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煤貿易合同怎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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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賣人):寧波隆湖偉業貿易有限公司
  合 同 編 號:HC-S-2012-002
  乙方(買受人):山東省燃料集團總公司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2012年 月 日

  一、合同基本內容


焦煤貿易合同怎樣寫


  二、質量標準:全水份≤3.5%,灰份(全灰≤18%,內灰≤8%),硫≤0.8%,揮發份≤ 28%,粘結>80%,回收 >75% ;

  三、交(提)貨方式:貨物到達八里莊車站買賣雙方應配備專人到場取樣驗收,並於卸車後6小時出具化驗結果,如因買受人原因造成出賣人產生其他費用部分由買受人承擔。貨物到站後出賣人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義務和權力協助出賣人監管貨物質量和數量,鐵路運輸至京局八里莊車站,出賣人負責汽運至平原縣大和工貿有限公司(洗煤廠);

  四、質量和數量驗收標準及方式:質量:以京局八里莊站台卸貨後取樣化驗結果為準。(如有特殊情況對質量有疑問的應當日通知出賣人的現場人員,次日或隔批次通知出賣人不予負責)數量:以平原縣大和工貿有限公司實收數量為準。如質量上(經雙方共同取樣化驗後)發生大的差異,買受人有權拒收或協商以質論價,於此產生的損失與買受人無關; 五、貨款、運雜費結算方式及結算期限:
  (1)煤到德州八里莊火車站買受人支付800000.00元(捌拾萬元)人民幣煤款作為出賣人的出站和汽車運輸費用;
  (2)以京局八里莊站台卸貨後取樣化驗結果為焦煤的質量結算依據,數量以平原縣大和工貿有限公司實收噸位結算,出賣人已收到買受人通知倒運平原縣大和工貿有限公司(洗煤廠)時,出賣人視買受人對焦煤質量已驗收合格,如有特殊情況對質量有疑問的應當日通知出賣人的現場人員,次日或隔批次通知,出賣人不予負責。出賣人負責汽運抵達平原縣大和工貿有限公司(洗煤廠)後買受人在九個工作日內以銀行承兑匯票全額付清煤款,買受人承諾對已接收貨物的貨款有、無客觀理由拖延或故意拖欠時,如有拖欠買受人無任何理由付給出賣人高於當時人民銀行貸款利率3倍的利息;
  (3)全額煤炭增值税發票結算;
  (4)合同簽訂後買受人給予出賣人每批次7日的組織備貨和發運期,在此期間內買賣雙方價格以同前批次結算不得惡意壓(加)價或故意刁難不予接收或發貨,如有上述情況買賣雙方無條件賠償另一方的經濟損失一百萬人民幣。(如有特殊情況雙方提前予以溝通或協商)

  六、違約責任: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1)雙方協商一致;
  (2)不可抗力;
  (3)非當事人的過錯;
  (4)因鐵路運輸計劃的調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①出現本條款第(2)項的,取得證明的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提出遲延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取得信息的一方未及時通知另一方的除外。
  ②發生本條款第(3)(4)項的,另一方能夠取得證明的或雖未取得證明,但同業界基本認同上述事由的發生,雙方可協商遲延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取得信息的一方未及時通知另一方的除外。
  ③本條款第(1)項事由出現時,是否承擔違約責任,由雙方另行協商,並訂立書面補充協議,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④凡因買受人原因引起價格爭議並延遲合同的履行,影響出賣人正常經營時,視為買受人單方違約;

  八、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
  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通過有管轄權的法院解決;

  九、其它事項及扣罰:
  當煤價波動時,隨市場價執行。煤礦坑口價下調時,銷售價格做相應的下調,煤礦坑口價上調時,銷售價格相應上調,以當時補充合同為結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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