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祕密合同技術合同保密期限約定2篇 "揭祕技術合同保密期限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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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祕密合同是保護商業機密和技術資產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中保密期限的約定尤為關鍵。技術合同保密期限約定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直接影響到合同的約束力和保密效果。本文將針對技術祕密合同的保密期限約定進行深入探討。

技術祕密合同技術合同保密期限約定2篇

第1篇

本合同簽約各方就本合同書中所屬技術祕密的技術內容、成果權益、收益分配、費用支付、違約責任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及其資料等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由簽約各方共同恪守。

本合同由上述簽約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

6.2 讓與方提供與技術祕密相關的樣品,樣機,原材料等包括:

7.1 本合同訂立前,讓與方自行使用本合同技術祕密的狀況(時間、地點、方式):

7.2 本合同訂立前,讓與方許可他人使用本合同技術祕密的情況(時間,地點,方式):

8.1 讓與方許可受讓方在以下範圍內使用本合同涉及的技術祕密:

8.3 本合同成立後,讓與方對受讓的技術祕密是否可以再行轉讓:

9.1 讓與方保證本合同涉及的技術祕密不侵害他人的任何權利。

9.2 讓與方保證本合同涉及的技術祕密具有實用性,可靠性。

10.1 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涉及的技術祕密在合同有效期內均負有保密義務。

10.2 在合同有效期內,讓與方將本合同轉讓的技術祕密。

10.3 合同終止後,受讓方對本合同受讓的技術祕密。

11.1 技術祕密讓與方向受讓方提供技術指導的內容:

13.3 讓與方有權查閲受讓方會計帳目,查閲時間,方法如下:

14.1 簽約各方是否有義務將後續改進的技術祕密成果以書面方式告知對方:

14.2 後續改進的技術祕密成果權益分享,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履行:

(1)後續改進的技術祕密成果屬於研究開發一方享有,另一方有權使用,並且

(2)後續改進的技術祕密成果屬於簽約各方共有,各方均有實施使用的權利,其所獲得的利益由使用方各自享有。但一方如果轉讓後續改進的技術祕密成果,需經另一方的同意。

(3)簽約各方就後續改進技術祕密成果權益問題另行約定如下: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簽約各方均無責任,讓與方不返還已收取的技術祕密使用費:

(2)非合同簽約各方的責任,造成本合同技術祕密公開;

16.1 任何簽約方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第_________條,第_________條,第_________條,第_________條中的任何一條,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3)按實際損失支付賠償金,實際損失的範圍和計算方法為:

16.2 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後,簽約方約定本合同內容:

簽約方確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對於具體內容需要變更的,由簽約各方另行協商並書面約定,作為本合同的變更文本。

18.1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簽約方可在_________日內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1)因對方違約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沒有必要繼續履行;

18.2 合同解除後,對於已履行部分給簽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雙方按如下約定承擔:

19.2 協商解決不成,簽約方同意採用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糾紛:

為避免簽約各方理解上的分歧,簽約方對本合同及相關補充內容中涉及的有關名詞及技術術語,特作如下確認:

21.1 簽約方確定以下內容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到_________止。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技術祕密合同技術合同保密期限約定2篇

第2篇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技術祕密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技術祕密轉讓合同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四種類型。

轉讓人與受讓人在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中應明確各自的違約責任,約定違約責任是確保技術祕密轉讓合同訂立的雙方當事人完全地履行各自的義務,對妨礙技術祕密合同順利實施的一方給予相應的懲罰。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並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超越約定的範圍,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祕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轉讓技術[包括1]沒有全部轉讓;2]沒有按約定期限轉讓;3]逾期轉讓超過兩個月的法定規定;4]提供的技術祕密達不到約定的技術指標和要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因此而造成受讓方的損失。

2、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超越約定的範圍,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祕密,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3、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包括泄露技術祕密,在合同約定的範圍以外或者不按約定的方式使用技術祕密,使受讓人遭受損失,應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4、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非專利技術引起的侵權糾紛,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用,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超越約定範圍,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祕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受讓人應承擔以下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或者不補交未交的使用費或者不支付違約金。應承擔補足應交納的費用和違約金,拒不支付的,應退還出讓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停止實施專利或者技術祕密並賠償因此而給出讓方造成的損失。

2、超越約定範圍使用專利和技術祕密,擅自許可第三人使用專利和技術祕密,停止違約行為,並承擔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責任。

3、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如泄露技術祕密,轉授使用方法等給轉讓方造成損失,應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一、專利申請提出以後、公開之前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所簽訂的 技術祕密轉讓合同,受讓人應承擔保密義務,並不得有妨礙轉讓申請專利的行為;

二、專利申請公開以後,批准之前訂立的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申請人(轉讓人) 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依照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確定;

三、專利申請被批准以後,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當事人所簽訂的技術祕密轉讓合同 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四、專利申請被公開駁回,技術祕密轉讓合同效力終止,但是,經雙方當事人協 商,可改為技術服務合同;

五、轉讓的技術祕密,經證明是能獨立運用、並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和技術價值 的,只能簽訂階段性技術成果轉讓合同(或協議)。

第三百四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祕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的範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三百四十四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佈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三百四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百四十七條 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 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九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三百五十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祕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一條 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 違反約定擅自許可 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祕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二條 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 用技術祕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祕密的,應 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 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祕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祕密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節 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條 技術諮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諮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接受受託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三百五十八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諮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諮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數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諮詢合同的受託人未按期提出諮詢報告或者提出的諮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按照受託人符合約定要求的諮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

第三百六十一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並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三百六十二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三百六十三條 在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託人利用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受託人。委託人利用受託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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