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授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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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授信合同

綜合授信合同

合同編號:( )銀授字第____號



授信人:____________銀行(下簡稱“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


受信人:________有限公司(下簡稱“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及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章 授信額度及類別



第1條 在本合同規定的條件下,甲方同意在授信額度有效期間內向乙方提供人民幣_______元整(含美元_______)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的有效期限及額度範圍內,乙方使用上述授信額度時,不限次數,並可循環使用。上述授信額度用於下列授信業務的額度暫定為


(1)貸款:人民幣________元(或美元________元)


(2)銀行承兑匯票:人民幣__________元;


(3)銀行保函:人民幣__________元;


(4)國際貿易融資:人民幣________(美元________)。



第2條 本合同項下授信額度的授信範圍為乙方在甲方申請辦理的人民幣及外幣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貸款、銀行承兑匯票、銀行保函以及國際貿易融資(如信用證、押匯等)。乙方在授信額度內申請辦理其他業務須經甲方書面認可。上述各項授信業務所用額度經甲方同意,乙方可相互調劑使用,但各項業務累計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其中包括美元__________)。



第二章 授信期間



第3條 本合同項下授信額度的有效使用期間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但貸款額度的有效使用期限應受相關借款合同的約定。



第4條 甲方有權對本合同項下授信額度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審查,如出現本合同第六章述明的情形,甲方有權調整授信期間。



第三章 授信額度的使用



第5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授信期間和授信額度內,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書面申請使用該授信額度。


(1)保函授信額度的使用


a.本合同項下保函授信額度的使用範圍為乙方在甲方申請開立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或經甲方認可的其他種類的保函。


b.在本合同規定的授信期間內,乙方有權在保函授信額度內向甲方提出開具保函的申請。乙方要求甲方開具保函時,應按照規定的格式逐筆填制《__________銀行保函申請表(代保證書)》(下簡稱“《保函申請表》”,格式見附件2)並與甲方書面要求的有關資料一起提交甲方。


c.甲方對乙方使用保函授信額度的項目或交易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不承擔實質審查的義務。


d.在具體辦理每筆保函業務時,甲方在收到由乙方提交的《保函申請表》並出具保函後,即將保函授信項目納入本協議項下的授信額度統一管理。在本協議生效之前,甲方為乙方已出具的但尚未結清的保函統一納入本協議項下的授信額度。


e.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其申請的保函所涉及的業務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主債務合同、政府部門的批准文件、其他背景材料等,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f.甲方有權根據自身的保函審批程序,對乙方的保函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由甲方出具保函正本一式一份:如果審核未獲通過,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或其下屬公司,並將申請材料退還乙方。


g.對於保函授信額度的使用情況,以甲方按季向乙方提供的保函餘額明細表作為依據。


(2)免保開證額度的使用


a.乙方每次使用此免保開證額度時,須逐筆填制《開證申請書》和《開證申請人承諾書》,並提交開證所需的其他材料,由甲方審核同意後及時對外開證。


b.甲方接到受益人、出口方銀行或者其他當事人提交的單據,應在二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乙方應指定專人負責承辦付款或承兑工作。


c.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進口信用證單據通知書》後,必須在甲方收到單據之日後六個銀行工作日內書面向甲方辦理付款、承兑或拒付手續。如果乙方同意付款或承兑,應在《進口信用證單據通知書》上做好有效簽章,並註明相應付款賬户的賬號。如果乙方未按本條規定時間辦理付款、承兑手續,視為乙方同意辦理付款、承兑。


d.乙方有義務在甲方依照相關信用證的約定支付該筆款項之前,向甲方支付信用證項下應付款加其他應付費用。如對外拒付,則按甲方有關規定辦理。乙方應不遲於距甲方支付二個工作日之前將款項劃入其在甲方的付款賬户;如乙方是以人民幣買匯付款,須提前辦妥一切買匯手續。


e.本協議項下授信額度(人民幣貸款額度除外)限於乙方主營並且記載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進出口業務。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經發生的甲方已經對外支付但乙方尚未清償的信用證款項納入本合同的授信額度。


(3)保函墊款或信用證墊款


a.如果發生保函受益人要求甲方履行保函授信項目下的付款義務時,甲方有權直接從乙方在甲方或甲方其他分支機構開立的賬户中扣收相應的款項以向保函受益人償付,但甲方在扣劃後應及時通知乙方;


b.如果乙方在甲方開立的賬户中存款不足以償付保函受益人索償的款項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自甲方通知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款項存入上述賬户,並由甲方直接扣劃;和/或乙方在自甲方通知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相應款項匯入甲方指定賬户。如果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後30個工作日將相應存款存入賬户或者相應款項匯入甲方指定賬户,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並有權終止本合同。


c.對甲方墊付的任何保函款項,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利息。除此以外,乙方還應支付違約金。每遲延一日,應按墊付金額萬分之二點一支付違約金。


d.乙方保證對甲方為其開出的信用證按期履約付款。若乙方違反本約定,使甲方發生墊款,則甲方在相關信用證項下的墊款構成乙方對甲方一項單獨的債務。如墊款幣種非人民幣,則甲方有權自主以該幣種在墊款發生當日的銀行賣出價摺合成人民幣作為該筆債務的本金,乙方保證對此不提出異議。乙方除有義務向甲方償還墊款金額外,還應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墊款之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按墊款數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逐日計算。


e.如自甲方墊付信用證款之日起逾30日,乙方仍未按前款約定向甲方清償墊付金額及逾期利息,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清償本合同額度項下的全部債務,並有權終止本合同。


f.如信用證發生甲方墊款,甲方以該信用證項下的貨物作為抵押物,乙方負責補償甲方因貨物滯留所墊付或支付的一切費用,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第一、海關所徵收的關税及代徵的增值税、消費税等;


第二、因逾期申報和繳納關税所徵收的滯報金以及海關收取的其他有關費用;


第三、因逾期提貨所發生的倉儲費、保管費等;第四,其他相關費用。


(4)銀行承兑匯票額度的使用


a.乙方申請開立的銀行承兑匯票必須以真實的商品交易為基礎,並提供每筆交易的商品購銷合同正本和合同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b.乙方在申請開立每筆銀行承兑匯票前須向甲方提交承兑申請書,並附該筆交易的商品購銷合同複印件,複印件須加蓋乙方公章。


c.每筆匯票開出之前,乙方須向甲方支付承兑手續費,手續費按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


d.匯票到期日前2個工作日內,乙方必須將應付票款足額交付甲方。


e.甲方對乙方的每筆承兑申請進行審查,如乙方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購銷合同中存在不利條款或者購銷合同沒有真實的交易基礎,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開出承兑匯票,並終止剩餘額度的使用。


f.承兑匯票到期日,甲方憑票無條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乙方不能足額交付票款時,甲方對不足部分自票據到期日起轉作逾期貸款。乙方除應支付逾期貸款利息外,還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日按逾期貸款萬分之四計。同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償還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並終止本合同項下所有剩餘額度的使用。


g.承兑匯票如發生任何交易糾紛,均由出票人和持票人雙方自行處理,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其他授信額度的使用


在本合同約定的授信期間內,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書面申請使用其他授信額度。該書面申請應載明授信類別、使用期限、使用金額等。甲方經審查認為符合本合同的約定,應該與乙方再簽訂相應授信業務的具體合同或協議。



第6條 乙方申請使用的授信額度餘額(即使用中尚未歸還的累計本金數額)在任何時候都不得超過本合同第1條約定的授信額度。在授信期間內,乙方對已歸還的授信額度可循環使用,授信期間內未使用的授信額度在授信期間屆滿後自動取消。



第7條 乙方必須在本合同第4條約定的授信期間內申請使用授信額度,每筆授信項目的開始使用日期不得超過授信期間的截止日,該截止日包括調整後授信期間的截止日。每筆授信項目的使用期限依所籤的合同或協議約定。



第8條 本合同項下的銀行承兑匯票、銀行保函、國際貿易融資等業務中甲方應計收的費用,票據貼現的貼現率,貸款和進出口押匯業務中所需確定的利率、匯率等,除非在本合同中已有約定,否則均由甲方與乙方在每項授信業務的具體合同或協議中依法約定。



第9條 甲方與乙方就每一項具體授信所簽訂的合同或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該合同或協議為準,但乙方一起對本合同項下或與本合同相關的具體業務合同或協議項下的任何和一切債務承擔的連帶責任不得因此無效或得以解除。



第四章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10條 如果乙方申請使用授信額度符合本合同的約定,甲方應批准申請並按所籤的合同或協議及時履行。



第11條 除有本合同第六章約定情形外,甲方不得隨意對授信期間和最高授信額度作出不利於乙方的調整。



第12條 對乙方在本協議及具體協議項下的到期未付應付款項,甲方有權從乙方在甲方處及甲方其他機構開立的任何賬户中扣款而無須事先徵得乙方或其下屬公司的同意,並且甲方有權對資金使用情況隨時進行檢查。



第五章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13條 對於授信資金的使用,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合同或協議的約定。



第14條 在授信期間內按甲方要求不定期報送真實的財務報表及所有開户銀行賬號、存貸款餘額等情況。



第15條 在授信期間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16條 在授信期間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采取兼併、收購、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資產重組活動或有任何形式的承包、租賃等改變企業經營權活動,或進行改變企業組織機構、經營方式的活動,或者增減註冊資本、股權和重大投資改變等情形。



第17條 如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住所地、營業地更換,應在更換或改變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18條 按時償還授信資金的本息,按時支付應付費用。還款時所使用的幣種應與甲方業務計價貨幣相同。當甲方依據本協議及具體協議的約定主動扣款時,如該賬户幣種與業務計價貨幣不同,則按結算當日甲方公佈的匯率折價計算。



第19條 如甲方依照本協議及具體協議之約定扣款時,乙方承諾甲方享有本協議第13條所約定的權利,而無須事先徵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對此放棄一切抗辯權。


如果甲方依據本合同所開立的銀行保函、信用證、銀行承兑匯票等產品對外支付的,乙方應無條件予以償還,並且放棄一切抗辯權。



第六章 授信額度的調整



第20條 如發生以下事件之一即構成乙方違約


(1)乙方沒有按期支付到期的與甲方有關的未清償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規定或每筆具體授信項目合同或協議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


(2)乙方沒有按照本合同或與甲方簽訂的其他有關合同或協議規定的用途使用授信資金;


(3)乙方沒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與甲方簽訂的其他有關合同或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或沒有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規定,且已對甲方的權益產生重大的實質性的不利影響,並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沒有采取令甲方滿意的補救措施;


(4)乙方作為當事人不能或表示不能償還與第三方簽訂的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項下的任何其他債務;


(5)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五章中的所規定的義務,且已對甲方的權益產生重大的實質性的不利影響;


(6)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者資不抵債;


(7)發生據甲方合理的判斷可能會實質性危及、損害甲方權益的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事件,如本合同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變得明顯不足,與乙方經營相關的市場情況或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並將對乙方經營狀況產生實質性的不利影響等。



第21條 違約事件發生後,甲方有權根據情節輕重調整、減少或終止本授信額度及授信期間,並有權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宣佈直接或間接源於本合同的一切債務提前到期,並要求乙方立即清償;


(2)要求乙方承擔甲方因實現債權而發生的各項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等);


(3)要求乙方提供或追加擔保,擔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和質押;


(4)採取維護其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章 擔保



第22條 為保證本合同項下形成的債權能得到清償,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將與甲方簽訂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最高額保證合同》,(下簡稱“保證合同”)為乙方履行本合同及與本合同相關的每筆具體業務合同或協議項下債務提供擔保。



第八章 合同生效、變更和解除



第23條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和加蓋公章後成立,與擔保合同同時生效。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章 爭議和解決



第24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如雙方協商或調解不成,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在北京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章 附則



第25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與乙方各執一份,每份法律效力同等。



第26條 甲方與乙方依據本合同就每一項具體授信所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並構成一個合同整體。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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