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申請書範本5篇 申請書範本:高效實施,成功引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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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供了一份“執行申請書”範本,旨在幫助讀者瞭解和掌握申請書的格式和內容要點。執行申請書是一種常見的法律文書,常用於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以實現債權人的權益保障。通過學習此範本,讀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執行申請書的撰寫要領,提高寫作水平,為法律執行提供指導。

執行申請書範本5篇 申請書範本:高效實施,成功引領!

第1篇

申請人:蘭x法,男, 1961年3月8日出生,畲族,龍海市人,住龍海市x11棟401室。

被申請人:蘭x勇,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畲族,龍海市人,住龍海市x99號。

請求龍海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龍海市人民法院(200x)龍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的執行。

1、申請人經營該100畝土地合法有效。因為龍海市人民法院(200x)龍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明確認定申請人於20xx年9月24日受蘭x輝委託經營其向龍海市x村民委員會承包的100畝土地,約定期限是20xx年。即,申請人承包經營該土地的截至日期是20xx年9月24日。

2、蘭x輝申請將其承包的100畝退還村委會的申請報告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為蘭x輝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沒有到庭作證該申請報告系其所呈請,所以該申請報告的真實性無法考證。因此,在申請人合法有效的經營期限內,x村委會將該100畝土地重新發包給蘭x勇的合同無效。

3、本案執行後,申請人為經營管理該100畝土地而投資的損失難以索賠。龍海市人民法院(200x)龍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申請人為經營管理確有投資,

執行申請書範本5篇 申請書範本:高效實施,成功引領! 第2張

第2篇

申請人:蘭x法,男, 1961年3月8日出生,畲族,龍海市人,住龍海市x11棟401室。

被申請人:蘭x勇,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畲族,龍海市人,住龍海市x99號。

請求龍海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龍海市人民法院(200x)龍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的執行。

1、申請人經營該100畝土地合法有效。因為龍海市人民法院(200x)龍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明確認定申請人於20xx年9月24日受蘭x輝委託經營其向龍海市x村民委員會承包的100畝土地,約定期限是20xx年。即,申請人承包經營該土地的截至日期是20xx年9月24日。

2、蘭x輝申請將其承包的100畝退還村委會的申請報告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為蘭x輝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沒有到庭作證該申請報告系其所呈請,所以該申請報告的真實性無法考證。因此,在申請人合法有效的經營期限內,x村委會將該100畝土地重新發包給蘭x勇的合同無效。

3、本案執行後,申請人為經營管理該100畝土地而投資的損失難以索賠。龍海市人民法院(200x)龍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申請人為經營管理確有投資,而申請人在案後多次向x村委會索賠,均以被告知沒有資金理賠而告終。因此,如果貴院強制執行讓申請人退還該土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將難以得到保障。

4、申請人並非無禮阻止貴院強制執行。申請人為經營管理該100畝土地而投資32萬多元,而其中的70畝土地已經由被申請人經營管理多年,而x村委會至今未賠償申請人為該70畝土地的投資損失。現申請人也只是提出以下請求:或者由x村委會賠償申請人為該100畝土地投資328004元的損失,申請人退還剩餘的30畝土地,或者申請人繼續經營該30畝土地,而申請人為70畝土地的投資損失抵消申請人繼續經營該30畝土地所需支付給x村委會的費用。

因此,請求龍海市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第3篇

申請人: 何浩洪,男,漢族,1956年1月19日生,住廣東省清新縣太和鎮塔腳村民委員會九村50號

被申請人:陳桂南 ,男,漢族,1965年1月15日生,住廣東省清新縣太和鎮塔腳村民委員會十一村34號

請求事項:請求暫緩執行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清中法民一終字第414號《民事判決書》和清新縣人民法院(20xx)清新法民初字第187號《民事判決書》

事 由:申請人何浩洪與被申請人陳桂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廣東省清新縣人民法院(20xx)清新法民初字第187號民事判決,並經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清中法民一終字第414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判。因涉案的38000元借款(本案執行款),是另案租金的支付款,現就上述租金問題,申請人正在進行訴訟,存在案件勝訴後行使抵消權的問題,為了使申請人免遭巨大的損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六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暫緩執行。申請人願意提供相應的擔保,保證生效判決的執行。

第4篇

申請人:四川怡和置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一環路南三段 80 號信都大廈綜合樓 法定代表人:黃建原,董事長 被申請人:四川公用信息產業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區天府大道高新孵化園 法定代表人:劉紅建,董事長 你院於 20xx 年 12 月 18 日受理的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執行一案, 案號為(20xx)成執字第 178 號。因申請人已於 20xx 年 9 月 17 日向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被申請人向我賠付質量賠償金 380 餘萬元,已由武侯區人民法院以(20xx)武侯民初字第 3014 號 受理。因該案的審理結果與你院受理的本案有利害關係,最後若申請 人勝訴將導致品迭關係。加之自5﹒12汶川大地震以來,我公司 所開發的許多在建項目也被迫停工, 正常的資金週轉受到了極大的影 響。我公司為生產自救,目前正積極與金融機構協商,努力通過正常 的融資渠道解決當前的困難。故申請人特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 相關規定,向你院申請暫緩執行本案。望予以公正的裁決。 此 致

第5篇

1.強制被執行人履行北京市順義人民法院20xx年九月三日作出的()順民初字第67號民事判決書,立即給付申請人貨款五萬九千八百元並支付利息損失(20xx年七月一日至20xx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20xx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計算),並承擔案件受理費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該判決確定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經作出()順民初字第67號民事判決,根據該判決,被執行人應於該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申請執行人貨款五萬九千八百元並支付利息損失(20xx年七月一日至20xx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20xx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計算),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執行。案件受理費六百五十四元,由被執行人負擔,於判決書生效後七日內交納。現該判決已經生效,但被執行人並未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被執行人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之規定提出以上請求,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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