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隱患銷號制度4篇 "隱患銷號:為安全生產建設添一道點亮的紅綠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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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隱患銷號制度》是針對當前社會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隱患問題制定的一項重要制度。該制度旨在通過對隱患的及時整改與銷號,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風險降到最低,保障員工和企業的安全。

安全生產隱患銷號制度4篇

第1篇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xx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各部門、各單位和外委施工單位。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是指生產和輔助生產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基建過程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產隱患分為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建設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一、公司總經理對所屬各生產、建設單位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

二、各二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各分管礦(廠)長、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監察部監督檢查重大隱患的整改治理進度。公司其他業務部門負責實施本職範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

四、各駐礦、廠、處安監處(站)協助各二級單位負責人監管安全生產隱患的日常監管工作,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

第五條生產、建設單位將生產、建設項目、場所、工程發包、設備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嚴禁以包代管。生產、建設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安全生產隱患,均有權向公司安全監察部和有關業務部門報告。執行公司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

安全監察部接到隱患報告後,要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業務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並跟蹤到隱患得到治理。

第七條隱患排查與治理所需的資金由公司及二級單位從專項資金中解決,要保證有充足的資金整改治理隱患並落實到位。

隱患分級:按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程度不同,將隱患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礦(廠)、部解決不了,須經集團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科(隊)、車間(工段)解決不了,須經礦(廠)、處解決的隱患。

c級:由科(隊)、車間(工段)和生產業務部門可以解決的隱患。

一、各二級單位每月一日前要將上月的a、b級隱患呈報公司安監部,並提出整改意見,經安監部確認安全隱患後,每月將隱患報表上報集團公司和地方煤礦安全監察分局,並負責督察治理進度。

二、隱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須每次都報,直至隱患整改治理完成,對於不報隱患的單位,公司不安排安技措費用。

一、隱患整改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公司總經理、礦(廠)長全面負責;分管經理、分管礦(廠)長、各級總工程師組織各業務部門對隱患要抓緊整改,做到五落實,既項目落實、設備材料落實、資金落實、時間進度落實、責任落實。

二、對於一般隱患,由各單位(車間、廠、科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於重大隱患,要制定並實施隱患治理方案。重大隱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內容:

三、生產、建設單位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誌,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

四、公司各單位要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於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要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情況時,要採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及時向上級部門彙報。

五、公司安監部及各駐礦、廠、處安監處(站)要對隱患進行跟蹤監督檢查,直至隱患徹底整改解決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條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當時不能立即排除的隱患要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加以控制,並限期解決。對隱患無防範措施的場所或單位,要堅決予以停產整改。

第十二條生產、建設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將依法給予處罰。

安全生產隱患銷號制度4篇

第2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及時排除各種事故隱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對於一般事故隱患,有隱患發生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第三條、對於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報送有關部門,並提出隱患治理方案,同時下達隱患治理通知書。

1、經費和物資。概算此隱患治理所需經費及物資需求

2、人員需求。針對治理的事故隱患情況,確定相應人員的落實需求。

3、治理時限。根據事故隱患治理的難易程度,在假定物質與人員到位情況下,確定隱患治理的時限。

4、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在隱患未得到治理前及在治理過程中所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及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五條、隱患治理通知書內容主要包括。隱患部位,隱患類別,要求採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完成時限,隱患治理責任人。

第六條、隱患治理完成後,隱患治理單位應向廠安委會及時提出驗收申請,廠安委會應及時對隱患治理情況進行現場驗收。驗收合格的,應及時向隱患治理單位發出書面確認書。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隱患單位重先制定方案進行治理。

第3篇

(一)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進一步落實全市交通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業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全市交通行業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行業管理機構實施監管督查。

(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須堅持“政府領導、屬地管理、行業監管、企業為主”和“實事求是、科學認定、分級管理”的原則。

(四)本制度所稱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是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行業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交通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行政管理權限範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五)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積極主動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六)各區、縣(市)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和城區各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上報的各類隱患的梳理和審核工作,確定本級掛牌督辦治理隱患,並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和上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申報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本轄區內交通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查工作。

各區、縣(市)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在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申報掛牌督辦隱患治理的同時,還應向上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申報備案。

(七)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各交通行業管理機構上報的各類隱患的梳理和審核工作,確定本級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向屬地政府相關部門和市交通主管部門申報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本轄區內各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較大隱患和掛牌督辦隱患治理的指導、協調和督查工作。

(八)各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杭州城區各基層交通行業管理機構上報的各類隱患的梳理和審核工作,確定本級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向市交通主管部門申報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城區各基層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較大隱患和掛牌督辦隱患治理的指導、協調和督查工作,對各區、縣(市)交通行業管理機構上報的重大隱患治理給予指導、幫助。

(九)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各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上報的各類重大隱患的梳理和審核工作,確定本級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上報申請市政府、省政府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本級以上掛牌督辦隱患治理的協調和督查工作。

(十)安全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十一)安全隱患按危險程度和整改難度可分為三級:

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較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生產經營單位自身能夠完成整改的,但需?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後方能排除的隱患??

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很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需經過較長時間整改治理後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十二)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隱患排查的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層層落實責任,按規定進行定期與不定期地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班組每週至少開展一次排查,車間每半個月至少開展一次排查,企業(單位)每月至少開展一次排查。

(十三)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各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應每月對本轄區、本行業內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一次安全隱患抽查,對存在的較大隱患和重大隱患應每半月至少組織一次督查。

(十四)市交通主管部門應對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各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開展檢查或督查。

(十五)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隱患治理的主體,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立即組織治理。一般隱患應立整立改,及時消除隱患;較大隱患應成立專項治理小組,限期治理;重大隱患應制定整治方案,實施分級掛牌督辦治理。

(十六)重大隱患治理原則上實施三級掛牌督辦治理,即採取“各基層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各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市交通主管部門”三級掛牌督辦治理。

(十七)存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向當地交通行業管理機構申報掛牌督辦治理,成立以生產經營單位第一責任人為組長的重大隱患治理小組,組織專家組評估,制訂整改方案。整治方案主要內容:

(十八)對已明確的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當地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和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整治方案,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並負責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完成隱患治理。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主要內容:

第4篇

安全檢查的主要任務是檢查本礦對安全生產方針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檢查各個生產環節和所有工作崗位的事故隱患及不安全因素;制止和糾正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檢查的目的是消除事故隱患,杜絕各類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

一、安全檢查的形式分為定期檢查、不定期檢查、巡迴檢查、日檢查和班(組)自查和特殊時期檢查:

1、定期檢查:全礦每月組織有關部門,對礦內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全面安全大檢查;

2、不定期檢查:全礦每月組織有關人員,對全礦的安全生產狀況1—2次抽查活動;

3、巡迴檢查:安全檢查人員每週對礦內的生產狀況,進行一次全面的巡迴檢查;

4、日檢查:安全檢查人員每天對生產系統以及有關生產輔助崗位,隨時進行安全檢查;

5、班(組)自查:專(兼)職安全檢查員和班(組)長對本班(組)的所有工作崗位和生產、輔助環節進行每班不少於兩次的安全檢查;

6、特殊時期檢查:雨季三防期、春節期間和其它節假日期間及特殊情況,要隨時對礦內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

7、對查出的所有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要採取三定的方法(定專人、定時間、定措施)及時進行解決和處理;

8、對查出的三違現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反勞動紀律)要給予批評教育和經濟處罰;

9、對在安全檢查中所查出的問題,要詳細作好檢查記錄和處理情況記錄,以待備查;

10、對安全生產搞得好的班(組)和個人,要及時給予表彰和獎勵。

3、對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改善;

4、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5、從業人員在工作崗位中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6、發放和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要符合國家的標準和行業標準;

7、現場生產管理人員和指揮人員不要違章指揮,不要強令從業人員冒險操作;

8、檢查各類危險源的監控情況,各類隱患事故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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