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管理制度規定優秀5篇 勞動關係管理:塑造優秀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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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管理制度規定優秀5篇 勞動關係管理:塑造優秀工作環境

第1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一)職業健康培訓資料,包括培訓內容、培訓人數、考試情況等內容;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分佈、接觸人羣情況等內容;

(三)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定點和檢測情況、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措施、個人防護用品管理等內容;

(四)健康監護資料,包括職業健康檢查、禁忌症處理、職業病病人管理等內容;

(五)工作記錄資料,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決策、職業安全健康自查情況、職業安全健康監督部門監督檢查記錄等內容;

(六)法律法規資料,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範性文件等內容;

(七)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認為應當存入職業健康檔案的資料。

第四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指定專人負責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工作,並做到:

(一)按照要求填寫職業健康檔案有關內容,保證職業健康檔案的準確性;

(二)每年定期對職業健康檔案進行復核,並及時修訂;

(三)及時將職業健康檔案信息錄入計算機,加強職業健康檔案信息管理;

(五)嚴格職業健康檔案借閲管理,非經公司領導批准的`,一律不得外借。

第五條、接受相關政府管理單位對職業健康檔案工作進行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對職業健康檔案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職業健康檔案數據採集和彙總,建立分公司職業健康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對檔案信息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更新數據。

第七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職業健康檔案負有保密義務,應當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勞動關係管理制度規定優秀5篇 勞動關係管理:塑造優秀工作環境 第2張

第2篇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含在我省境內就業的外國、無國籍及港、澳、台勞動者,以下統稱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內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八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協議後,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必須年滿16週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需招用未滿16週歲的人員除外),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必須年滿18週歲。招用從事爆破性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年齡不得低於20週歲。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文本,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參照統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區勞動合同文本。

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必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一)有固定期限的(臨時工合同期不得超過1年);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於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內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單位與原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四)因工緻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後,應在15日內作出答覆。逾期不答覆,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二)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第十八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停業、依法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五)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用人單位無法調劑安置的富餘人員;

第二十條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徵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需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五)、(六)、(七)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三)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五)經用人單位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醫療期雖滿但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認仍在住院治療的;

(三)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二十六條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三)、(四)項除外),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後,如確需留用,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對在本單位轉為合同制職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幹部,下同),其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願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作為最低標準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修訂)。

第三十條生活補助費標準為原固定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補助1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本人原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本人月工資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修訂)。

第三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二條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在7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鑑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名蓋章後,由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鑑證。

第三十六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勞動合同鑑證工作。

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辦理鑑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

(六)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第三十九條經審查鑑證的勞動合同,由鑑證工作人員簽名,並加蓋勞動合同鑑證專用章,註明鑑證日期,進行統一編號。

第四十條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應繳納鑑證費,鑑證勞動合同每份收費5元。

第四十一條由於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過錯,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在下列條件下,當事人可免除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約定不需負責,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後,用人單位必須繼續履行合同,並補發勞動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期間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者必須返回原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不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之正當理由,自行離職連續15日以上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後,用人單位不發給其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其勞動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等進行指導;

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管理實行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並具體管理中央、部隊、省屬駐穗單位使用外來員工的勞動合同。

各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管理的具體分工和管轄範圍,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鄉鎮勞動管理機構負責本鄉鎮所屬用人單位及村辦企業、聯户辦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隊、省屬和外省駐粵單位的勞動合同(省另有規定除外),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對所屬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按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罰金,在税後留利中開支。

第五十一條各市可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省勞動廳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3篇

2、各班組設立兼職考勤員。考勤表要於當日下午下班前20分鐘內進行考勤,嚴禁虛假考勤。

3、考勤員要堅持原則,考勤表要公開張貼,接受監督。凡病假、事假等需提前交出證明,經允許後方可離開崗位,否則按曠工考勤。

4、有事離廠時須辦理請假手續,半天以內班長在請假條上審批;半天以上1天以內班長同意簽字後報請車間分管主任審批;1天以上3天以內者需班長同意,並在請假條上簽字,分管主任核准簽字,主任審批;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請假需由分管主任簽字,主任同意;3天以上經車間主任同意簽字後,報請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5、病、事假等涉及工資調整按公司人力資源部有關規定執行。

2、遵守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嚴禁等候下班、等候買飯。

4、嚴格服從命令,積極參加各項工作,不消極怠工。

5、堅守崗位,不脱崗,不睡崗,不串崗,離崗要登記,事先要請假。換班須經班長、分管主任同意。

6、不準在崗位上看非專業書籍、看報、打牌下棋、編織、洗晾衣物,不準在崗位上收聽音樂,玩遊戲,不準在工作時間內理髮、洗澡、趕集、上店以及其它不屬於正常的生產、工作範圍內的事情。

7、嚴禁酒後上崗。服從調配,聽從指揮,不聚眾鬧事、打架鬥毆以及做其它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事。上班時間不準往崗位上帶糖果、煙酒、撲克、針線等容易誘發違紀行為的物品。

1、遲到2小時以內者,一人次處罰50元;2小時後仍不到崗者,按曠工一天處理。一年累計達到3次者作離崗一個月處理。

2、提前離崗1小時以內者,一人次處罰50元;提前離崗1小時以上者,按脱崗處理。一年累計達到3次者作離崗一個月處理。

3、提前吃飯、等候就餐、等候下班的,發現一人次處罰20元。

4、在崗位上串崗、看書、看報、編織、洗晾衣物,收聽音樂、玩遊戲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一人次處罰50元。一年累計達到3次者作離崗一個月處理。

5、無論何種情況,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私自休班、換班的,發現一人次處以50元罰款。經督促仍不能回公司上班的,按曠工處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6、考勤表不公開,不按時考勤,發現一人次罰考勤員50元;不上班虛報考勤的,追回虛報冒領工資,一人次罰班長200元。

7、當值人員值班期間精神不振,一人次罰款300元。睡崗、脱崗者,在公司處罰的基礎上一人次罰款500元;扣罰值班長200元;扣罰所在班長100元;扣罰車間值班人員100元。對於兩次及以上出現睡崗、脱崗者按公司規定執行。

8、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班內打架鬥毆、聚眾鬧事、威脅、漫罵、打擊報復管理人員擾亂正常工作秩序,有上述行為之一者,處以200元罰款,並按下崗處理,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需離崗的給予離崗處理,需解除合同的,按公司規定執行。

9、接到工藝人員電話,在15分鐘內不能到達現場的且無正當理由的,每次罰當值人員各100元,年度內累計三次者按下崗處理。

10、班組員工違紀,班長及管理人員在場不加制止同樣視為違紀,並作相同處罰。

11、一年內違反勞動紀律兩次者,不能評為先進個人;一年內違紀超過5人次的班組,年終不能參評先進班組,所在班長不能參評先進個人。

12、帶薪休假、探親假、事假、病假等除按公司有關規定考核外,還執行車間績效考核辦法。

第4篇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衞生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衞生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衞生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綜合辦公室根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等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衞生檢查。員工接受職業衞生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從事有特殊衞生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衞生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衞生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每年組織一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衞生檢查和異常人員的複查治療。由用人單位職業衞生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衞生管理部門,並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衞生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症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衞生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衞生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並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並及時組織進行衞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衞生監護檔案和用人單位職業衞生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一)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二)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1、用人單位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託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託書;

4、對職業病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衞生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用人單位在職業衞生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衞生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九、本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衞生檢查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衞生檢查、複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用人單位負擔。

十一、建立參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人員體檢制度。

第5篇

為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依照集團水務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政策,制定本管理辦法。

1、按照授權委託書要求集團人力資源管理中心負責與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簽訂勞動合同。

2、按照授權委託書要求授權人代表公司與除上條之外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1、入職各類崗位員工,均須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

2、從未簽訂《勞動合同》或已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3、在原單位正式退休、內退而加入公司的員工,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員工簽訂《聘用協議》。

4、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後的一個月內,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通常為3至6個月,根據試用期間工作表現,試用期可提前結束。

5、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個人聲明)後,公司方與之簽訂勞動合同。

6、合同終止時間:每年6月30日之前入職的.,合同終止日期為終止年份的6月30日;6月30日之後入職的,合同終止日期為終止年份的12月31日。

7、勞動合同版本,當地主管部門有強制性規定的,採用當地主管政府部門提供的統一版本(需到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備案),沒有強制性規定的,均按集團同一版本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

1、首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員工,原則上籤訂3年期合同;中層及以上級別的員工原則上籤訂5年期勞動合同。特殊技術性人才,經集團特批後,原則上可簽訂5年期合同。

2、續訂勞動合同時,一般員工原則上籤訂5年期合同,中層及以上級別員工原則上與原合同期限相同;所有員工第二次續簽合同,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3、《聘用協議》期限為一年,協議期滿後,續簽《聘用協議》。

4、在孕、產、哺乳期、醫療期的員工,依據法律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時間期限進行簽訂。

1、公司因經營或業務變更需要,在與員工協商一致、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可以變更。

2、綜合部下發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後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

1、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有一方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即為終止《勞動合同》。

2、綜合部在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前30日內,應主動徵求用人單位和員工本人的意見,決定是否同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3、如雙方均願意續簽,綜合部應組織雙方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續簽《勞動合同》。

4、對於公司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綜合部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員工應在綜合部要求的時間範圍內(一週內)辦理離職手續。

5、如員工不願續簽《勞動合同》,則應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離職審批手續。

1、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雙方有一方不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即視為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主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按《離職管理辦法》辦理。

3、公司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員工應在綜合部要求的時間範圍內(一週內)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九條公司按國家和山東省有關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離職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按山東省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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