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塔吊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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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章丘市錦工機械有限公司


買受人: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標的名稱

企業塔吊買賣合同

  牌號

商標

規格

型號

計量

單位

數量

金額

交(提)貨時間及數量

合計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第二條 質量標準:符合國家標準和圖紙設計要求。

第三條 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易損件保用陸個月,其它保修壹年。

第四條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裸裝

第五條 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見發貨清單。

第六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付清貨款 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出賣人 所有。

第七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出賣人代辦託運,買受人負責卸車及卸車費用。

八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汽車運輸,總價格內含運費,買受人負責卸車費用

第九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根據出賣人提供的發貨清單現場進行驗收。

第十條 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出賣人派壹名技術人員指導調試,買受人負責組織實施安裝及吊車費用。買受方負責給技術指導人員配備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用具;

第十一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買受人先付本產品定金萬元,貨物到達(區)後,買受人全部貨款付清後方可進工地卸車,如貨到因買受人的原因未及時付清貨款而造成的車輛誤工費用由買受人負責。

第十二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保修期滿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雙方協商解決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執行。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  (二)依法向出賣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 定金打入公司指定賬號起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本合同未經出賣人同意,私自改動原合同文本條款,一律無效,若有改動,改動處必須有出賣人蓋章方可生效。

出賣人:

出賣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高作合

電話:

委託代理人:

傳真:

開户銀行:

户名:章丘市錦工機械有限公司

賬號:

郵政編碼:250203

買受人:

買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委託受理人:   傳真:

開户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鑑(公)證意見:

鑑(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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