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管理制度5篇 精細管理,呵護印章: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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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重點介紹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旨在規範印章使用程序,保障公司印章的安全和合法性。有效的印章管理不僅能有效防範印章被濫用和冒用的風險,還能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信譽度。通過本制度的建立和執行,公司將建立起一套嚴謹、科學的印章管理機制,以確保印章的正常使用和保密性。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5篇 精細管理,呵護印章: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第1篇

1.印鑑: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業務專用印章。

2.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在公司範圍內有效應)。

1.與公司發展有重大關聯、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單位名義對政府行政、税務、金融等機構以公司名義的行文,蓋公司印鑑。

2.以公司名義對機關、企事業單位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章典範的核決等蓋公司印鑑或領導簽字章。

3.因公司業務需要而以部門名義在授權範圍內對廠商、客户及內部規章典範的核決文件由領導簽署的,蓋公司印鑑或部門章。

4.各部門在以辦業務的權責範圍內及對於公共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5.印信帶出外用應完善借用手續和指定監印人,監印人對印章使用負責。

1.文件需用印時,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以主管領導核准後,連同審核的文件文稿交監印人用印。

2.監印人對未經領導審批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受處。

五、印章遺失時除立即向上級報告外,並應依法公告作廢。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5篇 精細管理,呵護印章: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第2張

第2篇

1、公章由企業總經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掌握使用。使用公章一律登記,要由經辦人簽字。

2、以公司名義上報、外送、下發的文件、資料、報表等,經總經理審閲批准後方可加蓋公章並嚴格登記手續。

3、企業公章不外借,主管人不在時由總經理指定人代管,雙方做好交接手續。

4、企業員工因取款、取物、掛失、駕駛員辦證等,需用單位介紹信,由總經理批准並嚴格登記手續。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要求在空白書面上加蓋公章。

6、凡私蓋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經發現給予嚴厲懲處。

1、合同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後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2、凡在授權範圍內洽談的合同,經總經理同意方可成立。經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審核、簽字後,在財務部蓋章,並嚴格按照登記手續進行登記備案。

3、未經總經理批准,沒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審核、簽字或者空白合同上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否則由當事人承擔一切經濟損失,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4、凡私蓋合同專用章或利用合同專用章營私舞弊者,一經發現給予嚴厲懲處。

1、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要由財務負責人負責保管並掌握使用。

2、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不能交給銀行出納員自行保管和使用。

3、除正常的財務需要用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外,其他事項需用必須經過財務負責人報請公司總經理批准並徵得法人本人同意後方可使用並嚴格登記手續。凡私蓋章者一經發現給予嚴厲懲處。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在空白書面上加蓋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

1、現金、銀行、轉帳收(付)訖章由出納員負責保管並掌握使用。

2、現金、銀行、轉帳收(付)訖章只有在現金、銀行、轉帳收訖或付訖時使用。

3、不得在空白書面上加蓋現金、銀行收(付)訖章,一經發現,嚴厲懲處並承擔經濟損失。五、發票專用章使用管理制度發票專用章由會計人員負責保管並掌握使用,發票專用章用於加蓋增值税專用發票,財務部門在收到貨款,驗證購貨方“一般納税人資格證書”後給其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並蓋發票專用章。

第3篇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__縣招商局公章(以下簡稱公章)管理,完善公章使用手續,杜絕漏洞發生,促進公章使用和管理更加制度化、規範化,確保公章使用和管理正確、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專人管理公章。公章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未經批准其他人員不得動用,專管人員也不得將公章交給他人使用和管理。公章專管人員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崗位時,辦公室應指定人員代管,專管人員要向代管人員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項。公章專管人員調離時,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二、嚴格審批手續。使用印章應堅持“先批准、後用章”的原則。批准人應當在《印鑑使用登記表》上簽字。事情特急而批准人又無法簽字的,經請示批准人同意後,可先加蓋單位公章,同時將蓋章後的材料複印備存,並註明請示人、請示時間,事後補辦簽字手續。

三、登記備案。用章人員要認真填寫《印鑑使用登記表》,登記內容包括:編號、時間、用印事由(或文件名)、用印單位或人員、用印數量、批准人姓名、經辦人姓名等。

四、蓋章位置要準確、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嚴禁在空白介紹信、空白便函、空白證件等上用印。

第4篇

深入貫徹執行總公司頒發的《印章管理制度》,規範公司經營管理活動,明確公司人員各項權利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結合物業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人私章、財務專用章及各項目用章。

3.1公司行政公章:適用於公司的各類公文、對外經營活動及聯絡的各類文件及資料等。公司常規性公文,對內業務文件、格式文件、表格類使用公章由使用部門負責人把關,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總經理審批;公司對外的一切經濟合同、文件、承諾等由辦理部門經手人、負責人審核、總經理審批、董事長批准。

3.2公司財務專用章:適用於公司各種財務報表和票據,由公司財務負責人根據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使用。

3.3公司發票專用章:適用於向付款人出具發票時使用,根據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使用。

3.4各項目專用章:適用於公司各類專項業務,根據公司實際設置,所有對外使用內容須經項目經理審核確認,項目收費員按照公司管理規定使用、登記和保存。項目用章主要是為了方便日常管理處業務的辦理,嚴禁使用管理處章用於承諾、發送公函或簽訂業務合同;

3.5法人私章: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其他情況需使用法人私章需經董事長審批。由財務部經理根據管理制度的規定使用和保管。

4.1公司各類印章的刻制應符合公司機構設置、名稱變更及工作職能變化等需求;

4.2部門專用印章的刻制,由需求部門填寫《印章刻制申請表》,並按申請表的要求提交董事長審批。

4.3刻制印章申請經批准後,由綜合部根據《印章刻制申請表》的具體要求統一刻制,其他部門及個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類印章,一理髮現私自刻制公司各類印章的情況,公司將視其情節輕重進行處理,造成重大後果的,報司法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4.4印章如遇丟失、損毀或被盜時,保管人、代管人或借用人應及時向部門領導彙報,並提交情況報告,造成不利後果的,視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在辦理登報掛失等相關手續後,填寶玉《印章刻制申請表》,經公司批准後,由綜合部辦理補刻。

5.1印章申請部門領用印章時,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保管領用登記表》,由綜合部對刻制的印章留印模,保管人簽字蓋手印,並由總經理、董事長分別在該登記表上出具委託保管簽字證明,做好備案登記。

5.2凡申領新印章的部門必須同時上交舊印章並辦理相關手續。

6.1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現金出納保管,法人私章由物業會計保管,各項目用章由各項目收費員保管(最終以授權委託人的證明為準)。

6.2印章必須由各印章管理人員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6.3用章的保管和審批權必須分離,嚴禁保管權和審批權由一人兼任。

6.4用章保管人必須嚴格執行管理處用章管理制度,否則按瀆職行為處理。

6.5印章管理員工離職時,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作為移交工作的一部分。

7.1公司名稱改變、印章圖樣改變、印章損毀、遺失或被盜已聲明作廢等情況,原印章廢止。

7.2需要廢止的公司印章,除遺失和被盜情況外,應及時繳回綜合部。

7.3舊印章自上交之日起廢止。綜合部對廢止印章做好登記,註明廢止印章名稱、使用部門、領用日期、廢止原因、廢止日期等具體內容,辦理印章封存並妥善保管已廢止印章直至按印章保存年限最終銷燬或上繳公司綜合部。

7.4如發現公章、空白紙蓋章證明被盜失,必須及時向公司報告情況,及時追查原因,採取善後措施。

7.5公司各類印章停用封存,經辦人填寫《印章封存/拆封申請表》,由綜合部經理、物業總經理、董事長簽字後,由綜合部負責監督監封人簽字或加蓋監封人印章;如因工作需要拆封啟用,需填寫《印章封存/拆封申請表》,經綜合部經理、物業總經理、董事長簽字後方可拆啟。使用完畢依照上述程序封存。

8.1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遺失,如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綜合部報告,按照公司規定程序。

8.2必須嚴格依照制度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制度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8.3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追究相關責任;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5篇

1.印鑑: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業務專用印章。

2.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在公司範圍內有效應)。

1.與公司發展有重大關聯、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單位名義對政府行政、税務、金融等機構以公司名義的行文,蓋公司印鑑。

2.以公司名義對機關、企事業單位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章典範的核決等蓋公司印鑑或領導簽字章。

3.因公司業務需要而以部門名義在授權範圍內對廠商、客户及內部規章典範的核決文件由領導簽署的,蓋公司印鑑或部門章。

4.各部門在以辦業務的權責範圍內及對於公共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5.印信帶出外用應完善借用手續和指定監印人,監印人對印章使用負責。

1.文件需用印時,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以主管領導核准後,連同審核的文件文稿交監印人用印。

2.監印人對未經領導審批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受處。

五、印章遺失時除立即向上級報告外,並應依法公告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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