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審申請書範本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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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這個高速發展的時代,我們都會用到申請書,通過申請書,我們可以提出自己的請求。為了讓您不再為寫申請書頭疼,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行政再審申請書6篇,歡迎大家分享。
​行政再審申請書範本總結
行政再審申請書範本篇一 申訴人:申訴人為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申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寫明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職務。 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 申訴人的關係。委託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或 調解)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簡明扼要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並 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事實與理由:首先陳述案件事實,並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 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事實基礎, 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 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根據法律有關規定 提出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日期 : 年 月 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範本篇二 申請人:貴港市南環中學(教民4508034000004號),地址:貴港市江南工業園; 被申請人: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因訴貴港市港南區政府的行政訴訟及賠償一案,不服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9)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請求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實,撤銷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09)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撤銷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9)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開庭審理該案。 再審理由: 申請人於2009年9月28日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訴訟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是以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2009)貴行轄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案由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管轄”;2009年11月4日,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09)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院不予受理”; 2009年11月9日,申請人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該院11月24日作出(2009)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一、本案屬行政受案範圍 2007年12月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通知》,內容是:“南環中學部份土地佔用江南工業園區的用地,限3日內到港南區人民政府辦理有關事宜,逾期一切後果自負”;2008年3月23日,被申請人沒有通過任何法定程序確認,就濫用其行政職權動用警力採取強制措施,無償徵用收回申請人東面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然後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建廠,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與被申請人交涉未果;2009年3月11日,申請人向市信訪辦遞交《關於港南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信訪事項,要求被申請人蔘照相關征地拆遷文件的補償標準,返還申請人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等徵地補償費,杜絕剋扣、截留、侵佔、挪用申請人的補償費; 3月28日,市信訪辦受市政府委託,組織有關部門召開協調會,但被申請人無視這個協調會,沒有派負責人蔘加會議,由於被申請人不履行其法定職責,不予答覆,信訪事項沒有辦理結果;7月8日,申請人向市人大申請督辦《關於港南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的信訪事項; 9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反映南環中學徵地拆補償問題的答覆》,認為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是非法用地、違章建築,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拒絕支付申請人徵地補償費;對於西面的另外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其中5畝(3284.66㎡)土地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證的住宅地則按沒有辦證的建設用地用途補償,50畝(55-5)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請人無償收回不予補償,55畝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則適當補償。被申請認為申請人的157畝土地中,只有5畝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畝土地是佔用工業園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無償徵用收回申請人的152畝土地不予補償,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不服起訴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規規定,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時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不利影響形成公法上爭議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該案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受案範圍,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不予受案範圍。而今一、二審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原一、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該案中,被申請人採取強制措施徵用收回申請人的157畝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轉讓給2個企業辦廠,其中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佔用工業園土地、非法用地、違章建築為由,無償徵用收回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價徵用收回轉讓給德興機械廠。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處理是:無償收回,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並處罰款,追究申請人的法律責任;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處理是:以轉讓的形式進行補償5畝(3284.66㎡)土地費和55畝的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無償收回50畝(55-5)土地,因此出現2008年4月8日的《轉讓協議》和2009年5月22日的《補充協議》。本案在審理中,原一、二審法院只是審理後者這2分協議部分的次要事實,而完全忽略審理前者102畝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主要事實。理應經過庭審調查、質證查明的事實,但法官沒有開庭,卻按偏差的思路去審案、定案,不能客觀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該案中,被申請人對其主張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該案不屬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範圍,屬於法律明文規定受理範圍。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把本應納入行政訴訟範圍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門之外,錯誤地剝奪申請人的訴權,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絕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則;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資格、被告資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等問題具有複雜性,有時很難通過對起訴狀及其相關材料的審查就能夠辨別清楚,沒有完全搞清楚相關問題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違反人民法院裁判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行政訴訟立案工作,不得隨意限縮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不得額外增加受理條件。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行政訴訟立案監督,對於符合立案條件不予受理的,及時予以糾正,防止因當事人告狀無門而到處上訪,激化社會矛盾”,因此這兩個裁定都是嚴重錯誤的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呈請審查,作出公正裁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確實施。 此致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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