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合同5篇 "共享住宅:一紙合同,舒適無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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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是指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時所需簽訂的合同。其目的是為了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保障租户的居住權益,同時維護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秩序。本文將介紹公共租賃住房合同的要點和注意事項,幫助租房人士更好地瞭解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租賃安全合法。

公共租賃住房合同5篇

第1篇

根據《_________》的規定,乙方符合租住的條件。現甲、乙雙方按照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革礎上。就租房的租賃事宜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按政策規定將座落在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號_________單元_________户的住房(使用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租賃給乙方。乙方願意承租該房屋作住房使用。

二、租賃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月租按_________元/平方米計收,月租額計人民幣_________元。今後政府調整住房租金標準時,應按新的租金標準重新計算月租額。

四、租金交納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交租時間:乙方應按月及時交租,無故拖欠租金時,甲方加收月租額_________%的滯納金。

七、乙方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時應騰退該房。如拒不騰退,自應騰退之日起6個月內甲方對其收取成本租金;6個月後收取成本租金。

八、乙方在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2.將承租的房屋作價資,與第三者進行聯營或合營商業、服務業,變相出賣使用權的;

3.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六個月以上或房屋連續閒置一年以上的;

九、乙方負有愛護、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各的義務。如有損壞,應負責修復或按價賠償。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按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執行。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經辦人(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公共租賃住房合同5篇

第2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託事宜達成一致,委託人願意委託受託人,受託人願意接受委託人委託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給受託人的資金。

5、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7、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受託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 年 月 日批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 。

2、受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受託人自行承擔。

1、委託人自願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委託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願委託受託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

3、委託人不以加入信託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受益人與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託人為本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傳真:證件名稱: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傳真: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係指委託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託人交付的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以及該信託資金在信託設立後,在受託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3、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託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4、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受託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託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託計劃時,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的信託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託資金總額計人民幣萬元。委託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付至受託人如下賬户:

6、本合同項下信託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託計劃成立後,上述財產為信託財產。

通過實施信託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託的信託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託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託計劃資金運用於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閒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1、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為 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1、受託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託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資產、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以及關係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託人確認信託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託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託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信託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後的餘額部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收益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託收益率=總信託收益÷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收益,該信託收益扣除受託人報酬後即為應分配的信託收益;

信託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託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後的 個工作日內;第 年的信託收益在信託終止後 個工作日內支付。

信託收益由受託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銀行賬户。

1、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2、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託人應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户,記入當期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託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託人墊付的,受託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後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託財產賬户中扣收。

2、受託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託報酬。

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 %以下時,受託人不收取信託報酬;

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 %以上時,超過 %部分即為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1、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4、在信託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儘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託財產的損失。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按《信託法》規定,信託一旦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託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清算財產;

委託人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説明,但委託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託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為限;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受託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託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託人;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信託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託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託人基於本合同對受託人的委託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託人不得提取劃轉信託賬户的資金,不得辦理轉託管,不得轉移信託財產;

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託財產並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託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受託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託人可以從信託財產中直接扣收受託人到期應收的信託報酬;

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受託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應為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託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受託人因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時,受託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託人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信託管理費;

受託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託客户的信託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至少每年定期向委託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 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送達信託財產歸屬人;

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託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託財產;

受託人應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託終止日起15年;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託收益劃付賬户等;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第3篇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甲、乙雙方共同簽訂本租賃合約,達成以下協議並共同遵守。

1、甲方同意將珠海市房一套,租給乙方作居住使用。租期為個月,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元,並在每月日前將當月租金交清。如拖欠租金達10天以上,視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該住宅,並沒收押金。

3、簽訂本租賃合約時,乙方須向甲方繳交人民幣元,作為履約保證金和財物押金。合同期滿後,如乙方無違約或把房內財物丟失、損壞等情況,甲方須如數退回押金給乙方。

4、租賃期間,該住宅的出租管理費由方負責繳納,有線電視費、水電費、電話費及小區管理費等應由方全部負責。

5、乙方應維護該房清潔衞生,注意防火、防盜等到安全防範,不得在房內做任何違法行為,否則由此帶來的後果由乙方負責。

6、甲方承擔該房屋工程質量及維修責任。乙方在室內裝修時須得到甲方的同意,但不能改變房屋的牆體、結構及用途,乙方故意或過失造成該房及配套設施、財物損壞或丟失,應恢復其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

7、租賃期間,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須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並雙倍返還乙方租房押金如乙方需退房,必須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所交押金退回。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有權沒收押金。

8、如合同期滿,乙方有權優先租賃的權利租賃期滿後,乙方應將房屋交回甲方使用,並繳清負責的費用,經雙方移交無誤,甲方須退回押金經乙方。

11、本合同一式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4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

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規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誠實守信等原則,承租人和出租人就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出租人資格 本合同出租人屬於下列第 種情形:

(二)出租人為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法委託(授權)的管理機構,被委託(授權)單位以委託人或自身的名義與承租人訂立本合同。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身人士、新就業職工。

(二)在城鎮有穩定職業1年以上的籍農業轉移人口或籍外來務工人員。

(一)出租人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該住房)坐落

(二)該住房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見本合同附件2。該附件作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承租人交付該住房和承租人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返還該住房時的完整驗收依據。

(二)該住房僅供承租人及本合同附件1載明的家庭成員或共同居住人員居住使用。

(二)承租人領取鑰匙之日起開始計算租金,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1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月的租金。

2、按季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3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季度的租金。

3、按半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6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半年度的租金。

4、按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12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年度的租金。

5、一次性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租金總額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 (三)承租人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租金:

(四)租賃期內,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規定調整租金標準,承租人承諾按照調整後的標準交納租金。

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向出租人支付第一次房屋租金時,一併滿返還房屋時,承租人無違約行為,出租人全額退還租房保證金本金(不計利息)。

租賃期間的相關費用,雙方約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擔: (一)與該住房有關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專項維修資金及相關規定應由出租人承擔的其他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信、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承租人承擔的維修項目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租人,並保證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能夠正常使用。本合同附件2載明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經雙方交驗簽字或蓋章,並移交該住房鑰匙為交付。

(二)租賃期滿不再續租或申請續租未予核准,以及租賃期間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條件,須提前返還房屋的,承租人在合同到期之日起20日內,將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物品返還出租人。返還房屋時,承租人應當保持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狀態,結清租金、費用等全部款項。

返還房屋後,承租人遺留的物品,出租人可作廢棄物處理。

本合同所稱維修,包括但不限於對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的維護、修理、更換。

(一)租賃期間,出租人承擔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下列項目的維修:

2、分户水錶後的水管、水龍頭、洗滌盆、便器等給排水設施;

3、分户電錶後的電線、插座、開關、燈具等供電照明設施;

4、故意或者過失損壞的房屋構件、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等; 5、其它:。

(三)應當由第三人維修的,由出租人負責聯繫維修,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聯繫維修。

(四)承租人負責維修的項目,承租人可以自主選擇維修人,維修費用自行承擔。

房屋所在小區對維修的項目在規格、尺寸、材料、色彩等方面有統一要求的,承租人按照統一要求進行維修。 (五)出租人因維修影響承租人居住,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 (六)出租人對住房進行檢查或維修,承租人給予必要的協助。因承租人原因導致該住房未及時檢查、維修導致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並承擔法律責任。 (七)任何一方怠於履行維修義務而導致損失,造成自己損失的自行承擔,造成對方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其它: 。 第十條 房屋的使用

(一)承租人應安全、節能、環保、合理地使用住房、附屬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因使用不當、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導致該住房、附屬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損壞的,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為:

1、擅自拉接電線或使用不合格的電器、電線、插座、開關等設備或超負荷用電、竊電;

3、在房屋內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二)承租人不得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設施和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承租人需要對房屋進行改善,必須在徵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費用由承租人承擔。返還房屋時,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補償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費用。 承租人未經書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還房屋時拆除改善部分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三)其它: 。

第十一條 租賃合同的變更 因實施城鄉規劃、房屋被徵收徵用,出租人提前收回該住房的,應對承租人先行安置。承租人可在出租人提供的其他房源中選擇住房繼續承租,雙方訂立變更合同。 第十二條 租賃合同的提前終止和承繼

(一)租賃期間出現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終止,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1、因戰爭、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導致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設備滅失或者嚴重損壞無法使用的;

(二)租賃期間,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條件的,本合同終止。承租

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報,並返還租賃房屋。承租人隱瞞不報或拒絕返還租賃房屋,按照合同約定解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間死亡的,本合同附件1載明的家庭成員屬於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可以繼續承租該住房,租賃期限為本合同剩餘租賃期限。

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賃期限屆滿後,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條件,需要繼續租賃的,應提前3個月向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實物配租續租申請。經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出租人與承租人可續簽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 2、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維修義務,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的; 3、其它:。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狀況,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的;

2、轉借、轉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從事經營活動、擅自調換承租房屋的;

3、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及附屬設施設備的; 4、故意或者過失損壞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未修復的;

5、逾期6個月未支付租金或未支付物業服務費累計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

7、不按約定安全使用房屋導致房屋結構損壞、火災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向承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總(一)因房屋權屬爭議導致本合同無效或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出租人延遲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總

(一)違反使用、維修、返還等約定義務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三)其它: 。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

自本合同約定的支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承租人逾期返還該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相關物品的,自約定返期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向出租人賠償損失。

承租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及本合同約定,應當返還房屋而拒不返還的,出租人可報請有關部門強制收回,承租人承擔一切責任和後果。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雙方協商和解,也可以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附件和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篇

為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等的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合同:

1、甲方將位於公共租賃住房(□成套□非成套□成套住房的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租賃給乙方使用。

2、該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如遇預測面積的,以實測面積為準,租金多退少補)。

3、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附件。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乙方居住或與乙方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租賃期屆滿前乙方需續租的,應提前 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申請。經市級經租管理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辦理續租手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1、本合同實行公證管理,除能享受租金減免的家庭,由甲方承擔全額公證費用外,其餘由甲、乙方各承擔一半公證費用。

2、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押金元,租賃期滿或房屋退出經甲方驗收合格後,退還房屋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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