,並承擔法律責任;
  
  8.2、如果任何一方連續三十天無法實質履行其責任,則另一方可以在發出書面通知三十天後終止該協議或其中受到上述影響的任何部分,無法實質履行其責任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九、不可抗力
  
  9.1、由於任何一方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包括戰爭、火災、風暴、政治封鎖、罷工(不包括其自身員工的罷工)或自然災害而導致其無法履行協議義務時,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亦不對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9.2、各方在知曉可能導致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後應儘快通知另一方。
  
  十、適用法律
  
  10.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和履行,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10.2、如果雙方對本協議的效力、解釋或履行發生任何爭議,各方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自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商解決不成,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向項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10.3、除有關爭議的條款外,在爭議的解決期間,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繼續履行。
  
  10.4、本協議部分條款依法或依本協議的規定終止效力或被宣告無效的,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
  
  十一、協議的生效、協議的修改、變更、補充及其它
  
  11.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
  
  11.2、本協議一經生效即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變更和補充。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變更和補充均需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11.3、本協議以中文寫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往來文件均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協議於年月日在中國市正式簽署。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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