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通用三篇

來源:巧巧簡歷站 9.66K
在生活中我們也需要經常寫心得體會,通過寫個人的心得體會,有助於我們今後少走彎路。以下是本站和大家分享的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通用三篇的參考資料,提供參考,歡迎你的參閲。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通用三篇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通用1

我在閲讀《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第一章《文明和社會控制》中,社會控制的問題引起了我的深思。

首先,在本書中提出社會控制是指社會組織利用社會規範對其成員的社會行為實施約束的過程。而這種支配力直接是通過社會控制來保持的,是通過人們對每個人所施加的壓力所保持的。施加這種壓力是為了迫使他儘自己本分來維護文明社會,並阻止他們從事反社會的行為,即不符合社會秩序假定的行為。而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我們就其中的道德來説,在希臘城邦文明中體現為傳統規則,這是倫理習慣的一種近代形式,當倫理髮展的結果產生了道德體系時,就出現了一種法律發展的階段,在這個階段中,人們試圖將法律和道德等同起來,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為法令。這便讓我不禁想起了近期熱議的話題——“不給老弱病殘讓座車長和乘務員可拒載”。

《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的一項規定》在鄭州市十二屆人大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接受了審議。規定公交車乘客不給讓老弱病殘讓座罰款50元並有權拒載。這項規定引起了專家、學者以及廣大市民的熱議,爭議的焦點無非是政府和司法機關是否應該通過社會控制將道德行為上升為法律約束?我認為這一案例正好契合了《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這本著作中的觀點,即上述提到的社會控制。

當然,針對這一規定,有市民認為讓座這一行為本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社會弱勢羣體應受到尊重和保護。老年人表示支持這項規定的出台,認為乘車更有“底氣”了,有法律為其“撐腰”。而有的市民則表示反對,認為“一旦上車買了票,就相當於和公交公司訂立了合同,公交車有義務把乘客送到相應的站點,作為車長和和乘務員是沒有權利因為不讓座而單方面解除合同”。公交公司也表示並不樂觀,相比於現在的“軟性”文明勸導,“硬性”的規定當然會更好管理,但是可操作性有多強呢?關於這項規定的爭議充分體現了社會控制是否被社會成員接納?

我們平時所討論的行為約束有兩個方面,一個是道德約束,一個是法規約束,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內涵,所以才有了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相依存的説法。坐車讓座的問題屬於道德範疇,一旦對不讓座給予經濟處罰就屬於法律範疇,然而道德是不能夠考法律來加以強制執行的。我們傳統的價值觀念提倡尊老愛幼,這本應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對於不讓座的現象盛行的時候,只能説明我們的國民整體素質底下,價值觀念有待提高。

另外,我們對公交弱勢羣體與公交強勢羣體的界定:公交弱勢羣體是指老、弱、病、殘、孕以及抱小孩,在公交車上不能夠很好保護自己的羣體;公交強勢羣體是指其他的正常人員,能採取適當措施保護自身安全的羣體。現在鄭州市既然把乘車讓座行為上升到法律的層面,那麼就法律的嚴苛行來講,是否應該明確規定什麼樣的弱勢羣體享有優先待遇?我們應該以怎樣的標準去衡量老弱病殘呢?什麼算老?是不是要規定個年齡段?倘若如此,中國規定年滿60歲的人頒發老年證,那麼請問59歲不算是老年人嗎?我們不應該讓座了嗎;什麼算弱?有錢有勢開私家車的算不算強?那坐公交車的又算不算是弱;什麼算病?是不是有醫院的診斷書就算病?如果在車上有人突發心臟病,卻沒有就診書,按法規,他是不能享有優先坐座位的權力呀!什麼算殘?從表外特徵看,瘸子瞎子這種在公交車上無法正常保護自己人身安全的人坐座位無可厚非,可是如果是身體素質較好的聾子啞巴算是殘疾人,難道也應該享有坐座位的待遇嗎;這就是這項法規出台後帶來的可操作性問題。

再者,我們談談車票代表的權力與義務問題。坐公交車買票,一旦購買了車票,一項契約便隨之產生。坐車者購買的是權力,理應享有公交公司提供的快捷、安全的服務;而公交公司也應履行義務,提供空間和安全的運輸。既然乘客購買的車票沒有差異,那麼所享受的服務就應沒有差異。如果説非要讓座,是不是應該像買火車票那樣,有個坐票和站票之分?

綜上所述,鄭州市頒佈城市公交條例的規定是通過社會控制的手段將道德上升為法律約束,這正是國家的職能,並通過法律來行使。然而它的強力是否在現實生活中得以實施,則是當今社會更加關注的問題!正如書中耶林所説:背後沒有強力的法治,是一個語辭矛盾——“不發光的燈,不燃燒的火”,那麼一個不能實施強有效操作力的法規如何進行社會控制?

針對這一問題,我認為法律將道德進行社會控制是違背法律的根本精神的。首先,一般人的態度是反對服從他人的專橫意志,但卻願意過一種以理性為準繩的生活,而目前,我們所缺乏的,正是對法律和對道德的一種信仰,而信仰則是對某種主張主義極其相信、尊重,並作為自己行為的指南,也是希望法律所體現的道德為廣大人民所接受。其次,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的侷限性需要道德和宗教來彌補。而道德是一種無形的社會控制手段,是存在於人們的認知或是社會輿論中的不成文的,道德幾乎涉及到人們日常行為中的一切行為。因此,道德又具有法律的性質被人民普遍遵守,將這種外在的約束真正轉化為內在的自我約束,才能將法治與德治完美結合。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通用2

在《社會契約論》的第一卷裏,盧梭得出過這樣一個結論:一個專制的政府要成為合法的政府,就必須讓每一代年輕人都可以自由地決定是接受它還是拒絕它;如果做到這一點,該政府就不再是專制的政府了。

我在想我在決定接受我們的執政黨時有沒有選擇的自由,沒有,我都從來沒有奢望過會有,也就無所謂了。但據説我有選舉的權利,我又在回憶我的選舉權行使的歷史。

從小時開始選什麼優秀、三好、幹部,這些班級內的選舉時,我是有表決舉手的權利的,但選的對象多為老師時常在班裏表揚的好學生,我也因此得到過實惠:沒做過什麼事,但老師常表揚文章寫得好、字很漂亮,也就得過什麼優秀的,但我自認為自己真不怎麼優秀來着。印象很深的一次選舉班長,原任班長是個學習成績很好,但不關心他人的女生,全班對些很有非議,於是選舉的結果是該女生下課了。但班主任在選舉後進行了長時間的演講,表述該女生的成績和與眾不同,看着年邁老師的期盼,放學時間已到,沒有任何事能與家裏的飯菜香和此時的飢餓感相比,在老師要求下全班又重新投票,女生繼續當着班長,一波才算了了。

沒有人去懷疑老師的權威,也不可能有人去質疑第一次選舉的有效和第二次選舉的拉要票作弊,學生的民-意在此可見無力。

再説憲法給的選舉權吧。在高中時,有同學到了18歲,參加過選舉了,據説投了票的還給點錢什麼的,以車費還是以什麼名義給,我記不清了,但學生有總比沒有好。問那些被選舉的人他認識不,都不認識,也不瞭解,反正有多種原因可以決定選擇其中之一:名字好聽一點的,或者性別為男的,或者聽説過的,或者住在同一小區的,或者一個學校畢業的,或者……總之,有一個條件正好對上眼感覺舒服就成,至於是不是符合真正的被選舉的條件,道德、知識水平如何,都無關緊要,政府或者有關組織(想象中的公正機構)會幫我們把關的。後來才知道,一切制度的制定時,都要把當政者當成賊來防,而我們忘記了這一點,以為人性本善,漏洞大開,賊也紛入。以至於賊會罵,我不是生來是賊的,還不是體制提供的機會,我只是犧牲品。

説遠了,不過直到現在,我也沒真正按我的意願行使過選舉權,都是別人畫好的饃讓我點,饃的口味如何,沒有人知道。刑罰中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是不能參政議政,但對於大多數人而言,剝奪與否結果都是一樣的,所以於他們而言這根本不算處罰。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通用3

書讀萬卷,遇事不亂”,讀書不僅可以淨化人的心靈,陶冶情操,更可以在實際生活中對我們進行疏導,為我們排憂解難。為了讓自己不斷地從書本中汲取更多的營養,最近對《公務員學法用法讀本》一書進行了通讀,重點對第三部分與第四部分的第三十一講與第三十四講進行了精讀。讀罷,合上書本,靜坐書桌前,感悟頗多。雖然國家機關與事業單位有所區別,但其中做人、做事的道理卻是相通的。法律知識不僅可以適用和指導公務員的行為,也可以適用和指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行為。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對憲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正,在修正案中就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近些年來,依法治國的理念已經逐步深入人心。2010年,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在職人員都參加了“五五”普法考試。通過五個“普法”階段及這麼多年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幹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覺性不斷提高,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效地促進了經濟發展,維護了社會穩定,保障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但是,這並不意味着我國目前的法治建設就已經達到了一個成熟和完善的階段,就中國目前整體的法治形勢來看,我們還不能説是非常樂觀,違法犯罪的現象仍然大量存在,在某些領域甚至有增無減,再加上一些新型犯罪形態的出現等等,這些都讓我國的法治建設面臨着嚴峻的考驗。我們也更清醒地看到,公職人員在學法用法實踐中仍存在不少問題,學法用法的意識和能力與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因此,對於我們來説,學好法用好法是非常有必要的。法律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工作都是息息相關的,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並加以熟練地運用對於更好地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是必不可少的。作為一名事業單位機關的工作人員,我不僅有義務去加強自己的法律修養,提高自己的法律覺悟,更有義務去運用法律知識維護我們農科院和職工的合法權利,去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我聯繫《公務員學法用法讀本》一書,結合自己的本職工作,談談學法用法的體會:一、提升學法用法的思想認識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只有認識上到位,才有行動上的自覺。我國是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提高全民法律意識,推進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項重大而長期的工作。自覺學習和貫徹運用法律知識,關鍵在於提高思想認識。我們科研事業單位與一些法律是息息相關的,比如:知識產權的《著作權法》、《專利權法》、《商標權法》、《商業祕密權》、《植物新品種權法》、《農業法》、《種子法》、《土地法》以及《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由於平時不善於積累,導致我們對法律知識的掌握相對匱乏,致使我們在遇到一些法律問題時難於應用法律的手段去處理,直接影響了工作成效。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充分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才能保證各項工作規範有序開展,服務好工作對象。

二、積極主動加強學法我的專業是法學,加之這也是我本職工作的一部分,所以我知曉學法用法的重要性,對學法有了更多主動性和積極性。我常常通過網絡、書籍,查閲大量的法律、法規及條例,學習和了解新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據此整理出一些與科技產業工作相關的條文、條款以備工作需要時隨時參看。工作之餘,我還與做法律工作的朋友討論一些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法律案件、積極地向他們請教一些法律問題。工作中我主動學習與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並自覺踐行,努力提高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水平。多樣化的法律知識學習方式不斷地充實着我的頭腦,從學法用法的實踐中感受到自身法律素質有所提高,使我能更主動的去學習,工作中涉及到法律方面的問題能及時依法處理,若遇難題就找專家邊問邊學,不斷地增強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和自覺性,依法辦事的意識和水平也有所提高。

三、學用結合,進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和依法辦事能力學法是用法的前提,學法的最終目的在於自覺遵守並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事。作為一名機關工作人員,我的工作也是和法律有密切關係的。如對我院對外簽訂的合同進行審查,對合同條款、格式及合法性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在女職工工作中要儘可能地維護好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女職工辦實事、辦好事等。這些都要求我不僅要熟悉《公司法》、《合同法》、《物權法》、《婦女權益保護法》、《婚姻法》、《勞動法》等法律,而且還要懂得在遇到問題時如何運用好這些法律法規,切實地維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遇到法律方面的問題能善於把書本上學到的法律知識靈活變通地應用到實踐中去。只有將學法與用法有機結合,才能有效地推進事業的健康發展;只有把學習法律知識和依法辦事緊密結合起來,與科研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與我院的實際狀況緊密結合起來,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穩定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提高法治理念的思想和管理水平;只有不斷地學法、懂法、用法才能合理合法妥善的解決不斷髮生的問題,才能真正維護合法權益,才能為我院的發展保駕護航。

“匯百溪方能成大海”,我一個人的力量終究是非常渺小、非常有限的,要想更好地維護我們的自身合法權益及我院的合法權益,還需大家共同學習、共同努力。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式進行。一是堅持理論學習中心組學法制度。根據具體情況,各研究所與處室可以每年度組織職工集中學習法律知識若干次,學習時,要做好專門的記錄,以備事後進行查閲與温習。二是堅持培訓制度。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聘請一些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專家,針對我院的具體情況對廣大職工進行培訓。也可以以談話的形式,讓廣大職工與聘請人員進行面對面的談話,解除大家的迷惑之處。三是堅持自學與輔導相結合。俗話説:“師傅領進門,修行在個人”,因此最關鍵的還是我們每一個人要結合自身的工作性質與特點,聯繫自己在我院的工作實際,確定自己需要學習的內容,加強自身的法律涵養。如果願意的話,還可以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撰寫一些自己在學法用法方面的調研文章或心得體會。四是堅持理論聯繫實踐。讀死書不如不讀書,這是一個眾所周知的道理,我們學習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加以運用。

在日常工作中,將自己的行為納入到法律的軌道當中,運用法律的手段管理本所、本處室的各項事務,努力提高自己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水平。通過學習《公務員學法用法讀本》,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沒有法律是萬萬不行的,但是法律又不是萬能的。我國是法制社會,做任何事情都應該以法律為基礎,以道德為基準線。

法律只能對我們的外部及最基本的行為進行規範。在某些思想問題上,法律也是束手無策,甚至顯得那麼蒼白。這就需要我們在不斷提高自己法律修養的同時,更要加強自己的道德修養,做到法主德輔,古人常説:“百行以德為首”講的就是這個道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