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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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礦井安全生產,明確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特簽訂本協議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合同

一、甲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1、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礦井安全生產管理系統。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對礦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統一協調、統一監督,將乙方的安全納入甲方的安全監督管理體系。

3、有檢查、指導乙方安全生產的權利和責任。當乙方違反甲方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時,甲方有權對乙方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4、組織制定並實施礦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安全生產事故,並組織實施事故救險。一旦發生災害事故,及時通知事故波及範圍內的乙方人員撤離險區,並盡力為乙方搶救傷員提供救護、醫療便利。

5、乙方特殊作業人員在由乙方統一管理,按照“統一制度、統一檢查、統一考核、統一獎懲”的四統一原則,由甲方依照有關規定監督其崗位設置並進行監管。

7、按照礦井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程序,對乙方涉及安全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進行審批並備案。

8、對乙方發生的“三違”現象,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處罰。

9、對乙方施工過程進行安全督查工作,查出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乙方整改。

10、若發生事故,積極協助乙方進行安全救護外,還應協助乙方保護事故現場,按程序向有關部門報告,關有權參與事故分析追查工作。

二、乙方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

1、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有關規定,遵守甲方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2、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服從甲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乙方為施工安全責任主體,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負責。

3、參加甲方的生產調度會、安全例會,“一通三防”例會、工程技術人員專題會和其他由甲方要求參加的安全方面的會議。

4、投入工程建設的安全設施要齊全可靠,設備運轉要安全完好,安全設施要確保正常使用,有正常的檢修制度,並且教育職工愛護礦井安全生產設施。

5、負責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及培訓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入井人員應辦理入井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6、負責掘進工作面及其區域內的有關安全設施的建立、使用和維護,並設置必要、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7、保證正常安全生產所必須的通風、供電、運輸、壓風等生產系統的安全可靠。

8、對甲方查出的安全隱患,必須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

9、乙方發現事故隱患和災害事故時,必須及時向甲方彙報,並迅速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和擴大。

10、發生事故時要及時向甲方如實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時間;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1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生產建設過程中發生的“三違”現象,要有具體的獎罰辦法。

12、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施工措施要及時報甲方相關部門審查備案。

三、責任處理

1、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可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1)無故經常不參加甲方組織的生產調度會、安全例會和其他甲方要求參加的安全方面會議的;

(2)未按照本協議第五條之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

(3)未在其負責的區域內建立有關安全設施,並未在有關設施、設備設置必要、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4)未按照要求整改甲方查出的安全隱患的。

2、在施工過程中,若出現造成安全隱患的質量問題,除限期整改外,並按500~5000元/處進行現金罰款。

3、對查出的“三違”人員,對其本人給予100~500元現金罰款,情節嚴重時,另對其所在項目部處500~2000元現金罰款。

4、因乙方原因發生的事故,甲方應積極協助救護,其醫療及處理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因乙方原因給甲方及第三方造成事故損失,責任由乙方承擔。因不可抗拒造成事故損失,其費用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事故損失,責任由甲方承擔。

5、因乙方原因造成質量標準化檢查不達標,甲方不予驗收工程,並對施工項目部進行罰款。

四、附則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解決。

2、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出現爭議時,由上級主管部門協調。

3、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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