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3篇 職場保障:單位勞動規章,呵護員工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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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是各類企事業單位遵循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基礎性文件,旨在保障員工的勞動權益,確保工作環境安全穩定。該制度包含勞動合同簽訂、薪酬福利、勞動保險、工時休假等方面的具體規定,為單位和員工之間的合作提供了明確的框架和指導,促進了勞資雙方關係的和諧發展。

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3篇 職場保障:單位勞動規章,呵護員工福祉

第1篇

第1條為規範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5條聘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聘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後對外招聘的原則,不聘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8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9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定。

第10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11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4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5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16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1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18條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3篇 職場保障:單位勞動規章,呵護員工福祉 第2張

第2篇

第1條為規範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5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週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至3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10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2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3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4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第17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單位下列損失: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第18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知悉單位商業祕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0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1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2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解除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3條單位 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4條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3篇

勞動仲裁案件裁決結果相關統計數據顯示,超過一半的案件是企業敗訴或者部分敗訴。説明很多企業還存在管理不規範的地方,比如規章制度不規範、加班費計算不足額等。

實踐中,很多中小企業、尤其是初創小微企業重視產品、重視銷量,卻忽略用“法律思維”管理企業,輕視勞動法,直到承擔相關賠償責任才後悔不已。以下是常見勞動法問題以及相關提醒,供各企業和勞動者參考。

規章制度是企業的靈魂,貫穿於企業日常管理方方面面,是用於規範企業全體成員及所有經濟活動的標準和規定。規章制度不僅實體內容需具備合法性與合理性,在制定程序上也要符合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1.未經平等協商程序確定。比如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2.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比如入職交押金、罰款、扣證件,違反計劃生育開除、強制消費等。

4.超越勞動管理工作的範疇。比如沒有合理理由卻要求員工統一剪短髮。

法律風險:不合規的規章制度在仲裁或訴訟中將不能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要承擔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企業依據不合規的制度解除員工勞動關係,可能要支付賠償金。

1.結合企業生產特點擬定初稿,提交給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3.公示和告知。可以採取簽收法、考試法、傳閲法、培訓簽收法。

其他提醒:留檔保存好會議通知、簽到文件、會議紀要等材料,以便爭議發生時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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