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租車轉讓協議書範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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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租車轉讓協議書範文三篇


關於出租車轉讓協議書範文三篇

 

以下是本站的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於出租車轉讓協議書,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出租車及經營權轉讓協議篇一

(甲方):

身份證號:

電話:

購車方(乙方):

身份證號:

電話:

本協議簽訂地:

甲方將自己所有的一輛XXXX色XXXXXXXXX牌出租汽車(車牌號XXXXXXXXXXXX,發動機號XXXXXXXXXXXX,車架號XXXXXXXXXXXXXX,行駛證登記人XXXXXXXXXX),營運證號XXXXXXXXXXX,於XXXXXX 年XXX月XXX日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轉讓金額為人民幣XXXXXXXXXX(¥XXXXXXXXXXXX),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一致協議:

一、自協議簽訂,乙方即向甲方付清全部轉讓款項,該車所有權、營運權利及其它一切權益全部歸乙方,乙方有使用、營運、出售、轉讓及報廢等權利。

二、甲方保證該轉讓車輛及營運手續無任何他項權利,甲方的一切債權債務與該車輛及運營手續無關。

三、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該車輛的手續、票據和證件真實、合法、有效。事後如發現甲方提供的該車輛的手續、票據、證件等有虛假、偽造的情況,或車輛來歷不明,乙方有權將車輛退回給甲方,並要求甲方退回購車款,因偽造手續、票據、證件等而給乙方造成的所有損失及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三、乙方因本協議爭議發生的所有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差旅費等)由甲方承擔。

四、雙方約定於XXXXX年XXX月XXX日前過户,過户所需費用由XXX方承擔,由XXX方到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户手續,XXX 方協助辦理。

五、雙方協定本協議爭議事宜由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管轄。

六、該協議雙方簽字後即生效。

甲方:

乙方:

XXXX年XXX月XXX 日XXXXXX年XXX月XXX日

售車方(甲方):

身份證號:

電話:

出租車買賣協議書篇二

出賣人(甲方)XXXXX

身份證號:XXXXX

購買人(乙方)XXXXX

身份證號:XXXXX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自願、平等共同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從便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甲方自願將自己所有的一輛XXXXX出租車的經營權、所有權終身賣給乙方所有,車牌號為蒙XXXXX ,發動機號XXXXX 車輛識別號為XXXXXXXXXX.

二、車輛賣價人民幣XXXXX 元整(¥:XXXXX 元),終身賣給乙方所有。

三、付款方式:本合同簽字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四、車輛成交後,乙方付完車款,甲方必須辦理過户手續,一切費用與甲方無關。在辦理過户途中,甲方必須無條件提供與過户相關的證件、手續,並積極配合,不得推諉。

五、甲方收到乙方付款後,即將所有該車的維修工具、各種票據、行駛證、登記證及相關所有證件交給乙方所有和保存。

六、甲方交付車輛之前,因該車所發生一切事故和產生所有費用(包括違章記錄)及糾紛由甲方負責和承擔,乙方接受車輛以後,因該車所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和新產生的費用(包括違章記錄)及糾紛由乙方負責和承擔。

七、燃油補助從簽定合同之後由乙方領取,甲方必須提供領取燃油補助的相關證件和簽字手續。

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及中介人簽字後生效,應承擔相應的法律效益。

八、此合同一式三份,買主和賣主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一份,希雙方共同遵守此合同書,不得造成任何特殊藉口違反此合同,雙方如有反悔給對方付違約金XXXXX元( ¥:XXXXX元)

出賣人(甲方)XXXXX

購買人(乙方) XXXXX

見證人:XXXXX

年 月 日

出租車轉讓合同的效力篇三

2008年10月,李峯與客運出租汽車公司簽訂承包運營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自2008年10起至2014年10月止李峯承包出租車。李峯應愛護、妥善保管車輛,未經出租汽車公司同意不得將運營車輛交給他人或無客運資格證的人員運營,李峯根據運營需要可聘用副班駕駛員,但必須遵守行業管理部門和出租汽車公司的規定。

2011年11月,曲風與李峯、劉芳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李峯、劉芳將出租車轉讓給曲風,從即日起該車所有權歸曲風所有,該車在2011年11月以前的事宜由李峯、劉芳處理,以後的事宜由曲風處理。該車的名義車主為李峯,實有車主為劉芳。2012年1月,曲風在運營中被出租汽車公司查扣,李峯以承租人的名義向公司提交檢查一份並交納違約金4000元(實際由曲風支付)。2012年2月,曲風在運營中再次被公司查扣,李峯向公司提交檢查一份,要求解除合同。後李峯與公司解除承包合同。

那麼,雙方簽訂的客運出租汽車承包運營合同是否有效呢?

正尚説:

出租車運輸行業是涉及公共道路交通及安全的重要行業,實踐中,出租車駕駛員應當具備出租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資格證。本案出租車轉讓協議中,劉芳已將車輛的行駛證交付曲風,曲風也應知道該車的所有人並非劉芳與李峯,且曲風與2012年7月才取得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資格證。出賣人明知受讓人將駕駛該車輛且其未雙證不全人員時,仍將車輛交付給買受人,則雙方濰坊了合同無效中“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文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因此合同無效,並按運營期間對合同價款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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