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險情應急救援預案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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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險情應急救援預案三篇

水上險情應急救援預案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及時有效組織南海轄區水域水上交通應急救援工作,提高應急反應能力,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水上交通秩序,防止水域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在南海轄區水域內發生的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的應急救援,適用本預案。

  第三條 本預案所指的重特大險情(事故)是指:造成一次性死亡(失蹤)3?5人的水上交通事故,或一次性遇險人數為3?10人的險情。

  第四條 造成一次性死亡(失蹤)5人以上,一次性遇險人數10人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在啟動本預案的同時,應報市政府啟動《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應急救援。

  第五條 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原則:

(一)區政府領導,統一指揮;

(二)以海事部門前線指揮為主,各負其責,協同作戰;

(三)充分準備,快速反應;

(四)科學分析,措施果斷;

(五)單位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

  第二章 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區政府設立的水上應急救援指揮分中心(以下簡稱指揮分中心)是本預案的最高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區長擔任總指揮,負責統一指揮全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的應急救援。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區府辦主任(副主任或區長助理)、區安監局局長等擔任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其它指揮工作。指揮分中心成員由區委宣傳部、南海海事處、區交通局、安監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隊、環保局、港航管理局、衞生局、民政局、農業局、財政局、經貿局、勞動保障局和有關鎮(街道)的領導組成,協助總指揮和副總指揮開展工作。

  第七條 指揮分中心職責

(一)統一指揮、領導全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二)負責啟動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作出救援決策;

(三)負責對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八條 指揮分中心下設應急救援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南海海事處。南海海事處處長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由區府辦、安監局、公安分局、交通局和環保局的領導組成。

  第九條 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編制和修訂佛山市南海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負責24小時水上險情(事故)應急值班;

(三)接警後迅速派出人員趕往險情(事故)現場,指導建立現場指揮部,組織聯絡各方力量控制、處理險情(事故);

(四)與險情(事故)發生地的鎮(街道)政府和指揮分中心保持密切聯繫,及時向指揮分中心報告情況,並將指揮分中心領導的指示傳達給有關單位;

(五)負責指揮分中心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庫的日常運作及監督管理;

(六)及時辦理指揮分中心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七)及時向區政府和上級海事部門報告險情(事故)救援有關情況;

(八)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後處理等工作;

(九)做好險情(事故)的原因分析;

(十)組織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

  第十條 根據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需要,指揮分中心有權緊急調度指揮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120急救中心、環保、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門或單位;緊急調度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險情(事故)現場進行封鎖。

  第十一條 指揮分中心設立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指揮長由區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南海海事處、區交通局、公安分局和消防大隊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擔任。

  第十二條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一)指揮、協調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

(二)核實事故的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及時向指揮分中心報告搶險救援工作情況;

(三)組織劃定事故或遇險船舶、設施現場範圍、臨時停泊區;

(四)實施交通管制及其它強制性措施。

  第十三條 指揮長的主要職責

根據指揮分中心的指示,負責召集參與應急救援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制訂現場的具體救援方案;負責組織成立現場水上交通管制、險情(事故)調查處理、搶險救助、善後處理和後勤保障行動組;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條 各部門應急救援的工作職責

  (一)海事部門:負責劃定船舶、設施發生重特大水上險情(事故)後的緊急避險停泊區及疏散位置;負責重特大險情(事故)發生水域的現場交通管制;負責應急救援指揮分中心的24小時接警值班;負責組織實施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負責指揮救助行動組,進行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的控制和施救;負責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的調查處理行動組,對險情(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和原因分析;

  (二)公安部門:負責應急救援指揮分中心的24小時接警值班;負責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的現場保護,維護區域治安,保障社會秩序;保持陸路交通暢通;有需要時實施隔離或疏散有關人員;參與應急救援行動現場交通管制、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

(三)消防部門:協助對有火災、爆炸危險的險情(事故)救助進行專業指導;協助火災、爆炸的撲救;協助對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

(四)交通部門:負責調動必要的交通運輸工具和物資;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後勤保障和救助行動;

  (五)衞生部門:負責組織醫療救護隊伍,調遣120急救中心,對受傷人員進行醫療救護;參與救助行動;

(六)民政部門:負責應急救援善後處理行動;負責落水人員、傷亡人員、上訪人員的善後安置工作;

(七)環保部門:負責對事故造成的岸灘污染清除的指揮工作;對回收的廢棄物進行處理;

(八)農業部門:參與險情(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指揮中心做好有關工作;

(九)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新聞媒體進行採訪報道;

(十)通信部門:負責組織通訊隊伍,保障救援的通訊暢通;

(十一)相關單位:接受指揮分中心指令,迅速安排拖輪、汽車渡船、浮吊等救助船舶和潛水員趕赴現場參與救援行動。

  第十五條 各行動組的工作職責

(一)水上交通管制組:由海事、公安和交通部門及相關人員組成,負責派遣海巡船在險情(事故)水域實施交通管制。必要時,可徵得指揮分中心同意,徵用途經船舶協助救援;接受指令,疏散船舶及人員,協助其它部門進行救援工作;發佈航行警告;

(二)調查處理組:由海事、安監、公安、環保、消防和交通等部門及人員組成。負責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對險情(事故)當事人進行調查,並做好詢問記錄;負責險情(事故)船舶的現場勘察,並做好勘察記錄。負責收集有關當事船舶相關物證,提取痕跡,並做好有關送檢工作;調查取證結束後,負責險情(事故)的原因分析,並編寫險情(事故)調查報告;協助其它部門開展工作;

(三)搶險救助組:由海事、公安、消防、環保、衞生、交通等部門有關人員及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組成。負責調遣過載船舶進行過載;指令打撈公司和潛水員進場,對險情(事故)船舶、人員和物資進行施救或打撈;負責隨時向指揮分中心彙報救援進度,必要時,報請指揮分中心向上級單位調用增援物資或鄰近單位協助救援;負責對火災、爆炸船舶進行施救,必要時對火災船舶進行拖離;

(四)善後處理組:由區府辦、民政、公安和社保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安置遇險或受傷人員;負責組織失蹤人員的搜尋;負責遇難者屍體的處理;負責遇難者家屬的安置及善後工作;

(五)後勤保障組:由經貿、交通和相關單位有關人員組成,負責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並隨時聽從指揮分中心的調遣;負責傷亡人員運輸和急救處理;負責陸路交通組織;負責搜救工作生活保障;負責搜救工作需要的緊急物資採供,並保證質量,及時運送到位。

  第三章 應急救援的準備工作

  第十六條 鎮(街道)和有關部門,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水上交通險情(事故)的預防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第十七條 區政府建立水上應急救援分中心,納入市政府應急救援體系。

  第十八條 根據本預案的職責要求,各有關部門應掌握救援設備、物資的供應渠道及供應量,在險情(事故)發生後能及時調度,以保證應急救援的需要。

  第四章 險情(事故)報告程序

  第十九條 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或船舶、人員必須做到:

(一)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二)立即撥打11012395報警;

(三)及時報告險情(事故)的內容:

  1.險情(事故)發生的船舶或設施的名稱、時間、地點;

  2.險情(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

  3.險情(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和種類;

  4.險情(事故)搶救的情況和採取的措施;

  5.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與處理的相關事宜;

  6.險情(事故)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和聯繫電話。

(四)嚴格保護險情(事故)現場。

  第二十條 110報警台或12395搜救報警台接到重特大險情(事故)後,應立即報告指揮分中心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險情(事故)報告後,應向上一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接到報告的各有關單位依照本應急預案立即組織力量對險情(事故)進行調查核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採取必要措施控制險情(事故)。

  第五章 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與實施

  第二十三條 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發生後,險情(事故)船舶、設施的所有人或現場人員應當積極採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組織全方位的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理。

  第二十四條 險情(事故)發生後,指揮分中心採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險情(事故)時,應根據險情(事故)性質的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

啟動本應急救援預案由指揮分中心總指揮或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後,區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應急救援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指揮分中心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佔用場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和配合。

  第六章 應急救援的保障

  第二十七條 指揮分中心所需的水上險情(事故)應急救援專項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

  第二十八條 各鎮(街道)應強化水上交通險情(事故)應急救援器材,提高器材的科技含量,保證應急隊伍必要的經費支出,為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物質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時,沒有立即組織實施搶救或採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擴大和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對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配合、不協助事故調查的。

  第三十條 在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玩忽職守或臨陣逃避、擅離職守的;

(二)不聽從指揮的;

(三)有失職、瀆職行為的;

(四)妨礙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的。

  第三十一條 在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發生期間,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參加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的工作人員,應按預案的規定,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工作。

  第三十三條 指揮分中心(辦公室)、現場指揮部各成員,由於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在位時,由繼任者或臨時負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預案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水上險情應急救援預案2

  1、總則

  1.1目的

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全市轄區內水上(內河)交通事故,高效、有序地組織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職責明確、規範有序、反應靈敏、運轉高效、整合資源、信息共享。

  1.3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預案。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所發生的水上(內河)交通事故。本預案作為《漢中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分預案,完全服從總預案。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組織機構及職責

漢中市水上(內河)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由市交通局局長、安委會主任任組長,分管副局長、安委會副主任副組長,局企運科、市地方海事局有關人員為成員。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研究確定全市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指導全市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並檢查落實;在發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時,決定啟動市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並實施組織指揮。

漢中市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作為其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市地方海事局副局長兼任,常務副主任由市地方海事局航政科長兼任。其機構設在市地方海事局。市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執行市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決定,負責全市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督促、檢查本市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宣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市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及時掌握、分析重要信息並提出處置建議報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承擔本預案修改和管理工作。

  2.2組織體系框架描述

  各縣(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體制,建立水上交通事故應急組織機構,明確工作職責,組建搶險救援隊伍,保證搶險設備器材,建立事故報告制度,提供資金保證;鄉(鎮)人民政府及縣(區)有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不斷完善應急救援工作的基礎建設,組建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專業隊伍,不斷提高轄區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綜合能力。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事故監測及報告

  (一)一旦發生事故徵兆或發生事故,各船舶單位或公民要立即向鄉(鎮)政府或當地海事機構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後,要立即向縣級地方海事機構報告,縣級地方海事機構在接到事故報告後1小時內,要將核實的水上交通事故在上報同級政府的同時上報市地方海事機構。市地方海事機構在接到大事故(死亡1人以上)以上等級水上交通事故(含大事故)報告,在核實基本情況後1小時內在報告市人民政府的同時上報省地方海事局,並且在3小時內按規定格式書面報告省地方海事局,並將上級部門的指示及時下傳至縣地方海事機構。全市水上交通事故的報告時效從發生事故到報告市政府和省地方海事局嚴格按規定控制在24小時以內。

  (二)漢中市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實施全天候運作,24小時值班。緊急海事電話:xxx,傳真:xxxx

  3.2緊急救援行動

(一)發生事故的船舶或設施要組織進行自救,過往船舶及現場人員必須積極參與搶險救助。

(二)船舶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縣(區)地方海事機構、縣區人民政府、市地方海事機構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組織人員趕赴事故現場,組織調度救助船舶和就近船舶及搶險設備開展救援工作,迅速控制或切斷事故鏈,儘快對事故水域實施交通管制,轉運事故現場人員,搜救落水人員,接應遇險人員上岸,協助醫護救助傷者;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固定事故船舶,處理其它意外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分析、制定打撈方案,並監督實施,及時清理事故現場礙航物體,疏通航道,恢復水上交通,確保其他船舶交通安全;水上交通事故實施屬地管理,在進行救援的同時,市、縣級地方海事機構要按照交通部頒佈的《船舶交通事故處理規則》進行事故證據的收集和事故取證,分析包括人為因素在內的與事故有關的所有因素,研究水上交通事故發生的各個細節;查明事故原因,判明當事各方及有關人員責任。由水上(含內河)交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宣佈結束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的同時,立即進入事故全面調查階段。

  3.3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保障及宣傳培訓

(一)全市各級海事系統要建立健全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的通訊保障體系,各縣區地方海事機構要公開緊急海事電話,船舶、船舶單位和鄉鎮政府要配備必要的通訊設備,確保信息暢通。

  (二)縣(區)人民政府應保證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專項經費。在通航水域比較發達、船舶比較集中的水域,要配備必要的`海事巡邏艇和海事救險車輛,儲備必要的搶險救生器材物資,保證全天候值班;在渡口和有水上漂流項目的地方,要配備足夠的搶險救生器材物資,為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提供交通和物資保障。

(三)各縣(區)地方海事機構要大力宣傳水上安全法規,對船舶業主、船員、乘客開展水上交通事故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教育。

(四)市、縣(區)地方海事機構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船舶單位要組建水上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設備,定期組織應急救援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

  3.4新聞報道

涉及水上交通事故的新聞發佈由漢中市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新聞發佈內容由辦公室正副主任按國家規定審查。

  3.5應急結束

水上交通事故應急結束由各級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決定,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發佈。

  4、後期處置

水上交通事故的社會救助及善後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負責。

  5、附則

  5.1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漢中市交通局制定,由漢中市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5.2施行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水上險情應急救援預案3

  主橋建設工作是一項系統工作,我項目部將緊緊圍繞“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總體原則展開施工。為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事故損失、保證施工現場正常工作次序,特制定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一)事故誘因分析

  經我部結合現場情況分析,在拆橋過程中主要事故誘因分為以下幾點:

  1、本工程跨越寶射河,通航船舶噸位較大,存在交通隱患比較大。

  2、施工過程中自身安全(包括水上作業、施工用電、以及登高作業等)危險性較大。

(二)事故預防

  1、水上交通事故

  (1)按照海事、航道部門的要求設置警示標誌並掛上紅燈,在河道上下游各300m處設置警告標誌牌和限速標誌牌等。

  (2)在水上支撐設置防撞鋼管樁,防止來往船隻碰撞水上支撐。另外在水上設置防霧燈、變頻警示燈等,保證有霧天氣的船隻航行安全。

  (3)夜間在通航口設置足夠數量的警示燈,及早通知過往船隻,確保過往船隻的通過安全。

  (4)加強水上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5)組織現場施工人員學習水上交通法規,增強交通安全意識,確保施工人員的操作不影響水上交通安全,並保護自身的安全。

  2、施工事故

  (1)施工流程

  主橋施工步驟嚴格按照方案中流程進行,禁止擅自更改。施工順序嚴格遵守“自下而上”的原則進行。

  (2)水上施工用電

  a、水上工作船臨時用電應按規範要求進行,接線、拆線等由專職電工完成。

  b、按照《建築施工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做好各類電動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的接地或接零保護,保證其安全使用。凡移動式照明,必須採用安全電壓。

  c、堅持臨時用電定期檢查制度。

  (3)水上施工機械

  a、機械設備應按其技術性能的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得使用。

  b、按規範要求對機械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使用。

  c、機械操作工持證上崗,工作期間堅守崗位,按操作規程操作,遵守勞動紀律。

  d、處在運行和運轉中的機械嚴禁對其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作業。

  e、機械設備應按時進行保養,當發現有漏保、失修或超載帶病運轉等情況時,立刻停止其使用。

  (4)水上作業

  a、水上作業必須配備救生衣,船上配備救生圈,作業人員戴好安全帽。

  b、工作船電線應按規範接地,堆放物料要整齊、平穩。要通暢,船上四周要設護欄,上下跳板穩定,防滑措施要到位。

  c、作業人員要遵守紀律,服從指揮,不準嬉戲吵鬧、爭先恐後,保持良好的秩序。

  d、工作船舶夜間配備良好照明設備,設立信號警示警告標誌。

  e、船工要專項進行培訓,船舶專人負責管理,防止閒人上船遊玩。

  (5)高空作業

  a、凡在距地2m以上,有可能發生墜落的高處作業時,都必須設置有效可靠的防護設施,防止高處墜落和物體打擊。

  b、制定拆除施工方案,嚴格遵守拆除順序,配備齊全有效限位裝置。在運行前,要對超高限位、制動裝置、斷繩保險等安全設施進行檢查驗收,經確認合格有效,方可使用。

  c、嚴禁在施工區域嬉戲、打鬧、酒後上崗和從高處向下拋擲物塊,以避免造成高處墜落和物體打擊。

(三)應急保障體系

  1、組織機構

建立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由項目經理任組長,項目總工為副組長,等為組員,一旦發生突發事故,由組長或副組長根據事故類別、大小啟動相應應急救援程序,各組員應當認真落實自身責任,明確分工。

  2、應急組織職責

  應急小組在發生安全事故時,負責下達救援指令及任務,隨時掌握最新動態並做出最新決策,第一時間向救援部門(110119120或海事航道部門)報告情況提出求援。平時應急小組成員輪流值班,值班者必須住在工地現場,手機24小時開通,發生緊急事故時,在組長未抵達工地前,值班者即為臨時組長,指揮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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