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2篇 "確保順暢合作:打造完美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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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是指雙方對某項工作、項目或服務進行協商,約定簽訂合同,由其中一方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指定工作並按約定價格支付報酬。承包合同不僅促進了工程與勞務效益的實現,也為雙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承包合同2篇

第1篇

依照《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公開、誠信、平等、自願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土地承包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位於 村 山坡頂耕地(旱地)4.5畝承包給乙方。

三、承包價格:本合同期限內按每畝每年1300元,計每年5850元,於每年9月前一次性結清當年的承包費用。若不能按時結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本合同長期有效。

四、結算方式:以現金結算,甲、乙雙方以收據為憑。

五、此標的土地若有任何爭議、糾紛和債務,由甲方全權處理矛盾糾紛。

六、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享有獨立的生產自主權、經營權,不能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方式,乙方要認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讓別人佔用,不得毀壞。

七、違約責任:上述條款是甲、乙雙方在完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藉口違約,否則,單方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違約方承擔。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承包合同2篇

第2篇

自20xx年7月16日趙宗勇與曹華簽訂《砂石建材廠合作協議》以來,因雙方在生產經營管理方面分歧較大,經雙方協商同意現砂石廠由趙宗勇全權承包經營,曹華除主合同的規定完善相關手續及協調礦區內村民關係只負責礦區內的村民關係,不協調礦區外所發生的一切矛盾及生產中所發生的一切責任,曹華不再參加與砂石廠的生產經營及人員管理,經協商,現達成以下協議:

一、從20xx年2月10日起小華砂石廠由趙宗勇全權承包經營,砂石廠產量大小和各種原因造成的停工停產與曹華無關,無論砂石廠產量大小,趙宗勇每月付曹華承包費十萬零壹仟元(¥101000.00元)整,從20xx年2月10日起趙宗勇開始支付曹華承包費,從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2月10日,趙宗勇每月的月底按時支付曹華每月8萬承包費,若不按時支付,趙宗勇小華砂石廠的股份歸曹華所有,剩餘的每月2萬1仟元共二拾伍萬二仟元(252000.00元)在20xx年春節放假前全部支付給曹華,如不支付餘款,趙宗勇小華砂石廠的所有股份全部歸於曹華所有。

二、承包期間,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税費及保險費用

和安全事故責任均由趙宗勇全權負責,一切責任與曹華無關,曹華不負任何責任,但如因礦山資源國土部門要收取5萬元以上税費或罰款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

三、趙宗勇在小華砂石建材廠現有設備和有效礦區生產經營,不能擅自改變增加設備,若有改變視為趙宗勇違約,並承擔違約金和相應責任,現砂石廠設備五零產車兩台,斗山一台,柳公一台,三一(215)挖掘機一台,倒料車三台(歸餘黎明所有),千風轉一台(電機40千瓦),1214的錘破機一台(電機160千瓦),88打砂機一台(電機90千瓦),變壓器兩台(共300千瓦),小空壓機一台(電機15千瓦)。

四、承包期一年為一週期,時間從20xx年2月10日至20xx年2月10日,在此期間雙方不得反悔,若曹華反悔曹華負責賠償趙宗勇違約金50萬,如趙宗勇違約,其名下的小華砂石廠的股份歸曹華所有,以此為依據送法院裁決,在承包期間,趙宗勇按時支付曹華承包費及按時交納應交税費的前提下,曹華不得擅自責令砂石廠停工停產,如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曹華承擔。

五、砂石廠所需的炸材由趙宗勇審批、保管、發放、使用,並全權負責,但前一段時間曹華有協助趙宗勇完成審批炸材相關手續,如因炸材原因造成砂石廠停工停產,趙宗勇不付曹華承包費,砂石廠因炸材原因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也由趙宗勇全權負責。如因政府機關原因所造成的缺

六、砂石廠所有證照由曹華負責辦理,所需費用由趙宗勇提前支付,如趙宗勇不提前支付費用造成砂石廠停產,屬於趙宗勇違約,承包資金趙宗勇照樣付給曹華,若因政府政策或砂石廠證照不齊等原因導致砂石廠不能生產,趙宗勇不付曹華承包費用。

七、砂石廠所產生廢料歸陳和平,和餘黎明協商處理。

八、為了雙方利益,望大家精誠合作,相互配合。 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送公證處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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