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投資協議書2篇 【範本分享】合夥投資協議書:為你的商業夥伴關係奠定堅實基礎
“合夥投資協議書”是指用於規定合夥人在某一項目或事務上所遵循的權利、義務、利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等方面的文件。協議的簽署將為雙方提供法律保障,確保項目的順利開展,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
第1篇
甲、乙、丙、丁、戊、己、庚七方共同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七方共同出資籌劃 項目,達成如下協議。
1、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2、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 項目承擔責任。
3、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衍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4、若共同投資的股份轉讓後,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1.共同投資人委託 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在 項目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 項目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在 項目成立後,行使其作為 項目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利息,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 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方報告共同投資的項目運營狀況、財務狀況、人員狀況等。
3. 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共同投資人可以對 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共同投資人共同投票決定(小數服從多數)。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1. 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 項目登記之日起 99999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 項目成立後,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 項目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5. 方每週必須出具一次共同投資人的財務狀況、 項目貨物盤點單、固定財產清點單、人員勞務發放清單、雜項支出清單。 方在處理對外事務時,如若涉及經濟支出,應問詢共同投資方,徵得多數人一致意見後,由 方全權處理。
為保證項目高效運營, 方有權對項目的各個崗位人員的任命及工作安排,組建正規化的財務人員及財務系統,並委任 方為項目運營的全職副總經理,協助 方工作。
1.所有共同投資人不得無故泄露任何項目有關的財務狀況、人員狀況、創意策劃、技術問題、商業機密、運營狀況等,泄露者視為違反本條例,將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賠償其他共同投資人所有經濟損失。
2.若有投資人進行撤資、股權轉讓等行為退出項目,同樣不得泄露任何項目有關的財務狀況、人員狀況、創意策劃、技術問題、商業機密、運營狀況等,泄露者視為違反本條例,將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賠償其他共同投資人所有經濟損失。
3.泄露與否或泄露程度以其他共同投資人共同判定為主,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雙方意願的情況下可以先進行協調,如協調不成可再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賠償其他共同投資人所有經濟損失。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第2篇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進行項目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 投資項目情況簡要描述:(項目名稱 投資地點 等)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總額為人民幣xxxx元,其中,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出資xxxx元,佔出資總額的x%;乙方出資xxxx元,佔出資
總額的x%; 丙方出資xxxx元,佔出資總額的x%;丁方出資xxxx元,佔出資總額的x%;
各共同投資人應於 年 月 日前將上述出資額解入指定的銀行的指定賬户: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該項目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財產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1)共同投資人一致同意委託 方為該項目的事務執行人,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項目的日常事務。
(2)共同投資人一致同意委託 方為該項目的財務管理人,管理共同出資的財產及投資所產生的孳息收益。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方(事務執行人)和方(財務管理人)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方作為事務執行人,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重大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約定而給其他共同投資人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 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或 方管理財務情況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或暫停財務管理工作。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1.事務執行人、財務管理人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財產;
2.共同投資人在該項目運營後年內,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3.如果該項目最終無法成功運營,對為該項目的發起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各出資人應按時繳納出資,不按期出資的,按照元/天向其他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如因不按期出資給該項目發起或經營造成損失的,應當向其他守約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任何一方出資延期2個月、明確表示不再出資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出資的,除承擔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外,還應向其他守約方支付預計出資額x%的違約金。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 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