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範文3篇 《定金合同範文:確保雙方權益,合作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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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為大家提供一份完整的“定金合同範文”,該範文詳細説明了定金的定義、金額、支付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對於需要簽訂定金合同的個人和企業來説,這份範文將是非常實用的參考文檔。

定金合同範文3篇 《定金合同範文:確保雙方權益,合作更有保障》

第1篇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根據最高法院在xx年12月8日公佈的"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定金的類型和適用主要有如下幾種:

1、訂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訂約定金。訂約定金即立約定金,其設立是為了擔保主合同的簽訂。訂約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關係。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生時,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

2、成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了成約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約定的定金,稱之為成約定金。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成約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則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當事人約定定金並明確表示定金的.交付構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該定金具有成約定金的性質。但是,為了鼓勵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實際交付定金,仍應當承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做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擔定金損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4、違約定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規定,"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補充規定。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擔保法》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對於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後,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定金合同範文3篇 《定金合同範文:確保雙方權益,合作更有保障》 第2張

第2篇

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預訂方向賣方預訂商品房事宜,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預訂方預訂區街(路)號《》項目幢層室(以下簡稱該房屋)。賣方已取得該房屋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證書號:),並經測繪機構預測,該房屋建築面積為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為平方米。該房屋賣方定於年月日交付給預訂方。

第二條預訂方預訂的該房屋每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單價為人民幣元,總房價為人民幣元,預訂方採取【一次性】【分期】【按揭】方式付款。

第三條預訂方同意簽訂本協議時,支付定金人民幣元,作為甲、預訂方雙方當事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預訂方支付的定金轉為房價款。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買賣單價應以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單價為準。

第四條雙方商定,預訂期為天,預訂方於年月日前到與賣方協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超過預訂期,預訂方未與賣方協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賣方有權解除本協議。賣方解除本協議的,定金不予返還。

第五條賣方同意將發佈或提供的廣告、售樓書、模型、樣板房所標明的房屋平面佈局、結構、建築質量、裝飾標準及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等狀況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預訂方拒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賣方應全額返還預訂方已支付的定金。1、甲乙雙方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因面積誤差處理、户型結構、土地使用年限、房屋交付、房屋質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2、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由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該房屋房地產權利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預訂方拒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賣方應雙倍返還預訂方已支付的定金:1、賣方未以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單價作為商品房買賣價格的;2、賣方未遵守第五條約定的;3、賣方未告知預訂方在簽訂本協議前該房屋已存在抵押、預租、查封等事實的。第八條除本協議第六條、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預訂方在預訂期內提出解除本協議的,無權要求賣方返還定金。

第九條其他約定。第十條甲乙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本協議自行終止。本協議一式份,甲乙雙方各持份,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1、向重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3篇

大學剛畢業的王先生,想要在盛澤鎮開辦一家品牌服裝連鎖店,後來看到了房東張老闆貼出來的租店告示。王先生對該店鋪的地理位置以及面積大小基本滿意。在和房東張老闆初步交涉後,王先生當場交付了1萬的定金,並且約定擇日詳談細節後再簽訂書面租房協議。

兩天後,王先生再測量店鋪面積,發現店鋪面積並未符合其經營品牌連鎖店的最低要求,王先生跟張老闆多番協商未果後,王先生一紙訴狀將張老闆告上了法庭,認為張老闆曾口頭承諾店鋪有80多平米,要求張老闆雙倍返還定金。張老闆認為王先生因自身原因拒絕租賃,已構成違約,要求沒收定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就租賃事宜達成初步意向後,張老闆收取的.租房定金,系訂約定金,租賃合同此時尚未成立。在具體協商中,雙方對合同的主要條款,即面積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對於合同不能訂立,雙方均無過錯,適用定金罰則條件不成就。現王先生要求張老闆雙倍返還定金,張老闆要求沒收定金均缺乏依據,依法判決張老闆返還王先生定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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