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的協議書4篇 分道揚鑣:離婚協議書
本篇文章將重點討論夫妻離婚的協議書,探究其重要性和編寫要點。隨着離婚率的上升,此類協議書成為不可或缺的法律文檔,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合理保護。介紹協議書的相關內容,有助於幫助離婚夫妻更好地進行協商和達成共識。
第1篇
協議人雙方於年月日在(結婚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雙方同意離婚並達成如下協議:
子女撫養的歸屬,撫養費的確定,包括撫養的費用、支付的具體時間、地點、特別約定等(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包括房產、交通工具、家用物品、各種存款和有價債券等等的數量等等。
6、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視權和對孩子教育權利義務的行使,以及另一方協助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第2篇
男方:某某,男,漢族,20xx年xx月xx日生,住,身份證號碼:
女方:某某,女,漢族,20xx年xx月xx日生,住,身份證號碼:
男方與女方於年月認識,於20xx年xx月xx日在登記結婚,婚後於20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兒,名 ,於 20xx年xx月xx日又生育一女兒,名 。因 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兩個女兒由男方撫養,隨男方生活,撫養費由男方全部負責。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女方可隨時探望男方撫養的孩子。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均有債務,任何一方對外負有的債務,由負債方自行承擔。(詳見附表)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六、如本協議生效後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東昌府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3篇
男方與女方於年月日在婚姻登記中心登記結婚,婚後於年月日生育名兒子/女兒,姓名。
現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2、雙方身份證複印件、結婚證複印件、共同存款證明、房產證複印件、車輛行駛證複印件、其他財產清單、子女出生證明等作為本協議附件。
1、兒子/女兒由男/女方撫養,隨同男/方生活,撫養費由男/女方每月支付元,應於每月日前將撫養費轉入指定銀行帳號:)。
2、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一方可行使探望權,但應提前通知,另一方應保證每月探望的時間不少於一天。
3、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由雙方一人承擔一半。
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元,雙方各分一半。男方/女方應於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給女方/男方。
夫妻共同所有的位於市區路號的房地產所有權歸男/女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後一個月內辦理。男/女方應於年月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元給女/男方。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4、雙方共同確認,均無任何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本協議已經全部列明所有共同財產,且均已合法分割。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給女方。鑑於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於年月日前支付完畢。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元給對方(按支付違約金)。
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需到任意一方户籍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八、如本協議生效後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户籍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4篇
協議人雙方於年月日在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育兒子。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二、兒子方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 元,在每月號前付清;直至付到週歲止,週歲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三、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座落在路小區室商品房一套,價值人民幣萬元,現協商歸女方王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給付男方方現金萬元,此款在本協議簽訂後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傢俱歸女方所有。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若有債務,在誰的名下則由誰來承擔。
五、方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時接兒子到其居住地,於星期日下午五時送回王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