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範文精選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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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那麼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歡迎參考閲讀。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範文精選合集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範文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土地使用權租賃事宜,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內容如下:

1.出租土地位於___________,總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

2.出租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租賃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租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甲方權利、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乙方權利、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份。

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補充需經甲、乙雙方簽訂變更合同協議書 ,作為合同的補充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訂立合同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範文

訂立合同雙方:

出租方:陳明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因乙方生產需要,佔用甲方的承包地,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自願達成如下土地租賃合同:

一、甲方願將承包的位於唐河縣城郊鄉大張莊村大張莊張北組村東邊段永懷土地南邊土地(東西長 米,南北寬 米,共 畝)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願意承租。

二、土地每畝每年租賃價格 元。

三、租期一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土地用用用途:僅限於放置預製板。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在上述土地上鋪設石子、河沙、不得硬化土地表面,並且不得在上面修建臨時或永久性建築。

五、甲方需自用時,可隨時收回上述土地,乙方應無條件退還。

六、甲方需要回收土地時,乙方應騰空土地上所有物品,保證乙方能夠耕種土地。

七、如甲方要求退還土地乙方拒不退還或收回土地時乙方不騰空土地上的物品時,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的數額為捌拾萬元。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決不反悔。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協議人:

甲方: (簽字)

乙方: (簽字)

年 月 日訂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範文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甲方代表烏蘇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範圍內的土地,乙方只有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地下資源、埋藏物等均不屬於乙方使用範圍。

第二章租賃的土地、期限,租賃金

第三條甲方將位於烏蘇市 鄉(鎮) 處 畝國有土地租賃給乙方進行耕種經營,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需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四條 土地租賃使用年限為 30年,從 20_年 1 月 日起到 2042 年 1 月 30日止。

第五條乙方在租賃 20_年1月至 20_年1月免交租賃費,

20_年 1月至 20_ 年 1月每年每畝上交租賃費 元。

20_年1月至2035年 1月每年每畝上交租賃費 元;

2035年 1月至2045年1 月每年每畝上交租賃費 元。

租賃費在當年12月30日前交清一年的租賃金。

第三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甲方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權限給乙方實地丈量、核實土地租賃位置和麪積。

第七條甲方在乙方按期限、規劃進行土地經營後,組織有關部門驗收。驗收合格甲方依法予以確權勘界,確定土地經營面積,註冊登記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八條 甲方有權按時如數向乙方收取租賃金,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租金,甲方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有權制止乙方損害租賃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第十條 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甲方要維護乙方的土地租賃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租賃合同。因社會公益事業和國家、地方重點工程需佔用土地的經原批准租賃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可以收回租賃土地。提前收回租賃土地時,甲方應在收回土地60天前,將收回土地的坐落、四至範圍、收回理由、收回日期書面通知乙方交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應當給乙方補償,補償標準甲乙雙方根據土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附着物的價值等因素協商確定,協商不能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二條 甲方有義務協調乙方因租賃土地界線而產生的矛盾糾紛,如因甲方的過錯給乙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甲方負責賠償造成的直接損失。甲方無故造成合同無法履行,所有損失由甲方負責。

第十三條 甲方享有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甲方應當為乙方全力爭取國家給予當地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二節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甲方必須保證乙方優先足量灌溉土地的用水,在租賃期間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乙方的土地灌溉用水權,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甲方必須把電的線路架到打井的地方,所有費用由

甲方承擔。

第十六條 乙方如需用地下水時,甲方負責把打井的一切手續辦齊,不得影響乙方的正常灌溉土地。如造成損失由甲方全部負責。 第十七第乙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第十八條 如乙方植樹經甲方確認的植樹面積不收土地租賃費,植樹費用乙方自理,林木收益權歸乙方所有。

第十九條 乙方使用土地不得利用土地進行違法活動,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及後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二十條 乙方可以將租賃的國家農用地使用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轉租、轉讓。

第二十一條 乙方在租賃的土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乙方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在24小時內將災害情況上報甲方,在3日內向甲方提交減免租賃費的書面申請報告,依據市人民政府確認的損失額度,按比例減免應繳的租賃費。

第17條 本合同在租賃期間,可依照法律規定,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繼承時須依法進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租賃期滿後,乙方如不再繼續租賃,其農田基礎設施及地面附着物、構築物設施,登記造冊無償歸乙方所有,並辦理註銷登記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租賃期滿後,如乙方需繼續租賃該土地,須在到期前90日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可優先租賃,並經雙方協商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逾期不提出申請,視為不再繼續租賃,甲方可直接另行租賃。

第二十五條 租賃期滿後,乙方返還的土地不得降低原有的種植能力。

二十六條 本着節約水資源,提高農業經濟效益的原則,乙方必須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下達的農業新技術推廣任務。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合同生效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雙方應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十八條單方要求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對方,雙方經協商一致後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十九條 合同履行期間,如果國家政策與合同簽訂時發生較大變化,嚴重影響到了一方的權益時,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條 租賃期滿,合同自行終止。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直接損失。

第三十二條乙方自批准之日起連續兩年未經營的視為乙方自願解除租賃合同無償向甲方交回土地使用權,由甲方另行發包,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由承擔。

第三十三條 乙方不能按期繳納租賃金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逾期不交每月按應收總額3‰收取滯納金。

第三十四條 乙方可以改變土地用途將土地轉租、轉讓。

第三十五條 乙方如無故終止合同,其租賃土地上的一切設施無償歸甲方所有。

第三十六條 甲、乙雙方發生糾紛後,應當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租賃期滿乙方返還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約定,乙方應賠償損失,並按《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合同所在地鄉(場)鎮根據《烏蘇市國有土地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烏政辦[20_]41號)行使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 受市人民政府委託負責對本行行政轄區內的農村國有土地租賃金的收繳工作。

(二) 嚴格執行市、鄉(場)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本行政轄區內農村國有土地的路、林、渠、水、田以及居民點等規劃建設情況。

(三) 保護土地租賃者的合法權益,與市國土資源局處理本行政轄區內村民與土地租賃者的土地糾紛。

(四) 督促落實本行政轄區內農村國有土地租賃者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下達的植樹造林、農業新技術推廣等各項任務,並做好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後生效。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原合同一律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鄉(鎮)國土資源所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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