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講座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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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古代神話中美麗傳神的“女禍補天”的故事,講述了人類的始祖是一位擎天立地的女性,她“摶黃土作人”,並“煉五色石補蒼天”。從此,誕生了人類社會,但在現實的社會原始的象形文字中“女”字的造型是一個跪着的奴隸,後來經過15次的演變,才成為今天的“女”字,不過仍能看出跪着的痕跡。直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中國婦女的地位才得到根本性的改變,這種改變不僅體現在日常生活中方方面面,而且還體現在婦女的法律地位上。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就莊嚴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廢除束縛婦女的封建制度、婦女在政治、經常、文化、教育、家庭、社會等各個方面,均有與男子平等權利,實行男女婚姻自由”,婦女照樣能參政議政,參加生產、接受文化教育、家庭中地位平等,有的女人主內的同時也在主外,實現毛澤東提出的“婦女能頂半邊天”的宣言,並破除了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封建思想,享受着婚姻自由的法律地位,即結婚自由、離婚也自由。

 

婦女權益保障法講座講稿

1995年國務院頒佈《中國婦女發展綱要》,明確了1995——2000年中國婦女發展的任務和目標。如今,又出台了《中國婦女發展綱要》,明確了2001——2010年婦女發展的任務和目標。但是,由於傳統觀念、傳統勢力的影響,婦女權益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實上的平等還存在着一定的距離,這是我們必須正視的一個現實,不過通過我們全社會的努力,我們婦女同胞們的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必將推動中國的婦女事業取得新的更大的進步。

下面讓我們一起從婦女的政治權利、勞動權利、教育權利、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利和計劃生育與婦女健康權利等六個方面學習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政治權利 1、《憲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家庭等各個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婦女政治權利的現實性是有目共睹的,如:雅芳公司的總裁鍾冰嫻女士,再如(舉例)。

2、《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對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採納,對有關侵害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這個規定的保障渠道是我們各級政府、人大常委會和各級婦聯組織。

二、勞動權利 1、《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如女大學生在人才市場遭到的不平等待遇。

2、《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如:
3、《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如:
三、教育的權利 1、《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如:
2、《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接受職業教育、技術培訓等的權利。如:
3、《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四、婦女的人身權利 1、《憲法》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如:
2、《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如:
3、《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嚴禁歧視女嬰。如性別鑑定。嬰兒滿6個月後,除非特殊情況不得流之。

4、《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一般懲罰家庭暴力者。《刑法》嚴懲猥褻婦女、侮辱婦女、**婦女的行為。如:五、婚姻家庭權利 1、《婦女權益保障法》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在感情確已無法挽回時,離婚也未必不是好事。

2、《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權利。如:
六、計劃生育與婦女健康權利 1《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2《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婦女的天空是低矮的……”婦女應該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和意識,才是自己維權的關鍵,畢竟,法律是最後的救濟手段。案例:1、家中遇暴力起訴受保護案情回放:程靈在2002年12月邂逅了台灣人王祥,二人在次年1月閃電結婚。婚後不久,二人雙飛台灣過起幸福生活。2004年初,程回到重慶不久又飛回台灣老公身邊。但此後,王開始對妻子大打出手。程為此曾將丈夫起訴到台灣地方法院。2004年底,程又回到重慶,以遭遇家庭暴力為由向南岸區法院遞交訴狀,要求離婚。之後,程向台灣地方法院撤訴。  程特地向法院遞交了台灣警方的證據。該證據是程在台灣期間遭遇家庭暴力時,向警方報警後,警方對此的處理情況記錄。南岸區法院承辦法官楊忠稱,他們受理後,擔心王不到庭應訴,耐心地做思想工作,消除了王對大陸法院的疑慮。去年4月,在法官的調解下,王祥同意補償500元人民幣、1.8萬餘元美元。  案件背後:昨日,法官楊忠稱,目前涉台、涉港的離婚案件不斷增多,其中大部分婚姻關係的女性都是大陸的。這些婚姻一般都是閃婚,他為此希望大陸女子在婚姻上要理性,不要貪圖對方的身份和錢財。同時希望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要像本案的程靈那樣,及時報警,保存證據,積極通過當地援助機構,尋求法律幫助。此外,還要在訴訟前掌握好對方的財產線索。2、禁止生育協議[案例]2003年5月,治某(女方)與錢某(男方)在當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孩子由治某撫養。離婚後二人又達成書面協議: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撫養教育孩子身上和不影響財產的繼承權歸他人所有,再婚後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違者支付對方違約金2萬元。2003年10月錢某與王某(女、未婚)結婚,並於2004年11月生育一子(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治某知道錢某生孩子後就以錢某違約為由,向其索要違約金2萬元,遭到錢某拒絕,治某向法院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錢某承擔違約金。[評析]此案的離婚夫妻禁止生育協議無效。首先生育權不因為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生育權是法定的,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公民想什麼時候行使這種權利就可隨時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這一權利的行為都是非法的、無效的。當然,公民也可放棄這項權利,但這種放棄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且公民即使一時放棄了這種權利,以後又想生育子女,同樣可以繼續行使生育權。在本案中,雙方達成禁止生育的協議,是對法律賦予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法律賦予公民享受有生育權的規定。依照《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其次,原、被告訂立的禁止生育的協議,也侵犯了被告妻子王某的生育權。按照《婦女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被告之妻王某享有依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但是,如果限制了被告的生育權,必然也會限制王某的生育權,因為王某合法地行使生育權必須以丈夫的生育權不受到限制為前提。可見,原、被告訂立的協議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第三人王某的生育權,是違反婦女權益保護法的行為。3、病妻告丈夫討得手術費 案情回放:趙明是南岸的一名城管職工。去年3月28日他被妻子劉蓮告到法院,説他不拿錢給需要做心臟二尖瓣置換手術的妻子治病,要求他拿出10萬元給她做手術。南岸區法院調查得知,劉在10多歲時就患心臟病,小孩出世後病情愈發嚴重,最後導致半邊癱,生活無法自理。劉的父母多次到法院哭訴女兒的病情和無奈,甚至還將女兒抬到法院。  “並不是丈夫不盡扶養義務。”南岸區法院維權合議庭承辦法官黃家琴經多方瞭解,就在去年春節,趙明還出錢給妻子治療。趙是聘用人員,每月800多元工資,為了家庭和妻子,他捨不得吃穿,上下班穿的都是工作服。  瞭解情況後,黃法官開始做雙方的工作。開始,趙仍以無錢為由拒付醫療費。法官跑了10天,趙終於多方籌集了一筆鉅款交給妻子做手術。手術期間,黃法官還三次前往西南醫院探病。法官的柔情,丈夫的救命錢,終於感動了劉,去年5月18日,劉主動向法院撤訴。經歷了這個官司後,二人也因此離婚。  案件背後:昨日,記者在工商大學校門口見到值勤的趙明。趙稱,他理解前妻當初的行為,現在他們相處得像朋友一樣。今天就是“三八節”,他祝福前妻節日快樂,身體健康。而劉蓮昨日稱,她現在基本能夠生活自理。她希望前夫有自己的幸福。4、丈夫有外遇妻子獲補償 案情回放:1996年,張芹和吳建戀愛並於次年結婚,後生下一子。婚後兩人感情並不好。1999年9月至2003年10月期間,吳建受工作單位委派,先後到瀘州和成都工作。2001年至去年1月期間,他與別的女子同居,不再對張芹盡夫妻義務,隨後提出離婚。  市一中院認為,吳建未離婚而與他人同居,對婚姻有過錯,而且在離婚過程中有隱匿和轉移共同財產的情形。根據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終審判決兩人離婚,孩子歸張芹撫養,吳建一次性給付17萬餘元撫養費、財產補償6萬元,損耗賠償5萬元。  案件背後:主審法官認為,吳建長期在外工作,未盡到為人夫、為人父的責任,對家庭和子女缺乏關心,並在婚姻期間與他人同居,嚴重傷害夫妻感情,依法應給予張芹賠償。在離婚過程中,吳建又有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導致夫妻共同財產無法確定,按照法律相關規定,張芹應該得到補償。5、離婚欲割腕調解去心結案情回放:今年45歲的劉軍和王蘭是大學同學。10多年前,他們在同一所重點大學讀書時,曾談過戀愛。畢業時,被同學們稱為“才子佳人”的劉軍和王蘭卻因種種現實原因,不得不含恨分手。  去年年初,劉軍和王蘭在同學會上不期而遇。此時,他們才發現雙方居然在同一個城市工作。這次偶遇讓兩人埋藏10多年的戀情突然爆發,他們告別各自的家庭,排除重重阻力,終於走進婚姻殿堂,圓了兩人10多年前的夢。  然而,他們此時才發現,同為重點大學教授的兩人,個性都很要強,經常為家庭瑣事各不相讓,矛盾逐步升級。去年年底,劉軍以夫妻感情不合為由,起訴到南岸區法院,要求與王蘭離婚。而王蘭堅決不同意離婚。  案件審理過程中,王蘭被劉軍的一句氣話刺激,突然打開隨身攜帶的挎包,摸出一把小刀就往自己手腕上割!早就注意到王蘭異常表現的主審法官當即衝過去,奪過小刀,這才化險為夷。事後,經法官精心調解,女教授最終答應離婚,兩人和平分手。  案件背後:南岸區法院民一庭庭長陳芳説,法院對此案暫時“冷處理”,同時主審法官多次對雙方進行調解。兩個月後,劉軍和王蘭終於和平分手。離婚糾紛中,雙方當事人一般情緒比較激動。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法官一般比較注重通過調解來解決糾紛,真正做到“案結事了”,解開雙方當事人的心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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