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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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尊敬的委託人、受益人:
受託人--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承諾管理信託財產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風險。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鄭重申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據信託合同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財產受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在簽署本業務有關信託文件前,委託人和受益人應當仔細閲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託文件,謹慎作出是否簽署信託文件的決策。委託人和受益人簽署了本申明書表明委託人和受益人已仔細閲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託文件,委託人和受益人已瞭解本信託可能產生的風險和造成的損失。
申明人即受託人: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託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申明書表示已詳閲本申明書及相關信託文件。
委託人:
(自然人) 簽字:
(法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簽字:
日期:年 月 日
委託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傳 真:
受託人
名稱: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組織形式:註冊資本:
聯繫電話:
傳 真:
受益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傳真:
委託人與受託人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託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 本合同:指《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2 本信託: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託。
1.3 __________項目: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__________項目。
1.4 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1.5 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1.6 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7 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對信託財產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運用,謀求信託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第三條 信託類型
本信託類型為確定用途的集合資金貸款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是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5.1 本集合資金信託的規模為人民幣_____萬元整
(小寫:¥__________元)。
5.2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
(小寫:¥_____元)。
5.3 委託人在招商銀行開立下述賬户,並指定該賬户為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受託人分配信託收益與返還信託財產的賬户。自然人開立儲蓄賬户或“一卡通”賬户,法人開立對公賬户。該賬户在本信託財產最終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開户行:
開户人:
賬 號:
5.4 委託人須將信託資金劃撥至受託人指定的下述信託賬户,信託資金到賬後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合同。
開户行:
開户人: 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部
賬 號:
5.5 信託資金在委託人交付資金之日起至信託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由受託人在信託成立之日起一年後的第一次信託收益分配時支付。
第六條 信託成立
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元的信託資金募集完成,信託即告成立。信託成立日最遲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條 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為二年,自信託成立之日起計算。
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8.1 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為目的,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為原則,以受益人的利益為宗旨,對該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
8.2 鑑於本信託的集合性質,委託人全權委託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進行運用管理。
8.3 本信託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或受託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8.4 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託財產用於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項目發放貸款。
8.4.1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二年,具體起止時間以受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為準。
8.4.2 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每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調整。目前,同期貸款年利率為5.49%。
8.4.3 貸款本金償還
貸款本金按受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於貸款到期日一次償還。
8.4.4 貸款利息支付
貸款期限內,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每季度第_____個月的第_____日支付貸款利息。
8.4.5 貸款擔保
貸款由__________信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保證擔保。
8.4.6 貸款特別條款
如果受託人發現借款人與借款項目可能發生影響信託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受託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8.4.7 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託收益分配前的運作原則
受託人將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存放銀行、同業拆放、國債投資、新股配售等方式,獲取貸款利息再投資的穩定收益。
第九條 信託費用
9.1 信託費用的種類
9.1.1 信託報酬;
9.1.2 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審計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9.1.3 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9.1.4 信息披露費用;
9.1.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9.2 信託報酬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9.2.1 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9.2.2 受託人每年按受託管理的信託資金的_____%從信託財產中預提信託報酬,信託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9.2.3 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x_____%;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 _____%;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數)以上,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100%+_____%]。
9.3 不列入信託費用的項目
受託人因違背信託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託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託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託費用。
9.4 本信託及本信託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税。
第十條 信託收益
10.1 信託收益的構成
10.1.1 信託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 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託收益分配前進行穩健型投資所得收益。
10.2 信託淨收益
10.2.1 信託淨收益為信託收益扣除信託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信託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後的餘額。
10.3 信託淨收益分配
10.3.1 信託淨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為信託成立後每滿一年後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信託終止時,信託淨收益與信託財產一併分配至受益人賬户。
第十一條 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 委託人的權利
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委託人有權查閲、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資金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予以賠償。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時,委託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委託人有權選任新受託人。
11.1.2 委託人的義務
委託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託人的賬户,以便於受託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
委託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託人支付信託報酬和其他費用。
11.2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1.2.1 受託人的權利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時,受託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受託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
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税款和有關費用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1.2.2 受託人的義務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收益的義務。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受託人辭任的,在新受託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 
11.3 受益人的權利
11.3.1 受益人享有信託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託收益權。
11.3.2 受益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11.3.3 受益人有權查閲、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資金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11.3.4 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受託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要求受託人予以損害賠償。
11.3.5 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11.3.6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資金強制執行時,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3.7 受益人有權轉讓信託受益權。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12.1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項目的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12.2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12.3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信託轉讓
13.1 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13.2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13.3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13.4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_____%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四條 信託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託應當終止。
14.1 信託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14.2 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14.3 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4.4 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14.5 信託期限屆滿;
14.6 信託被解除;
14.7 信託被撤銷;
14.8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
第十五條 信託清算
15.1 自信託終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組。
15.2 信託清算小組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託清算報告。信託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5.3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約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
15.4 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5.5 清算費用:指清算小組在進行信託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該信託財產中支付。
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歸屬與分配
16.1 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歸屬受益人。
16.2 信託財產以現金方式在信託終止時進行分配。
16.3 信託清算後的全部信託財產扣除清算費用後,按委託人的信託財產佔集合信託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16.4 信託期限屆滿後第二十個工作日為信託財產分配日。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7.1 本信託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17.1.1 受託人辦公場所存放備查;
17.1.2 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 來函索取時寄送。
17.2 受託人應當在信託成立起每滿一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託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8.1 受託人違約
18.1.1 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18.1.2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1.3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8.2 委託人違約
18.2.1 委託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託人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受託人有權對信託財產實行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佈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並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文件説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後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 通知
20.1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繫地址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0.2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託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 受託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20.4 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21.1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21.1.1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21.1.2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1.2 整體合同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1.3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託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受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於信託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閲讀了本合同和信託計劃,對本合同和信託計劃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6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託人持壹份,受託人持貳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
(自然人) 簽字:
(法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簽字:
受託人:
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


年 月 日於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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