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物防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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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建築物防震措施

需根據建築物所在城市的大小,建築物類別、高度及所在小區的抗震設防規劃來確定。抗震設防烈度在6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築,須進行抗震設防。本站和大家分享關於建築物防震措施材料,提供參考,歡迎你的參閲。

關於建築物防震措施

抗震設防指在工程建設時,對建築物進行抗震設計和採取抗震措施以達到抗震目的。抗震設防烈度(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指地面及房屋等建築物受地震破壞的程度,需根據建築物所在城市的大小,建築物類別、高度及所在小區的抗震設防規劃來確定。抗震設防烈度在6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築,須進行抗震設防。

要求

一般通過以下3個環節來達到抗震設防:(1)明確抗震設防要求,即明確建築物須達到的抵禦地震災害的能力;(2)抗震設計,採取抗震措施,達到抗震設防的要求;(3)抗震施工,嚴格按抗震設計施工,確保建築質量。

抗震設防要求指經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審定的,對建設工程制定的須達到的抗禦地震破壞的準則和技術指標。其是在綜合考慮地震環境、建設工程重要程度、允許風險水平、需達到的安全目標和國家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後確定的。

分類

分類依據:

(1)建築破壞所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及間接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的大小;

(2)城鎮大小、工礦企業規模、行業特點;

(3)建築破壞且喪失功能後對全局的影響大小、對抗震救災的影響以及恢復的難易程度;

(4)根據建築各區段的重要性劃分抗震設防類別;

(5)當建築所處地位以及遭地震破壞所產生的影響不同時,不同行業相同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可不相同。

根據上述分析,將建築工程分為如下4個抗震設防類別。

(1)特殊設防類(甲類):指使用上具有特殊設施,涉及國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築工程及地震時可能導致嚴重次生災害等特別重大災害後果的建築。應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且高於本地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確定地震作用,按高於本地抗震設防烈度一度加強其抗震措施。

(2)重點設防類(乙類):指生命線相關建築,其在地震時使用功能不可中斷或需儘快恢復;或需要提高設防標準的建築,其在地震時可能會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等重大災害後果。應按本地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按高於本地抗震設防烈度一度加強其抗震措施。

(3)標準設防類(丙類):指除了(1)、(2)、(4)類以外,大量的需按照標準要求進行設防的建築。應按照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實現在遭到高於當地抗震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破壞的目標。

(4)適度設防類(丁類):指在一定條件下適度降低設防要求的建築,此類建築在使用上人員稀少且震損不會產生次生災害。按本地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可適當降低其抗震措施,但6度時不應降低。

目標

抗震設防目標指建築結構遭遇不同地震影響時,對結構、使用功能、構件、設備損壞程度及人身安全的總要求。

建築設防目標要求建築物在使用期間,對不同頻率、強度的地震有不同的抵抗能力。對較小的地震,要求結構不受損壞;對罕遇的強烈地震,要保證結構完全不損壞,不僅技術難度大,且經濟投入較多,若允許有所損壞而不倒塌,則是經濟合理的。因此,《建築抗震設計規範》將抗震目標與烈度相對應,分為以下三個水準。

(1)第一水準

當遭受低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小震)時,建築物未損壞或不需修理仍能使用。

(2)第二水準

當遭受本地區規定設防烈度的地震(中震)時,建築物可能會產生一定程度的損壞,經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使用。

(3)第三水準

當遭受高於本地區規定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大震)時,建築可能發生重大破壞,但未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

在遭受強烈地震時,建築物不發生損壞是不可能的,所以抗震設防的底線是建築物不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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