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借條模板3篇 「規避風險,穩妥借貸——民間借貸借條模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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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借條模板是指在個人之間進行的借貸行為中,雙方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它的作用是明確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間的借貸關係,保障雙方的權益。本文將為您提供一份標準的民間借貸借條模板,方便您在借貸時進行文書記錄。

民間借貸借條模板3篇 「規避風險,穩妥借貸——民間借貸借條模板指南」

第1篇

原告一:張,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户籍地:

原告二:李,女,漢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户籍地:

上列原告共同委託代理人:顏宇丹,廣東聖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一:肖,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户籍地:

被告二:趙,女,漢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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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判令被告清償原告借款人民幣xx萬元及從20xx年x月x日起至還清該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

2、依法判令被告清償原告借款港幣萬及從20xx年x月x日起至還清該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

3、依法判令被告清償原告借款港幣萬及自起訴日至還清該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

原告一與原告二系夫妻關係,被告一與被告二系夫妻關係。被告因經營公司資金週轉困難,於20xx年年初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考慮到原被告的朋友關係及被告夫妻的實際困難,原告夫妻先後借給被告夫妻5筆款項,共計人民幣xx萬元、港幣xx萬元,具體如下:

20xx年x月x日,原告一開出香港xx銀行有限公司支票,票面金額港幣xx萬元,被告方從原告所在的東莞市xx鎮取走支票,被告二對該支票予以簽收;

20xx年x月x日,原告二在東莞市xx鎮從網上通過xx銀行賬户向被告二中國農業銀行賬户轉入人民幣萬;

20xx年x月x日,原告二在東莞市xx鎮從網上通過xx銀行賬户向被告二xx銀行賬户轉入人民幣xx萬元;

20xx年x月x日,原告二在東莞市xx鎮從網上通過xx銀行賬户向被告二xx銀行賬户轉入人民幣xx萬元;

20xx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開出香港xx銀行有限公司現金支票,票面金額港幣xx萬元,被告一從原告所在的東莞市xx鎮取得該支票,對該支票予以簽收並簽署了借款憑據。

20xx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寄出《清償債務通知書》,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書5日內清償20xx年x月x日借到的港幣xx萬元及利息,被告一於20xx年x月x日收到該通知書,但至今未予清償。

20xx年x月x日,原告二向被告二寄出《清償債務通知書》,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書5日內清償20xx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幣xx萬元和20xx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幣xx萬元以及20xx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幣xx萬元及利息,共計人民幣xx萬元,被告二於20xx年x月x日收到該通知書,但至今未予清償。

原告夫妻與被告夫妻建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關係的合同履行地系東莞市xx鎮,原告夫妻屢次向被告夫妻追討借款未果,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原告所請。

民間借貸借條模板3篇 「規避風險,穩妥借貸——民間借貸借條模板指南」 第2張

第2篇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起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所述不實,不實之處有以下幾點: 1、20xx年11月23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簽訂借款協議後,被答辯人是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賬的方式,從户名叫盧,賬户號為6222x5的賬户上轉至62賬户上20萬元,之後被答辯人在其工作的成都投資有限公司辦公室將27500現金交給答辯人,口頭説將其餘22500元作為第一個月的利息先予扣除,並讓答辯人手寫了一張借條一張收條,收條內容是收到現金25萬元。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答辯人實借的本金應按227500計算。

2、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最初約定的利息不是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辯人於20xx年12月22日和20xx年1月23日分別按九分利息還了兩次單筆22500元后,與被答辯人協商,答辯人同意將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後答辯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xx0元開始還款。

3、答辯人沒有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答辯人在實際獲得借款後的一個月即從20xx年12月22日起就開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還息,在20xx年12月22至20xx年12月9日期間,分十六次累計將23萬元打至被答辯人要求匯入的盧興根的工商銀行賬號上。20xx年1月27日因答辯人經濟緊張,距離上次還錢49天都沒有還錢,被答辯人便主動聯繫答辯人王,答應再借給答辯人10萬元,條件是將借到的,答辯人收到該款時馬上按要求將其中5萬元轉入被答辯人徐x的賬户。

二、因最初被答辯人關於借款利息的約定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所以該筆借款利息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答辯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還款時多還的利息應算至償還本金,並且每次計算利息時也應以扣除已還款後的本金為基礎。20xx年11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年利率為6%,四倍的月利率則為2%,本金為227500元,至20xx年1月27日止,答辯人累計還款280000元,而至該日,答辯人所欠被答辯人連本帶息僅為262298.59元,答辯人不僅歸還了被答辯人全部借款,還多還了17701.41元。(答辯狀後附計算過程)

三、被答辯人約定的違約金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予以支持。 四、20xx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辯人徐x找到答辯人王要求其繼續還錢,因答辯人當時沒有錢,被答辯人便要求其寫下兩張欠條,一張數額60000元,一張數額33000元,用來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條是建立在高利貸基礎上的,答辯人已於20xx年1月27日還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條所載的債務是子虛烏有的。

五、答辯人於20xx年末在網上查到成都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可以貸款,於是聯繫到名為盧x的經理,因盧x指派徐x一起承辦答辯人的借貸業務,所以答辯人才認識被答辯人徐x。放款、還款時用盧賬號也是盧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辯人從來都沒有見過或聯繫過盧興根此人。被答辯人拒絕承認答辯人用盧興根的賬號還款意圖很明顯,因為作為專業的放貸人員,被答辯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屬於違法的高利貸,法院一定不會支持,所以其採用説謊隱瞞的方法拒不承認答辯人已還款。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和其背後的投資公司採用説謊隱瞞真相的手段企圖鑽法律的空子,利用訴訟侵佔答辯人的合法財產,這種行為應當得到嚴厲制止,否則受到侵害的將遠不止答辯人。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期貴院依法公正審理。

第3篇

上訴人(原審被告): ,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街道x村人,住xx市xx區路公寓x號樓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街道x村人,住x村xx街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1、請求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第一、二項;

第一,一審判決中稱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間上訴人先後分五次向被上訴人借款x元,但是其中發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額為xx萬元的借條,其借款用途是用於上訴人賭博,這點被上訴人以及中間人知情,由於被上訴人知道用於非法活動產生的債務是不受保護的,從而要求上訴人在借條中違背事實寫出了該借款用於工程週轉,並且在一審開庭時上訴人也多次強調該借款實為賭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之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一審法院在明知萬為賭資的事實後置若罔聞,仍判令上訴人歸還該筆借款是錯誤的。

第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五張借條,其中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條中約定了利息,因此其餘四張借條中除去賭資借款外的後三張借條均不應當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在一份關於借款本金及利息計算的承諾書中籤字,該承諾書正文並非上訴人所書寫,上訴人僅僅在承諾人處簽字,未對承諾書正文進行細看及核實。因為當時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兩個月內將現住房進行抵押貸款,以貸款償還被上訴人。礙於雙方多年朋友情誼,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提議,在匆忙之中未考慮其他便在承諾書中籤字,因此承諾書中對欠款利息的約定,上訴人並不認可。

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的規定作出上訴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的判決,純屬理解和適用法律錯

誤。《意見》第六條只説明民間借貸中雙方明確約定的利息可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不超過銀行利率四倍的範圍內具體掌握。並且《意見》的規定應是在雙方明確約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針對約定利率是否過高由法院來進行評判,而不是像一審法院這樣在未約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訴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這顯然是一審法院曲解司法解釋本意,濫用法官自由載量權的結果。

同時,一審法院判決中對利息計算數額有誤,計算方式極不嚴謹,被上訴人訴稱的x元借款產生於不同日期,其中有兩筆借款產生在20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審判決中計算利息時將該兩筆借款利息計算時間從20xx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顯有誤的。

上訴人曾向被上訴人借款是客觀事實,上訴人應當承擔還款義務責無旁貸,但上訴人不該承擔他不應當承擔的還款義務。同時被上訴人在還款過程中態度積極,還一度將現住房向銀行進行抵押貸款,但是由於被上訴人極力阻止致使貸款未能成功。從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本着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出發,上訴人理應向被上訴人償還34萬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張借條外的其他借款不應向被上訴人支付利息,至於逾期利息也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撤銷一審法院的不當判決,支持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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