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答辯狀3篇 民間借貸:答辯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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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民間借貸律師答辯狀範本,旨在為借貸糾紛當事人提供參考。通過此文,當事人可瞭解借款合同中的各項細節與規定,以及如何進行有效的法律辯護。同時,本文也提醒民間借貸當事人注意合法性和安全性,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民間借貸答辯狀3篇 民間借貸:答辯之聲

第1篇

答辯人:安,男,漢族,1x年8月25日,住鄭州市號1604室。

被答辯人:盧,男,漢族,x年12月31日生,住號4號樓1202號。

一、答辯人目前不欠被答辯人任何款項,被答辯人訴狀中所述借款事實不實,雙方更是根本不可能口頭約定過利息。

本案的事實是答辯人以前從事信用卡業務方面的工作,被答辯人找到答辯人,請求答辯人管理其信用卡(行業人士稱此為養卡),以提升其信用卡信用額度,經不住被答辯人多次懇求,答辯人於20xx年11月份以後同意幫其刷信用卡,以便通過增加刷卡次數及金額的方式獲得銀行更多的授信額度,然後再通過轉賬方式等方式按被答辯人要求的轉款賬號把錢轉給被答辯人,前後答辯人總共給被答辯人轉款近170萬元,並且答辯人出於朋友關係,刷卡的手續費都是答辯人為被答辯人墊付的,本案事實上根本不是被答辯人訴狀中所述的其總共借款給答辯人16萬元,由於被答辯人沒有通過現金或者轉賬方式借給答辯人哪怕一分錢,所以本案才出現不符合民間借貸常理的沒有借條、沒有收條等怪像,雙方提交的所有涉及銀行轉款的書證都是答辯人給被答辯人轉款的有關憑證,而沒有被答辯人給答辯人轉款的憑證,由於被答辯人沒有通過現金或者轉賬方式借給答辯人哪怕一分錢,所以雙方更不可能會口頭約定利息為月息2分,被答辯人訴狀純粹是一派胡言,沒有任何有力關聯證據的支持。

二、被答辯人存在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情形,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在20xx年2月份後答辯人不在為被答辯人管理其信用卡,在結清被答辯人相關信用卡款項後,答辯人已經不在為被答辯人提供相關幫助,但是4月份以後,被答辯人不知出於何居心,通過背景複雜的專門討債的社會閒雜人員反覆騷擾、威逼利誘答辯人,並且在微信上污言穢語罵被答辯人妻子和女兒等家人,威脅答辯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在以非法手段獲得一些非法虛假證據後,被答辯人又立馬起訴答辯人至法院,混淆視聽,企圖以表面合法債務追討的方式來獲得不可告人的非法利益,甚至還説法院那邊都打點好了,立案後法院會立馬下判決拍賣答辯人房產等財產!答辯人實在是不堪其騷擾、恐嚇,為圖清淨及平安,在被答辯人口頭保證不再騷擾、恐嚇答辯人,自行去法院撤訴的前提下,在5月份又被迫給被答辯人轉賬3萬元,誰知嚐到甜頭的被答辯人不但未撤訴,還變本加厲的攻擊答辯人及答辯人家人,幻想獲得更多非法利益,請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真相,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全部訴訟請求,讓答辯人在本案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

民間借貸答辯狀3篇 民間借貸:答辯之聲 第2張

第2篇

答辯人:張____,男,漢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號____棟1單元1號。

被答辯人:張______,男,漢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號____棟3單元7號。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供合議庭參考。

本案被答辯人所訴求的欠款,實際上是答辯人因借款產生的利息,這個事實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已認可。從法律層面分析,該欠條所拖欠的利息屬欠款而非借款。借款是因雙方基於借款合同及借款事實而產生的債務,而本案答辯人已償還被答辯人的借款本金,因該借款本金所產生的利息屬於新產生的債務,該債務應屬於欠款而非借款。

二、被答辯人對拖欠的利息計算複利,違反法律規定,對該複利法院應不予支持。

答辯人已償還被答辨認的借款本金,對於因該本金約定的利息而出具的欠條,被答辯人不應再計算複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民法通則意見》第____5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被答辯人計算複利的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對此複利法院不應保護。

由於該利息屬欠款,未約定還款期限欠款的訴訟時效是兩年。本案,在答辯人向被答辯人出具欠條時,被答辯人就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債權受到侵害,訴訟時效應當從答辯人出具欠條時開始計算。從x年元月22日答辯人出具欠條至20____年4月26日被答辨認起訴時,已超出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被答辯人已喪失勝訴權。

四、被答辯人所持的壹萬捌仟貳佰元欠條系其塗改添加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答辯人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是壹萬陸仟貳佰元的欠條而非壹萬捌仟貳佰元的欠條。被答辯人所持的壹萬捌仟貳佰元的欠條系其私自添加後形成的,不是答辯人的筆跡。根據法律規定,塗改後的證據不具備證據 真實性的特性,故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綜上,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第3篇

答辯人因與原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對於從原告處借款x元的事實予以認可並願意對尚未歸還的借款予以償還,只是因為答辯人目前經營虧損,暫無力償還,希望原告方能夠本着互諒的原則給予一定時期的期限,以便雙方能夠較為妥善的處理糾紛。

二、答辯人對於原告主張的未支付利息x元不予認可,答辯人在先後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計x0元,同時因雙方約定利息超出法律規定,答辯人懇請法庭能夠依法予以確定利息金額,對此答辯人依法提出三點意見。

1、答辯人已經足額支付借款期間內的合法利息並歸還部分本金。 雙方雖然對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為月支付金額為x0元,即月息利率3.50%,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於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xx年7月7日公佈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至一年(含一年),年利率為6.56%(即月息為0.546%),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案約定月利率則最高為0.546%×4=2.18%,月利息額為2180元,年利息總額為2180×12=26160元。因此,答辯人對於雙方約定期間內的利息已足額支付並結餘為35000-26160=8840元,

2、原告對借款逾期後的利息仍按約定期間的利息要求支付明顯無依據。答辯人與原告在借據中對借款金額、期限,利息金額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確約定,需要説明的是雙方對借款期間內的利息作出了約定,並未對借款逾期後的利息支付作出約定。

3、原告主張要求的逾期後利息,答辯人認為對於逾期後的利息支付應當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更為合理合法。借款及利息約定期間屆滿後,原告依然以借款合同約定期間的高額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顯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中,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約定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常見於對約定期間內利率爭議的處理,但它仍包含和適用於逾期利率的計算,因此,《意見》124條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無約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説,以銀行基準利率來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為合理、科學和簡便,而且能與現行法規保持一致。

三、答辯人對原告訴請中要求支付的違約金.00元,因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無約定,其主張無約定的事實根據,答辯人不予認可,其主張也於法無據。

四、原告方主張討要借款所產生的各種費用.00元,明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答辯人不予認可,其也不應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尚未歸還原告借款本金x元願予以歸還,逾期後借款利息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利息金額,對於其超出事實和法律的請求,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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