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賃合同3篇 "良心解約:合法、快捷、無糾紛,如何解除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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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為大家介紹如何解除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是指雙方在物業租賃過程中達成書面協議。但若出現狀況,需要解除合同,應按照合同規定及相關法律做出處理。本文將介紹解除租賃合同的方式及需注意的事項。

解除租賃合同3篇

第1篇

甲方:________有限公司(原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乙方依()_________號仲裁書,已成為_________路_________號_________房屋的業主,並有意自用該處,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與原房主_________於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的承租上述房產的租房協議於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前終止,甲方於當日退出承租房產。

2、因房主自身原因,甲方近來一直未能與其聯繫上,故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的房租甲方已至_________公證處。

3、上述房租依乙方與原房主的轉讓協議,應全部或部分歸乙方享有,但至今該房租仍在原房主________________處,且_________尚有_________________元押金未轉交給乙方或歸還甲方,鑑於上述情況,甲方承諾協助乙方取得其應得的房租,乙方承諾儘快歸還甲方_________元押金。

4、雙方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進行手續,完成交接手續後在本協議上籤章。

甲方:________有限公司(公章)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解除租賃合同3篇

第2篇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

甲乙雙方於 年 _月____日簽訂《 房屋租賃合同》甲方將坐落於_______________給乙方作_居住__之用。

上述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為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因_自身原因__於 年 月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終止租賃要求。

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解除租賃合同:

一、 本合同簽署之日起,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 乙方需繳納終止合同之前房屋產生的水電費、物業費、電視

電話費、煤氣費等相關費用,於2014年7月13日搬離。

三、 現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需提前終止。根據合同及雙方充分協商,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原預先支付的一年租金及押金除已生效月份剩餘部分不再退還給乙方,作為乙方違約賠償金,甲方不再退還乙方繳納的押金、租金。

四、 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

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所產生的仲裁費、律師費、差旅等一切損失。

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後生效。

第3篇

有期限的租賃合同中經常會見到類似於這樣的條款“租賃期限屆滿前,雙方任何一方欲終止合同,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筆者暫稱此為“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前任意解除條款”。簽訂合同的雙方大都在簽訂該條款的時候未想到該條款的法律含義、法律後果以及是否有效等問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一方不想繼續履行合同,便以該條款為由欲解除合同,而另一方仍想履行合同,雙方即發生爭議。司法實踐中對該條款的效力如何意見不一,該條款是否有效的認定,關係到雙方是否均享有通知解除合同的權利,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構成違約,是否須承擔違約責任等問題。筆者認為,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前可任意解除”的條款應為無效。下面從幾個方面具體分析。

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而單獨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權應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約定。一般認為《合同法》第232條不定期租賃合同規定了雙方的任意解除權;第268條承攬合同規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第308條貨運合同規定了託運人的任意解除權;第410條委託合同規定了雙方的任意解除權。需要明確的是,任意解除權只能是法定的。

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既然法律規定有任意解除權,權利的行使顯然不可能構成違約,無法按違約處理,不能適用《合同法》第107違約責任的規定。因此行使任意解除權後的賠償僅指實際損失,不含合同履行後的可得利益(預期利益)的損失,而且約定的違約金或定金條款也無法適用。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能在一份設立權利義務的合同中,同時約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條件的解除合同,這有違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訂立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具有明確的訂立目的性,《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即民事主體訂立合同,是為了追求預期的目的,即在當事人之間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產生是指在當事人之間形成某種法律關係,從而具體的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關係在內容上發生變化。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消滅或終止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旨在消滅原有的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隨意約定任意解除權,那麼交易的可靠性,穩定性將無從談起,訂立合同的初衷將不復存在,必將對經濟秩序造成毀滅性地打擊。

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於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於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後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我國的合同法認可法定解除,不但有關於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合同法》94條即規定了一般的法定解除條件,而且有關於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即上述本文列舉的四處規定;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或者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合同法》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後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合同法》93條同時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允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但不能不設任何條件而直接賦予雙方任意解除權。

如甲公司與張三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將自有的三間房屋和所在院落租賃給張三從事汽車修理經營使用,租賃期限為5年,雙方還約定了租金及租金的交納方式、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等,還約定“租賃期滿前,任何一方欲終止合同,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合同簽訂後,甲公司將租賃標的房屋和院落交付給張三使用,張三也按約定交納租金,合同已實際履行。20xx年2月,甲公司欲收回房屋和院落,便通知張三要解除合同,張三不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即鎖閉院落大門,防礙張三的正常經營和生活。張三無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甲公司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合同,甲公司辯稱,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已經通知解除,不應再承擔任何責任。

上述案例中,雙方是簽訂的有明確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在這種合同中,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雙方的任意解除權,雙方也沒有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本案合同中的“租賃期滿前,任何一方欲終止合同,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的條款,並非是雙方當事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依據。或許雙方約定該條款時欲賦予各自的任意解除權,也因合同法的立法旨意相違背而無效。該條款應是無現實意義的約定。因為在合同依法成立後,如無法定任意解除權的賦予,也無其他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等情形存在,任何一方想終止合同,均須與對方協商一致,如與對方不能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則無法解除合同。如強行解除合同,則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上述案例中租賃期限為5年,履行尚不足一年,甲公司即想解除合同,是明確的預期違約行為,張三請求其繼續履行合同,符合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理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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