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系統幹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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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全縣交通運輸系統幹部管理規範和完善幹部外出行為,嚴格電話暢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交通系統幹部管理制度

一、交通運輸系統幹部在法定工作日內因公因私離開,必須嚴格遵守請假報告制度,不得擅自外出。

二、局領導班子成員在法定工作日內,外出離開的,必須向局長請假,並告之局辦公室。各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局機關各股室負責人在法定工作日內外出離開,必須分別向分管局長和局長報告請假,因私外出時間超過5天的,必須書面請假,並報局辦公室登記備案。上述人員因公務活動外出,有局長籤批意見的不再報告。

三、各二級單位副職在法定工作日內外出離開,應向單位主要負責人請假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外出;機關一般幹部在法定工作日內外出必須向股室負責人和分管機關的局長請假報告,因私外出時間超過5天的,必須書面請假報局長批准後方可外出。

四、交通運輸系統幹部外出回遠後,應及時向局辦公室報告銷假。需繼續外出的必須再行履行請假報告手續。

五、交通運輸系統幹部外出期間有違紀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六、對未按要求進行報告外出離開的,視為無故脱崗。對無故脱崗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談話批評、責令檢查、全系統通報、紀律處分等處理。

七、凡未報告並造成工作被動、延誤的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八、局領導班子成員,各二級單位負責人必須保持手機24小時暢通,凡因電話不暢通,耽誤工作的,可視情況扣減電話費,並根據新的工作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九、局屬各單位要參照本制度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加強對本單位幹部職工外出和電話暢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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