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5篇 ——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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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是指由僱主和全體或部分員工代表共同簽訂的合同。它是勞動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綜合性協議,約定僱傭關係中的各項權利義務以及工資、福利、保險等方面的具體條件。集體合同的簽訂對於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和諧、加強企業與員工之間的溝通交流具有重要的意義。

集體合同5篇 ——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共同利益

第1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集體合同條例》及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工資集體協議合同,並

第二條本工資集體協議合同由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甲方)與代表全體員工利益的工會組織(以下簡稱乙方)依照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佈的當年《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人工成本預警預測信息》,就工資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標準、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及調整幅度、加班加點工資計發基數、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津貼、補貼、獎金等分配辦法等事項,通過集體協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甲方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所招用勞動者在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本工資集體協議合同約定。

第四條本工資集體協議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工資集體協議期限為_____年。協議期滿前30天雙方應協商準備協商簽訂新的工資協議。

第五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為:甲方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擬訂本單位工資分配規章制度和考核辦法、崗位工資標準及與工資支付相關的規章制度,並根據確定的規章制度和考核辦法對員工進行考核兑現工資待遇。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為:乙方或協商代表應參與甲方有關工資分配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考核辦法及工資標準等的擬訂,並負責要求員工按照本單位生產經營目標任務要求,按時保質、保量的完成生產經營或工作任務;員工按要求完成任務後,乙方要確保員工能及時領取足額的工資報酬。

2.甲方根據不同崗位性質,工資分配形式等項目確定的崗位工資標準(見甲方附件);

甲方以法定貨幣(人民幣)形式,確定每月_____日支付乙方全體員工當月工資。如遇節假日、休息日提前或推後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員工工資,或按_____支付員工工資;

4.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甲方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佈的最低工資標準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甲方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為每月_____元/月;

員工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生育假、產假等假期間,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按照不低於本人基本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甲乙雙方協商約定甲方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基數為每月_____元或每日_____元或每小時_____元。甲方安排員工加班、加點工作,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甲方安排員工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而又不能補休的,應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基數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應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基數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基數300%的工資報酬;

6.員工在病假、事假以及工傷醫療期間的工資支付辦法;

13.甲方設立_____津貼項目,_____補貼項目,津貼、補貼標準分別確定為_____元/月及_____元/月;

15.甲方各項福利待遇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主動提出修訂或變更本協議。

1.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國家、自治區法律法規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2.甲方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協議無法完全履行時;

3.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完全履行。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可提前終止或解除:

2.協議雙方發生重大對抗,致使企業生產經營不能正常運轉;

4.發生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完全履行。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協議時,應按國家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具體為:

第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或條款與國家、自治區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牴觸的,按國家和自治區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甲方上級工會組織各一份。

一、工資集體協議合同書為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工會組織就本單位有關工資問題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協議時參考使用文本。

二、甲方與乙方協商使用本協議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確定後填寫在相應條款中。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及修訂、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四、本工資集體協議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甲方上級工會組織各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集體合同5篇 ——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共同利益 第2張

第2篇

甲方:(區域或行業名稱)乙方: (工會) 協商代表企業名稱: 涉及企業户數: 户 涉及職工人數: 人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單位地址:工會地址: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重慶市集體合同條例》及有關規定,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由 工會(或行業工會)與(協商代表企業)等 (區域或行業名稱)企業代表共同協商簽訂。就員工勞動權益及企業生產發展等有關問題進行協商。雙方依法享受各自的權利,並嚴格履行合同的義務。

第三條 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應遵循平等協商的原則、合法的原則、保持穩定和諧的原則、權利義務對等及利益兼顧的原則。

第四條 本合同依法簽訂,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後生效,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及員工個人均應認真履行本合同規定。

第五條 企業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員工利益的權利,支持工會依法獨立地開展工作。企業在決定有關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董事會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工會代表有權利列席會議,反映員工的意見和要求,企業應充分聽取工會意見。企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應依本合同為基礎,並徵求工會意見或經職代會討論通過。

第六條 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經營者的管理權威,教育員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七條 員工依法通過職代會(員工代表會)或工會組織參加企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企業應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保障員工應享有的民主權利;保障工會和職代會依法行使職權。

第八條 企業支持工會按有關規定健全和完善組織,及時足額撥付工會經費,並給予適當補貼。

第九條 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兼顧國家、企業、員工三者利益,依法自主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並依照國家和有關規定向員工發放各項津貼、補貼。

第十條 企業實行計時、計件等工資制度。企業工資標準、分配方式及其變更,由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決定,但須聽取工會意見,並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

第十一條 工會每年初根據上一年度生產經營和效益狀況、企業人工成本的狀況,重慶市工資增長指導線,參考同行業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出本年度工資增幅要求與企業協商。

第十二條 員工工資以貨幣形式每月15日支付給員工本人,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員工最低工資不低於重慶市人民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三條 員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期間有關待遇,依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停工治療期間的有關待遇,按照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和《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渝府發?20xx?47號)執行。

第十五條 因生產、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六條 員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探親假、哺乳假、帶薪年休假等假期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企業應按規定支付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因職工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可以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要求職工賠償經濟損失。從職工工資中扣除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職工當月工資的20%,剩餘部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八條 企業實行每週五天標準工作制,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不得超得四十小時。特殊工種和崗位因和生產工作需要,經企業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九條 企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保證員工充分休息的權利。但由於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員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二十條 每年的設備檢修、生產工藝需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及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緊急處理、及時檢修,必須加班加點的,可由企業決定不受本合同第十九條限制,員工應服從安排。

第二十一條 企業執行國家法定節假日,員工婚喪假、探親假、哺乳假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衞生工作、改善勞動條件,做好特殊工種和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 對從事業有職業危害作業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定期健康檢查。

第二十五條 工會支持企業加強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員工有權拒絕執行;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二十六條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企業應及時採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並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工會有權參加傷死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員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每年夏季採取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八條 企業和工會均有責任教育員工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員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第二十九條 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重慶市有關規章制度規定,積極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提取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條 企業依法為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

第三十一條 企業按國家的規定,提取福利費用,用於員工的集體福利事業支出。企業提取的福利費用方案和有關集體福利事項,應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企業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應當建立和完善員工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十三條 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對女員工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做好女員工經、孕、產、哺“四期”安全衞生保護工作。

第三十四條 女員工因懷孕、生育、哺乳,在規定的休假期間給本人相應的工資或津貼,生育津貼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女員工懷孕後按規定進行產前檢查,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檢查費用和生育(含人工流產)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三十五條 哺乳期的女員工經本人申請企業批准可以休哺乳假,哺乳假期滿,本人提出復工申請,企業應及時予以安排工作崗位。

第三十六條 企業為女員工每兩年進行一次婦科檢查。

第三十七條 企業堅持男女員工平等的原則,凡適合女員工的崗位優先安排女員工。

第三十八條 女員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對侵害女員工勞動保護權益的責任人員,企業應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並給予被侵害女員工經濟賠償。

第3篇

區域性集體合同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指鎮、區、街道、村、行業),由區域性工會聯合會與相應及鞥及組織或區域內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所簽訂的集體合同。

第一條 為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合作共事,共謀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平等協商制度,根據利益兼顧、明確權利和義務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工會是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工會尊重和支持業主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依法支持業主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協助業主教育職工自覺遵守勞動法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 本合同為區域性集體合同,覆蓋轄區企業,各企業在執行勞動標準,勞動保險、工資福利以及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四條 企業實行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4小時工作制,因業務合同需要和生產急需確需加班加點的,應徵求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後實施,並依法發給職工加班工資或安排同等時間補休。法定節假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在夏季高温、冬季嚴寒季節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企業應採取措施,保證員工有良好的工作環境,或依據有關規定合理安排減少工作時間。對於有損職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加班加點,工會有權代表和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六條 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用於員工福利。

第七條 企業應根據效益情況逐步改善職工文體、勞保、生活福利、醫療等待遇。

第八條 企業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發放特殊工種的各類津貼、補貼的`福利待遇。

第九條 企業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勞動保險費用、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享受保險待遇。

第十條 員工因公受傷、致殘、死亡以及企業發生重大事故,企業應在24小時內向上級工會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企業職工出現因公造成職業病、負傷致殘、死亡及女職工孕期、產期等情況,凡符合法規規定條件的,企業應按規定給於該職工相應的待遇。

第十二條 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制度。不斷改善安全、衞生條件,認真做好特殊工種、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積極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十三條 企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結合本企業的特點,與工會協商確定企業工資分配製度和工資支付制度。

第十四條 雙方根據政府公佈的本年度工資指導線、上年度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以及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經協商合理確定職工工資水平,企業保證職工收入隨着企業效益增長而增長。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本企業按月發放職工工資,並於固定時間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拖欠職工工資,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抵付職工工資性收入。

第十六條 職工產假、晚婚晚育假、婚喪假、工傷職工停工等期間,應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第十七條 職工病假應發放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並不得低於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 職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佔用工作時間的,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第十九條 非因職工原因停工、停產、歇業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甲乙雙方可協商確定職工生活費標準,並不得低於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條 企業應建立職工考勤制度,書面記錄職工出勤情況,並與職工核對簽字。企業應將工資支付給職工本人,並同時提供工資清單。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經、孕、產、哺“四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十二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內,企業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二十四條 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時間,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五條 女職工生育後,在哺乳期內(嬰兒一週歲內)每天給予哺乳時間一小時,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哺乳時間增加一小時。

(1)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3)已婚女職工在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

第二十七條 對於節育手術者休假,按當地計生部門《關於實施各種節育手術假期等規定的通知》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活津貼按照《柳州市生育保險辦法》由社保局統一支付。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按月發放女職工特殊衞生用品。

第三十條 “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企業給予女職工休假半天。

第三十一條 企業定期對女職工舉行婦女保健知識講座。至少每兩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檢查。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支持工會工作,工會應當幫助企業加強和改進企業管理,監督企業落實集體合同所列條款。企業工會組織不健全,集體合同履行不正常,不得參加評先評模。

第三十三條 工會與企業雙方為加強合作和聯繫、保障集體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協商談判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聯繫(協商)會議,就集體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

(二) 企業召開董事會或行政辦公會議,應有本企業工會代表列席,並聽取工會代表的意見。

(三) 基層工會組織召開會議或組織活動,儘可能不佔用生產(工作)時間,確需佔用的企業應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屬集體勞動爭議,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行政方及上級工會可派員參加。

第三十六條 職工個人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由基層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應依法解決爭議,不得激化矛盾。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3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滿前3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修改後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非法定事由或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四十條 雙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下列情況可以解除,終止合同。

第四十一條 企業要支持配合工會及職工代表對集體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自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行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籤約雙方各執一份,上報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上級工會各一份。

第4篇

每一種勞動合同都有自己特別的規定,集體勞動合同也不例外。因為集體勞動合同不同於一般的勞動合同,所以對集體勞動合同的規定也不能用對一般勞動合同的規定來衡量。下面,就讓我們一起看看集體勞合同有哪些特別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築業、採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集體勞動合同除了以上的特別規定外,同樣適用一般勞動合同的規定。瞭解集體勞動合同的特殊規定,才能更好的把握集體勞動合同的情況,在訂立時才能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5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簽定合同,協調學校與勞動者羣體及其組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保險福利,建立良好穩定的勞動關係,共謀學校的發展。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依據,協調學校與職工權利義務關係,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關係協商機制,保持和諧的勞動關係,保障學校、工會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2、本合同是雙方必須遵守的共同準則。雙方在發展教育、提高教育效益的基礎上,通過集體協商,不斷提高學校的勞動標準和保險福利,不斷提高學校的社會聲譽和形象。

3、本合同對學校和學校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學校與職工個人簽定的勞動合同(含勞務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牴觸,勞動合同(含勞務合同)規定的勞動標準和保險福利低於本合同的,視為無效,並以本合同確定的勞動標準和保險福利為準。

4、學校制定或修改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規定,並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1、本合同的勞動報酬是指教職工按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後學校應當支付的基本工資。

2、學校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由雙方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通過以工資集體協商按如下形式確定。

a、工資基數根據本區、鎮的工資發放水平和學校經濟效益由簽約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上海市公佈的最低工資額;

b、基本工資額不含加班加點費、交通補貼、伙食補貼、高温補帖、有毒有害工種的營養費補貼及相關的勞動福利待遇等;

3、本合同期內,在學校經濟效益增長的條件下,職工的工資水平在原工資基礎上實行同步增長。

4、工資發放時間:固定於每月 日發放。學校不得無故拖延工資發放日;

5、工資應當用人民幣支付,不得用實物、欠條等形式代替;

6、職工勞動報酬以計件形式計算基本工資的,應以勞動者在規定的8小時勞動時間內最低能完成的勞動量所得到的報酬不低於日平均基本工資。

7、在不影響生產經營的情況下,學校應積極支持職工參加工會活動,並照發工資。但職工在參加工會活動前應徵得學校同意,不得擅自離崗位。

d、加班加點的報酬每月結算一次,於發工資日一起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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