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文物建議書範文3篇 保護文物建議:珍愛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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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針對近年來頻發的文物破壞、盜竊事件,為保護文物提供建議的範文。通過梳理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實踐經驗,結合當前的社會現狀,提出了一系列有效的保護文物措施和建議。旨在引起社會各界對文物保護的關注和重視,共同呵護中華文化的寶庫。

保護文物建議書範文3篇 保護文物建議:珍愛文化遺產

第1篇

長城——是我國列入世界遺產的景物之一,它是我們古代勞動人民用血汗和智慧換來的。它是我們中國的象徵,也是我們中國的驕傲。

在以前,長城十分美麗,也十分壯觀。瞧:一個個垛子,一個個射口,佈置得是那麼精細;外面的景色也十分好,一棵棵蒼天大樹,一片片碧綠的草坪,連成一片綠色的海洋;一座座城台也十分壯麗,如果你站在城台向遠處眺望的話,你就會看到壯麗的景色,你還會感覺到自己十分清新明目!可是,到了現在,長城原有的面貌,已經面目全非,不管在城牆上、垛子上、城台上,凡是遊人能伸手能及之處,每塊青磚上都被刻上了各種各樣、許許多多的文字,有人名、地名到此一遊,有中文、日文、朝鮮文,刻得密密麻麻,刻了字還不説,遊人還在路上吃東西,把紙張、果皮、礦泉水瓶、塑料袋等扔在長城上,垃圾隨處可見,而且《文物保護法》都沒有明確規定要對扔垃圾的、刻字的進行罰款。可見中國人對保護文物的意識是這麼差。

我們應該竭盡全力保護長城,我們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一、我們可以從自己做起,從小事做起,做一個文明的遊客。

二、我們可以讓媒體曝光,讓那些刻字者、亂扔垃圾者無地自容。

保護文物建議書範文3篇 保護文物建議:珍愛文化遺產 第2張

第2篇

語言、習俗、服飾等民族文化傳統喪失;面臨人在藝在、人亡藝絕危機;一些民族村寨變得不倫不類……日前,貴陽市人大會調研組調查發現,貴陽市民族文化保護和傳承工作中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貴陽市是一個多民族聚居的城市,截至20xx年末,全市有漢族在內的民族49個。其中,少數民族以布依、苗族為主體,人口占全市總人口的16.48%。全市現有17個民族鄉,309個民族聚居村,1078個少數民族自然村寨,民族分佈成小聚居、大散居的特點。

貴陽市人大會調研結果顯示,貴陽市民族文化保護和傳承工作雖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其中,民族文化保護傳承難度大,民族文化基礎設施建設薄弱,民族文化傳承人才的培養迫在眉睫,加之民族節慶活動減少,很多民族村寨逐漸失去特色。

對此,貴陽市人大會調查組建議,一方面,設立民族文化工作專項資金,用於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搶救、徵集和保護。重視基層民族文化人才的培養,擬訂人才培養計劃,保證文化館、藝術館、博物館、鄉鎮文化服務站有必要的專門人才,保障基層文化單位工作的正常運轉。並且制定相應的措施,激活民族文化項目的良性傳承,調動人才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斷壯大民族文化傳承人隊伍,確保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正常開展。

另一方面,打造民族文化旅遊精品,做好民族文化創新突破。特別注重民族文化創新,尤其是注重應用文字、舞蹈、戲劇、影視、舉辦傳統節慶活動深入民族地區調查研究,創作出更多更好的精品力作,展示貴陽市民族民間文化的無窮魅力。

第3篇

我國文化產業從20xx年開始進入高速發展階段,目前多個文化產業園區已經建成並相繼投入使用。伴隨着文化產業的迅猛發展也湧現出一系列的問題,例如盜版現象嚴重,文化創新能力不足,缺乏國際競爭力等。文化產業要想健康發展就離不開政府規制的引導作用,因此,探索文化產業政府規制問題對於文化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由於研究角度不同,學術界關於政府規制的界定並不完全統一,有三種觀點最具代表性:第一種觀點站在經濟學的角度,認為政府規制是為了解決市場失靈問題,通過行使公共權力以實現資源有效配置的行政行為,其最終目的是優化資源配置。第二種觀點則站在政治學的角度,認為政府規制是政治家為得到某些政治目的而對市場控制權進行的爭奪,其最終目的是維護公共秩序、實現社會穩定、實現公共利益。

第三種觀點站在法理學的角度,認為政府規制是一種法律限制模式,需要對被規制者和規制者兩方同時進行限制。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餘暉(1997)對政府規制的理解最為全面,他指出政府規制是指政府的許多行政機構,以治理市場失靈為己任,以法律為根據,以大量頒佈法律、法規、規章、命令及裁決為手段,對微觀經濟主體(主要是企業)的不完全公正的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直接的控制或干預。從這個概念出發可以更好地指導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

政府規制在克服市場失靈,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而文化產業作為一種特殊產業,資源配置效率與其他產業相比更為低下,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政府進行適當的規制,從而保證文化產業健康發展。導致文化產業資源配置效率低下的原因主要體現於:

文化產業是一項特殊產業,由於其集知識、審美、道德、娛樂、價值、科技等於一身,與普通物質產品不同,因此具有很強的外部性。如果文化產品生產合理、消費理智,不僅可以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提升物質生活水平,而且對於弘揚傳統文化、保護民族文化資源、提高國民精神文化素質也有重要作用。此時就會產生正外部效應,即社會收益大於私人收益。如果文化產品生產不合理,企業不顧文化宣傳責任,片面追求經濟利益;消費者產生不理智消費,就會產生負外部效應,嚴重損害文化產業市場秩序。

這種外部性難以通過市場來調節,因此往往會導致市場失靈,出現供過於給或者供給不足的現象,因此必須依靠政府規制來調節市場失靈現象,通過補貼正外部性文化產品或服務來鼓勵其發展,通過懲罰負外部性文化產品或服務來抑制其發展,或者將其轉化為具有正外部性效應的文化產品。

大部分文化產品都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個人消費在文化產品時,其他人也可以同時進行消費,例如電影,這就產生了非排他性。同時其他人也不會因為別人的消費而降低其消費效用,這就產生了非競爭性。正是存在公共物品性,消費者在消費文化產品時會出現搭便車現象,導致提供文化產品或服務的一方難以獲得應有的價值補償。長此以往,供給方會在經濟利益的引導下只為那些願意付費的消費人羣提供具有公共特性的文化產品,而低收入者的公共文化消費需求會被忽略,從而引發社會不公平。因此,文化產業市場需要政府規制,防止文化產品供給者追求經濟利潤,破會社會公正。

文化產業市場中多數行業具有自然壟斷性,這主要表現在:首先,文化資源是文化產業的核心,而文化資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正如歷史文化資源,它不能進行移植也不能再生,因此就行形成了一定的文化資源壁壘;其次,有些文化行業的投入資本量巨大,例如開辦一份報紙需要上億元的資金,拍攝一部電影也要花費上千萬元,很多行業存在規模經濟特性,因此,大部分投資者只能望而卻步,進而形成了資本進入壁壘。這種自然壟斷性使得文化產業市場難以通過自由競爭進行市場運作,否則會導致擾亂市場秩序和浪費社會資源。政府應當進行對文化產業進行適度規制,優化文化資源配置,維護文化市場秩序,滿足社會福利需求。

文化體驗是消費文化產品的根本目的所在,文化產品信息不對稱也表現在文化體驗上:一方面,消費者事先無法確定該產品或服務是否具備文化體驗的功能,只能在消費中或消費後得知,因此很難事前對產品或服務的體驗價值進行準備判斷。另一方面,對文化產品或服務消費以後,文化體驗功能會產生相應的作用:科學、健康的文化產品可以陶冶性情,滿足消費者的精神需求;墮落、消極的文化產品可能對消費者造成某些不良誘導,損害消費者身心健康。所以,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產業的規制,對優良文化進行宣揚,打擊不良文化的衝擊,維護消費者權益。

我國文化產業近些年才開始發展壯大,政府規制也經歷了由被動到主動,由局部到整體的演變過程。改革開放以後,我國政府在文化產業各行業中掀起了規制改革之風,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規範以促進文化產業的持續發展。總體來看這些改革涉及兩項內容:;一項是對國有企業進行產權改革,培養其自我成長的能力。另一項是打破行業壁壘,鼓勵投資主體多元化,藉此提高市場的競爭效率。

目前,文化產業政府規制的內容主要包括社會性規制和經濟性規制。社會性規制是指針對文化產品的教化功能,對其在質量和內容上進行限制,保證文化產品符合主流文化思想,在文化教育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文化產業政府規制雖然在各方面已經有效展開,但是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

首先,規制體制不健康。這一問題體現在:第一,受傳統文化體制的影響,計劃經濟的痕跡依舊明顯,規制部門沒有脱離於行政體系,在政府體制改革中不斷被調整,難以保證規制效果的實現。第二,規制時政企不分,企業主管部門正是規制部門,容易在經濟利益的誘導下放鬆規制,因此難以公平客觀地進行裁決;第三,規制部門數量多且較為分散,各部門之間相互分割,溝通不利,在經濟利益驅動下各部門根據自身需求制定相應政策,有的政策之間相互矛盾,影響文化產業市場的有序進行。

其次,規制內容不平衡。規制內容包括社會性規制和經濟性規制,而在實際生活中,經濟規制要嚴格於社會性規制。例如在進入規制中,政府管得過嚴過死,文化產業的融資體系並不完善,很多投資者由於缺少資金而難以進入文化產業行業;同時對於例如新聞傳媒一類的文化企業,在退出市場時也無路可尋,退出的壁壘也相當大。相反在文化產品的內容規制上,政府就顯得有些鬆軟,近年來一些低質量、內容低俗的文化產品在市場中蔓延,嚴重損害了人們的精神健康,然而並未得到應有的重視,使得一些人利用空隙製造垃圾產品,有利可圖。

再次,規制手段不健全。由於缺乏制度保障和法律規定,文化產業政府規制存在較大的隨意性,行政手段的使用遠高於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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