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3篇 《集體合同:為企業和員工共贏的合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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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是集體協商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它針對企事業單位的集體勞動力,明確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規範用工制度和勞動條件,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之一。以下為相關解讀,歡迎瞭解!

集體合同3篇 《集體合同:為企業和員工共贏的合作機制》

第1篇

區域名稱: 區域覆蓋企業(單位)數:區域覆蓋職工人數:

甲方 (行政方) 乙方(職工方)首席協商代表:首席協商代表: 代 表 人 數:代 表 人 數: 聯 系 方 式:聯 系 方 式: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和《福建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由 區域內的作為甲方代表,代表本區域內的區域的工會聯合會(簡稱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後簽訂。

第三條 本區域職工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

本區域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的基本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10%。

第四條 甲、乙雙方根據政府公佈的本年度工資指導線、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本地區城鎮居民的消費價格指數、本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經濟效益、本企業勞動生產率等因素,協商確定不同崗位(工種)職工的合理工資水平,建立企業內部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第五條 本協議所覆蓋的企業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本協議規定的標準。

本協議所覆蓋的企業規章制度有關條款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協議執行。

第六條 本協議所覆蓋的企業應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各自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確定本企業職工本年度工資增長的

第七條 甲方按月發放職工工資,並於固定時間以貨幣形式支付,如遇節假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不得拖欠職工工資,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抵付職工工資性收入。

八條 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加點,應徵得工會或職工同意,並按照《勞動法》等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第九條 職工產假、晚婚晚育假、婚喪假、病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間的工資發放,甲方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非因職工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甲乙雙方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並不得低於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甲方應建立職工考勤制度,書面記錄職工出勤情況,並與職工核對簽字。甲方在支付工資時應同時提供工資清單。

第十二條 本協議簽訂後,如遇到不可抗力或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須變更本協議,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本協議。

第十三條 本協議的履行、終止、監督檢查、勞動爭議處理及其法律責任,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從年月日至 年 月 日。協議期滿前三個月內,雙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十五條 本協議自通過勞動保障部門審查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乙方應當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佈。乙方應當將本協議履行情況每年至少向全體職工報告或公佈一次。

第十七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查,一份報上級工會備案。

集體合同3篇 《集體合同:為企業和員工共贏的合作機制》 第2張

第2篇

第一條:為建立企業協調穩定的勞動關係,維護企業整體利益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經營管理者和職工的積極性,共同努力辦好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由企業行政(以下簡稱行政)與企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用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範雙方行為,加強經營管理者與勞動者的合作,增強企業內部凝聚力,促進企業的不斷髮展。

第三條:要合同訂立生效之日起即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認真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行政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合法的利益和權利。行政的重大事宜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工會有義務支持行政抓好生產經營和管理,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和遵守企業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五條:行政應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和國家政策、法規,結合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制定本企業工資、獎金等分配方案。方案應徵求工會意見,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工會應協助做好方案的實施工作,配合行政不斷完善分配製度。

第六條:行政按時支付職工的工資、獎金及各類補貼,不得刻意或無故拖欠。

第七條:行政按規定支付職工在工休假、法定假、婚喪假、哺乳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工會應協助行政安排好以上工作。

第八條:行政應隨着生產的發展不斷增加職工收入。每年具體增長比例由行政和工會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效益情況、物價上漲指數等多種因素綜合後,協商確定。企業職工最低工資依法不低於市人民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行政按《勞動法》規定製定企業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遵守以上制度,在工作時間內幹滿點、出滿勤。

第十條:行政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時,按《勞動法》規定,應徵求同級工會意見,對確有必要的加班,工會應協助做好加班職工的工作。

第十一條:行政按規定每年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的預算、使用方案,事前應徵求工會、職工代表的意見,經職代會審議決定後執行。

第十二條:行政應在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基礎上,不斷改善職工住房、醫療保健、就餐、職工療養、休養和文化娛樂等生活福利條件(每年具體計劃納入企業的方針目標)。工會應配合、協助行政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行政根據國家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實行社會保險制度。

第十四條:行政按政府有關規定支付職工獨生子女、退休、養老和其他方面投保的費用。

第十五條:工會應協助行政做好職工的各項保險工作。

第十六條:行政應依照國家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政府所頒佈的法律、法規、條例,不斷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衞生、勞動條件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第十七條:企業行政按規定標準定期給職工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津貼,並分別做好夏季的防暑降温和冬季的防寒工作。

第十八條:行政在新、改、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引進新設備、新工藝時,應做到“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和採取配套措施,做好勞動安全衞生、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工會應支持、協助行政加強勞動安全衞生保護工作。配合做好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規定、危及職工安全的現象,有權依法提出,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安全制度規定和操作規程,支持行政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企業發生職工工傷事故,行政應及時採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工會有權和義務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行政對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職工和女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每兩年對企業全體職工進行一次體檢。同時每年組織部分職工療養。工會應協助行政組織開展好此項工作。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的有效期限為兩年。合同期滿前6個月,經雙方協商續訂合同,新合同未生效前延續執行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雙方均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修改意見。經雙方協商同意,並將修改條款交職代會討論通過,並上報市勞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後生效。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1.行政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擇優招聘職工。招聘計劃和實施方案,均應徵求工會、職工代表意見。

2.行政依法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個人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能與本合同相悖。工會應指導職工明確和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3.行政解除職工個人勞動合同要按照有關勞動法規,經職代會通過的企業管理規定執行,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按《勞動法》所規定的調解、仲裁、訴訟程序進行。

第二十五條:為保證本合同的全面履行,行政和工會以對等的原則派出代表,組成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定期檢查執行情況,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雙方的簽約代表,對執行合同中的問題認真研究處理。

二十六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申請仲裁的時效改為從發生爭議起60天內)。

第二十七條:任何一方有違反責任合同條款的行為,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第十二章、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行政有關企業發展、生產經營等重大問題的決策方案,應徵求工會和職代會意見。工會有責任動員、組織職工圍繞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開展勞動競賽、提合理化建議等多種形式的活動,為行政各項目標的實現做出貢獻。

第二十九條:行政支持工會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按《工會法》規定提取經費,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應動員職工以主人翁的姿態進行勞動,尊重和維護行政生產、經營、管理權威。

第三十條:行政和工會雙方要不斷加強企業民主管理,增加企業凝聚力,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不斷髮展。

第三十一條:工會主席(或代表)參加行政定期召開的辦公會,參加行政各方面重大事宜的研究,通報工會重要事宜,協商處理所遇到的有關問題。

1.行政制定職工教育規劃,應徵求工會意見,提交職代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2.行政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加強職工教育和培訓工作。使用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3.企業應建立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培訓制度,做好職工的轉崗、待崗、重新上崗工作。

4.工會應協助行政做好職工教育、培訓、轉崗、上崗工作,配合黨政在職工中開展“職業道德、職業責任、職業紀律、職業技能”教育,積極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思想道德和文化、技術。

1.行政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經職代會審議同意後實施。工會應支持行政按規定辦事,並協助做好工作。

2.行政對違規職工處理時,應徵求工會意見,按有關程序辦理。

3.工會應教育職工自覺遵守行政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相悖時,按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並按規定在7日內報市勞動行政機關審查,同時上報雙方主管部門備案,市勞動行政機關在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合同即行生效。

第3篇

轉讓方(以下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稱乙方): 根據《臨沂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臨政發[20xx]44號)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現有宗地位於 ,土地使用證號為 ,宗地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轉讓宗地界址圖》。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轉讓宗地的用途為 。乙方如需改變土地用途須徵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後,依法重新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合同,調整土地流轉收益,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條 轉讓後,乙方使用年限為 年,從 年 _ 月 _日至 年 _月 _日止。

第五條 轉讓地塊面積為 平方米,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轉讓土地、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附着物總金額 萬元,其中轉讓土地金額 萬元。

第六條 乙方同意在取得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後,甲方與集體土地所有者簽訂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乙方。由乙方按流轉合同規定於每年 月份前向土地所有者繳付下一年度土地使用權流轉收益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 萬元)。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隨之轉讓。

第八條 本合同批准之日起30日內雙方應當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 甲乙雙方要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本合同條款。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土地所有者同意,並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國土資源部門、 土地所有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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