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起源的相關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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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學術研究要破除“凡事追溯歷史”的觀點,經濟法產生於市場經濟社會, 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社會無經濟法可言;
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僅指常態經濟法, 戰時經濟法和應對危機性經濟法還不能稱為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經濟法的調整 對象主要為市場規制關係和宏觀調控關係,相應的經濟法體系主要為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 法。
 關鍵詞:追溯歷史;
經濟法概念;
調整對象;
經濟法體系 
   一、破除“凡事追溯歷史”的觀點

  學術界有這麼一種慣例,即討論某個問題或現象的起源都要追溯歷史,乃至於奴隸制社 會和原始社會。經濟法也不例外。有學者認為,“不論在奴隸制國家、封建制國家、資本主 義國家,還是在社會主義國家,都有各自的經濟法。”①也有學者認為,“當人類 社會進 入階級社會時,隨着國家和法律的產生,經濟法也就產生了。在奴隸制與封建制社會中,它 是包括在‘諸法合體’的法律之中的。”②也有學者認為,“奴隸主階級和封建地主階 級 為了確保奴隸主和封建地主階級的所有制不受侵犯,為了維護有利於它們統治的經濟秩序, 也制定了許多調整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③等等。
  從經濟法的起源來看,經濟法產生的經濟基礎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是較為發達的商品經 濟的一種形態,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市場經濟是在資本主義產業革命後商 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才有的經濟形態。因此,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產生於19世紀末20世紀 初的 西方資本主義社會,尤其是產生於資本主義經濟危機後。而在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主 要以自然經濟為主導,缺乏商品經濟的經濟土壤;
至於 資本主義社會初期,市場缺陷尚未充分顯露出來。因此,當時國家調控經濟的土壤尚不 存在,因而也無法產生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雖然,在資本主義社會前的歷史階段或許有關 於國家經濟性調節的法律規範,但多體現於刑法或行政法性質,還不能上升為現代意義上的 經濟法,也無必要在討論經濟法時去苛求那些沒有關聯且無實質意義上的所謂歷史淵源。關 於經濟法的起源應主要着眼於較為成熟的商品經濟發展的階段。至於其他一般法律的起源則 着眼於人類社會商品經濟產生的階段,如古希臘和古羅馬時期等。
  從我國來看,雖然自明清以來有了商品經濟的萌芽,但我國長期以來乃是自然經濟為主 導,缺乏商品經濟的基礎,因而我國天然地缺乏法律產生的經濟土壤,包括經濟法。即使所 謂的法律,乃是封建專制色彩的刑律佔據主導地位,缺乏現代意義上的法律。自清末以來, 我國就形成了法律移植的歷史傳統。我國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歷史主要包括兩個階段:一是 民國時期;
二是改革開放以來。因此,探討我國經濟法的起源追溯於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 包括計劃經濟時期,未免有生搬硬套之感覺,沒有任何實際價值。就如同我們研究經濟法歷 史非要從“文革”時期尋找經濟法的痕跡一樣荒唐可笑。因為,無論奴隸制、封建制社會還 是我國計劃經濟時代,缺乏商品經濟的土壤,無現代意義上的法律精神可言,運用地多是強 權政治和行政手段,充其量往往是政策或政治主張的代名詞,至多可以説具有一些行政法的 性質,即使那時所謂的經濟方面的“法規”也是 如此。其實,這也是經濟法與行政法“打架”的原因之一,也正是我們探究兩者關係需要予 以注入的新視野之一。
  從學術研究角度,追溯歷史本無過錯,也是必須的。但問題是,是否任何問題或現象的 產生只有追溯至奴隸制社會甚至原始社會,才算是正本清源呢?如果考證的確如此,則是學 術研究的科學態度使然。但若不是如此,則未免有牽強附會之嫌。比如:我國票據法、保險 法等,有學者認為我國奴隸制社會即產生,顯然有生搬硬套之嫌。這種做法就連作者本 人也有牽強附會之感,但仍為之,究其原因,乃是某種陳舊學術慣例作祟。似乎只有追溯 到最早歷史,才能體現學術價值的含金量。其實這不僅沒有任何學術價值研究之必要,而且 浪費時間和精力,同時也極易帶來無謂的爭議。如果關於經濟法起源説純粹是一種 學術 觀點,則可以理解;
但若讓僵化的學術風氣興風作浪,則是我們今天學術界的一種悲哀。

  二、經濟法概念、調整對象及其體系的再思考

  1、關於經濟法概念的再思考
  關於經濟法的概念,可謂是眾説紛紜,目前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第一,經濟法是調整 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④第二,經濟法是 調 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⑤第三,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調節社 會 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規範和保障國家調節,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的 法律規範的總稱;
⑥第四,經濟法就是調整調製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⑦第五,經 濟法 是調整經濟管理關係、維護公平競爭關係、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係的法;
⑧第六 ,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⑨等等 。
  通過研究經濟法的起源,我們不難看出,上述概念都強調了對國家調節經濟關係的規範,其 中第五、六概念受到了蘇聯“縱橫統一説”的影響,即在強調規範國家調節的同時,又提出 了規範橫向的流轉協作關係。其實,無論“國家協調”、“國家干預”、“國家管理”、“ 國家調控”,還是“國家調節”等説法,雖然字面有歧義,但其本質是相同的。因此,筆 者認為,無論何種提法,只要其本質是相同的,都符合經濟法起源的實質,經濟法學界可以 保留各自觀點,不必為此展開無謂的爭論,讓其順其自然的統一,否則容易陷入“文字遊戲 ”的泥潭,浪費時間和精力。這是學術界應予杜絕的不良學術風氣。
  2、關於經濟法調整對象及其體系的再思考
  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目前學術界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第一,“二分法”,如張守 文教授提出“宏觀調控關係”和“市場規制關係”,⑩邱本教授提出“調整市場競爭關 系和宏觀調控關係”等。B11第二,“三分法”,如漆多俊教授提出“市場障礙 排除關係、 國 家投資經營關係和宏觀調控關係”。B12第三,“四分法”,如楊紫〖FJF〗?〖 FJ〗教授提出“企業組織 管理關係、市場管理關係、宏觀調控關係和社會保障關係”,B13李昌麒教授提 出“市場主 體調控關係、市場秩序調控關係、宏觀經濟調控關係和社會分配調控關係”等。B14 不管 哪種觀點,至少説“宏觀調控關係和市場規制關係”作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已成為共識。
  如何界定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筆者認為,討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必須着眼於經濟法的起 源。如前所述,經濟法產生的範式如下:市場經濟→市場調節→市場失靈→國家調節→政府 失靈→經濟法。因此,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必須從市場經濟入手,這也是經濟法區別於有 些部門法學的重要因素。經濟法規範國家調節經濟,國家調節是因市場失靈而產生的。因此 ,國家調節經濟的內容構成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國家調節經濟的內容又取決於市場失靈 的情形。關於市場失靈的情形,漆多俊教授概括為市場障礙、市場調節機制作用的被動性和 滯後性以及市場唯利性。B15對此,筆者認為,市場失靈主要包括市場障礙、市 場調節機制 作用的被動性和滯後性這兩種情形,至於“市場唯利性”已包含在內,原因就在於“ 市場 唯利性”容易產生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等情形,而這已包含在“市場障礙”中;
同時,“市場 唯利性”也容易導致市場主體不願意投資一些無利可圖、投資週期長、風險大且國家和社會 又需要的行業,而這顯然屬於“市場調節機制作用的被動性和滯後性”的一部分。因此, 相應的國家調節經濟主要包括:第一,針對“市場障礙”的市場規制關係,這是國家從微觀 上對市場失靈的調控;
第二,針對“市場調節機制作用的被動性和滯後性”的宏觀調控關係 ,這是國家從宏觀上對市場失靈的調控。相應的經濟法體系主要包括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 法。
  至於有學者提出的“三分法”,即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還包括基於“市場惟利性”的“國 家投資經營關係”,筆者已經提出“市場唯利性”已包含在上述兩種市場失靈情形中,相 應 的調控關係也應包含其中。同時,筆者還認為,隨着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國家應 當逐步退出競爭性領域,相應的國家投資經營範圍也愈益縮小,且更多地體現了非市場因素 ,這是其一。其二,國家投資經營的組織從事的市場活動仍需要微觀上的“市場規制”。其 三,國家投資經營範圍更多地存在於非競爭性領域,主要致力於提供公共物品、政府採購、 轉移支付等,此乃屬於宏觀上的“宏觀調控”範疇。多屬於非市場因素的國家投資經營關係 決定其更多地屬於宏觀調控關係範疇。相應的,國家投資經營法不應作為經濟法體系的單 獨部分,而應基本納入宏觀調控法範疇,至於其中涉及的特殊的國有企業法部分可以考慮納 入經濟法主體制度部分。
  此外,有學者提出的“四分法”,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還包括市場主體調控關係(或企業 組織管理關係)或社會保障關係(或社會分配調控關係)。對此筆者不敢苛同。首先,從市 場主 體調控關係或企業組織管理關係來看,筆者認為,任何一個部門法都有法律主體,但不能因 此就認為法律主體也成為該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比如:民法的調整對象為平等主體之間的人 身關係和財產關係,並沒有否定民事主體;
刑法的調整對象為犯罪和刑罰關係,並沒有否定 犯罪主體等等。雖然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往往成為該部門法體系構成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一 定能夠涵蓋該部門法體系的整個構成。也就是説,調整對象並不必然否定法律主體可以成為 該部門法的單獨構成部分。換言之,法律主體與調整對象並沒有必然聯繫,這是其一。其二 ,關於經濟法的主體 ,比如公民、法人(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其市場主體資格等相關問 題實際上已經在憲法、民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予以規定,已非經濟法 特有內容,故不可成為經濟法特有的調整對象。
  至於市場主體法或經濟法主體制度能否成為經濟法體系單獨部分,筆者認為,雖然法律 主體並不必然成為調整對象,但並不能因此而否定法律主體可以成為該部門法體系的單獨部 分。比如:行政法的行政法主體制度、刑法的犯罪主體制度等。但是否所有部門法學的法律 主體都可以成為該部門法學體系的單獨部分呢?恐怕還有待於進一步研究。這關鍵要取決於 關於該法律主體的研究是否屬於該部門法的特有特徵以及是否符合該部門法的本質。如果我 們對公民、法人(包括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從該部門法的本質及其特 徵予以研究,從而有別於其他部門法關於該法律主體的基礎性規定,並有別於其他部門法關 於該法律主體的特有含義,則它就具有作為該部門法體系單獨構成部分研究價值之必要。比 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法中從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角度研究,在刑法中從犯罪 主體角度研究等。然而,從目前有些經濟法教材來看,市場主體法或經濟法主體制度部分主 要羅列了企業法、公司法、三資企業法等。上述內容乃是民商法內容,不能成為經濟法主 體制度或市場主體法部分的研究對象。與其如此,經濟法的主體制度就沒有必要作為經濟法 體系單 獨部分加以研究。而且這種體系編排極容易混淆經濟法與民商法等相關部門法的關係,應當 予以糾正。目前,有些經濟法教材中涉及特殊企業制度,並作為經 濟法體系單獨部分研究。B16筆者認為,這可以作為經濟法主體制度研究。應當 説,目前關 於經濟法主體制度研究還不成熟,這也正是市場主體法或經濟法主體制度能否作為經濟法體 系單獨構成部分存在爭議的理由之一。此外,目前有學者提出調製主體和調製受體的概念。

經濟法起源的相關思考

B17筆者認為,如果借鑑行政法的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研究視野,把公民、 法人和其他 組織從調製主體和調製受體的角度系統研究經濟法的調製主體和調製受體問題,則市場主體 法或經濟法主體制度有作為經濟法體系單獨構成部分的研究價值所在。當然,這還有待於進 一步實證研究。
  其次,從社會保障關係來看,雖然市場失靈也會產生貧富差距、社會分配不公等社會性 問題,但這並不是市場經濟社會所獨有的社會問題。其實,在計劃經濟和自然經濟社會中也 同樣存在上述問題,甚至有過之而不及。這是任何一個經濟社會都有可能出現的社會性問題 。只不過近現代社會以來,隨着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民主政治和人權保障意識的逐步提高, 愈益需要專門的立法予以解決和規範上述社會性問題,此乃屬於社會法範疇。從經濟法起源 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限於市場經濟特有的 市場失靈而需要國家調節經濟的部分,如前所述,雖然市場失靈也會產生社會問題,但並非 市場經濟特有的市場失靈情形,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就不能包含社會保障關係。相應的 ,社會保障法不應成為經濟法體系的組成部分,而應作為狹義上的社會法體系的組成部分。

至於有學者提出的“社會分配調控關係”中涉及的財政税收 法理應納入宏觀調控法範疇,這已成為共識;
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應當納入社會法 體系。這實際上為分析經濟法與社會法及其他相關部門法學之間的關係提供了新的路徑。
  由此可見,經濟法體系的構成目前主要包括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至於市場主體法 或經濟法主體制度能否作為經濟法體系的單獨部分,還有待於進一步實證研究。但至少説目 前有些經濟法教材關於市場主體法或經濟法主體制度作為經濟法體系的編寫內容值得商榷。

當然,隨着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和經濟法的進一步發展,經濟法體系也會相應的發展和完 善。此外,關於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之間的交叉領域(如價格法、產業政策法等)究竟 屬於哪個構成部分範疇?筆者認為,本着劃分的相對性、內容的主要性以及法的體系的完整 性原則來劃分。比如:產業政策法的內容主要屬於宏觀調控範疇,儘管其中部分內容可能涉 及市場規制範疇,但不能將產業政策法從立法體系上肢解為部分屬於宏觀調控法、部分屬於 市場規制法,而應將其歸屬於宏觀調控法範疇。其實,這本身 就説明傳統部門法學理論存在一定的侷限性。如果放眼整個法律體系,隨着社會的發展,法 律社會化和法律體系的愈益豐富,交叉領域愈益增多。某種意義上説,這種“模糊性地帶” 反而有助於各部門法學以開放、包容精神為主旨的充分發展;
如果侷限於傳統部門法學 劃分理論,反而自我封閉各部門法學,並限制了各部門法學的發展。
  關於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在目前經濟法體系中孰輕孰重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在 資本主義國家,以反壟斷法為主的市場規制法長期居於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地位;
但後來都在 發生變化,20世紀末期,各國的宏觀調控法迅速發達,正在逐漸上升為各國經濟法體系的主 導和核心。”B18誠然,最早的典型意義上的現代經濟法來自於美國1890年的關 於反壟斷方 面的《謝爾曼法》。因此,就此意義上説,我們又將反壟斷法稱為經濟法的“母法”或“經 濟憲章”。反壟斷法作為市場規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突出了市場規制法在當時的主導地位 和作用。後來,隨着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國家職能的轉變,宏觀調控法應運而生並大量 出現。但我們能否因此就認為宏觀調控法已成為當今經濟法體系的主導或核心呢?不可否認 ,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在奉行自由市場經濟國家、社會市場經濟國家和東亞一些國家等 ,以及歷史不同時期,兩者是有所側重的。但我們不能因為兩者產生的先後不同以及歷史上 有所側重,就一定認為兩者在當今經濟法中有輕重之分。如果從經濟法起源來看,經濟法 起源於市場失靈,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的地位大小主要取決於市場失靈的表現程度。只 要現代市場失靈的表現形式沒有發生相應的變化,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就應當置於同等 重要的地位。這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應有之義,也是現代各國發展經濟時所應予以關注和努力 的,兩者不可偏廢。市場規制法的實施有賴於宏觀調控法,宏觀調控法的實踐也有賴於市場 規制法,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推動市場經濟的良性循環。當然,隨着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及其市場失靈表現形式的變化,經濟法體系及其相關構成部分的重要性也可能會發生相應的 變遷。

注 釋:
①楊紫〖FJF〗?〖FJ〗.經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6.
②關乃凡.中國經濟法[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8:23—26.
③李成建,李昌庚等.新編經濟法學[M].北京:北京工業大學出版社,2004:5.
④楊紫〖FJF〗?〖FJ〗.經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 5.
⑤李昌麒.經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32.
⑥漆多俊.經濟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
⑦張守文.經濟法理論的重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12.
⑧潘靜成,劉文華.經濟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55.
⑨徐傑.經濟法概論[M].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3.
⑩張守文.經濟法理論的重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08.
B11邱本.再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A].中國經濟法學精萃(2004年卷)[C].北 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45.
B12漆多俊.經濟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5.
B13楊紫〖FJF〗?〖FJ〗.經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 999:28—31.
B14李昌麒.經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34;

B15漆多俊.經濟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8—29.
B16潘靜成、劉文華.經濟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174—179.
B17張守文.經濟法理論的重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49.
B18漆多俊.經濟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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