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來源:巧巧簡歷站 2.15W

內容提要: 當前,在整治社會經濟秩序及規範市場中,行政管理只應弱化,而行之有效者在於必須強化法律手段。為此,應該進一步完善民事立法、經濟行政立法,加強行政立法和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法,使我國儘快從一個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過渡,這是解決目前我國經濟秩序混亂的根本途徑。  

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當前,我國正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階段。在這個過程中,傳統的管理模式已經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新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管理模式還在探索之中,因此,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混亂。例如,經濟欺詐現象較為嚴重,逃、廢債行為相當普遍,債權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金融詐騙、逃匯騙匯、騙取出口退税等違法犯罪行為仍較為猖獗;
假冒偽劣商品愈演愈烈,不僅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而且也危害了許多人民羣眾的身心健康;
地方保護、地區封鎖和部門壟斷依然存在,並妨礙了統一市場的建立。這些混亂現象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敗壞了國家信譽和改革開放形象,嚴重妨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也給人民羣眾和廣大消費者造成了損害。當前,整治混亂秩序、規範市場行為是關係到黨和國家的根本利益,關係到改革開放順利進行的重大問題,也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的重要任務。  

 整治混亂秩序、規範市場可以有兩種手段供我們選擇,一種方式是強化行政管理、擴大行政權限、加強行政處罰;
另一種方式是強化法律規範和嚴格執法、依法行政。前一種是行政手段,後一種則是法律手段。我認為,當前單純依靠強化行政手段來治理混亂秩序並不能夠取得應有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於,儘管改革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國仍處於從集中型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階段,政府雖然在很多方面採取了各種簡政放權的措施,但政府享有的行政權限與市場經濟的需求相比,仍然過大。  

我認為,整治混亂秩序、規範市場必須要強化法律手段。也就是要通過加強立法和執法,強化依法行政,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治秩序,儘快地使我國從一個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過渡。我國憲法已經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當前我們所需要的就是要進一步將規範市場與依法治國戰略目標結合起來,作為依法治國戰略目標的組成部分。事實上,只有加強法治,強化法律的規範和管理,才能真正建立市場經濟的規範和秩序,其理由在於:第一,市場經濟本身就是法治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主體是平等的,其利益是多元的,資源也是不斷流動的。因此,市場經濟要求實行自由的交易和公平的競爭,這些必須要靠法律來維持正常的秩序。第二,從目前市場中出現的一些混亂現象來看,儘管相當一部分是由於轉型時期社會變動的負作用,需要靠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重建來解決,但相當多的問題仍然是法治不健全、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等原因造成的。第三,通過法律手段來整治秩序,這就是要從制度建設入手,建立長期、穩定的市場監管體系,解決市場混亂的問題,真正使市場經濟形成良性的循環。  

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規範市場,建立市場法治秩序,需要加快立法的步伐,這是解決市場混亂的根本途徑。  

一、進一步完善民事立法  

據統計,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有關市場經濟方面的民事法律已經超過40多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證法、保險法、票據法等規範市場主體、調整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等方面的法律相繼出台,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頒佈一部系統的民法典,因此調整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仍然缺乏。所以,應儘快頒佈民法典,建立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迄今為止,我國民法典仍未出台,實為一大缺憾。許多學者曾呼籲,在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完成以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應儘快地提上議事日程。我認為,民法典制訂的必要性並不僅僅在於法律工作者的熱烈企盼,而主要在於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民法典的制訂,正是實行依法治國戰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的重要標誌。通過制訂民法典,可以全面地將公民、法人的民事權利法定化、明確化,充分保護其合法權益,並使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經濟案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過制訂民法典,可以為交易當事人從事各種交易行為提供明確的行為規則,使其明確自由行為的範圍,逾越法定範圍的後果和責任,從而對其行為後果有合理預期,這就能從制度上保障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轉,從而有利於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通過制訂民法典,還能夠弘揚人格獨立、人格平等、契約自由、責任自負等理性的精神,這些都是建立法制社會所必須的。  

隨着我國《合同法》的制訂頒行,市場經濟中的合同活動的規則由以前紛繁、複雜、衝突與落後的狀態走向統一、和諧與完善。作為民法典重要組成部分的《合同法》的出台,是我國民法典制訂工作的一個重要步驟。在《合同法》制訂以後,如何加快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制訂步伐呢?考慮到我國民法典不太可能採取"一步到位式,的法典編撰方法,而只能採用分段制訂最後通過彙編整理修訂的方式來完成,因此,當前需要儘快制訂物權法。物權法不僅是確認和保護所有制關係的法律,而且是規範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則,因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當事人享有物權,而交易的結果是物權發生移轉。所以,物權法首先要確認各類物權,從而確認交易的前提。同時,物權法的一系列規則,如公示公信原則、所有權移轉規則、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務於交易關係的。物權法的建立和完善對於維護交易安全,整治市場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完善經濟行政立法  

經濟行政立法在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經濟行政法就是規範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和監督關係,維護公平競爭,保障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目前,我國頌布了許多經濟行政立法,在實踐中也起到了應有的效果。但有一些立法和規範性文件質量不高,這主要是因為我國許多經濟立法是由行政部門起草的,而某些部門在起草中注重爭權,導致不少立法中同一事情有諸多部門參與管理或有權處罰,以致於某種違法行為發生後,多個部門相互扯皮或均不予管理,造成職責不明,責任不清。所以,對我們現有的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需要進行清理、修改和完善。  

完善經濟行政立法,需要我們努力提高立法質量,制定一些市場經濟真正需要的法律。為此,一方面,在立法中應當規範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促使政府機關進一步轉化職能。政府機關應當加快機構改革的步伐,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政府部門的職責應當放在加強宏觀調控和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之上,應當建立以"監督、約束、扶持服務"為宗旨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市場監管模式。對完全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內容,政府應當儘量減少干預和行政權的介入,以充分尊重企業獨立自主和合同自由的權利。必須堅決制止政府部門從事經商和贏利活動,這既有利於保障市場主體所應當享有的財產權利和自主權利,也有利於從制度上消除腐敗的根源。另一方面,需要通過立法來明確行政機關的職責。依法行政,必須強調職權法定。對人民來説,法無禁言即為自由,但是對行政機關來説,法律沒有明確的授權,就不得享有並行使法律沒有規定的職權。這主要是因為,我國現行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仍然很不健全,對行政權力的制約仍然不夠。如果對法律未規定的權力,就認為當然屬於政府享有,就會造成行政權力的急劇膨脹,損害公民、法人的權利。例如,在實踐中,個別部門和基層政府亂立收費項目,通過制定規範性文件為自己創設罰款、攤派權,限制、剝奪公民、法人權益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受到這種觀點的影響。職權法定,不僅限於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還包括政府的抽象行政行為。在職責確定以後,政府機關必須履行職責,否則就是沒有履行法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認為,在當前的經濟行政立法方面,應當加強如下立法:  

制定和完善加強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市場經濟並不是自發的無序的,由於市場機制本身帶有一定的自發性和盲目性,在任何國家都要頒佈一些經濟立法,以加強對經濟的宏觀控制,我國也不例外。尤其是在現階段,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時期,原有的計劃體制並沒有得到完全的改變,而新的市場法治秩序尚沒有完全形成,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宏觀調控更顯得必要。我國剛剛制定了十五規劃,其中許多內容需要通過立法加以確定。例如,有關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啟動市場和擴大內需的方針等等,都需要通過立法加以確定。  

制定反壟斷法。壟斷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共利益,通過合謀性協議、安排和協同行動或者通過濫用經濟優勢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其他人正當的經濟活動,在某一生產或流通領域內實質上限制競爭的行為。目前,市場秩序混亂的原因之一在於壟斷現象較為嚴重。壟斷不僅破壞了正當、公平的競爭,也妨礙了統一市場的建立。例如,民航嚴禁打折、鐵路漲價、電信資費頻遭質詢、公用企業服務低下,地區封鎖仍在分割市場。供水、供電、供氣、郵電等公用事業利用其特殊地位,限定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經營的商品的現象仍然存在。這些都不利於公平競爭環境的形成。為此需要制定反壟斷法以保護公平的交易和正當的競爭,限制和反對各種地區封鎖和部門封鎖及壟斷現象,促進市場經濟法治秩序的建立。當然,也要進一步加快體制的改革,從體制上為競爭創造良好的條件。  

進一步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自1993年實施以來,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對規範市場,保護正當競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着經濟的發展,特別是隨着新舊體制的轉換,許多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斷出現。例如,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大量的專門以製造和銷售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為職業的經營者,其本身並未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該包裝裝潢;
仿冒商品名稱、包裝或裝潢以外的商業標誌等商品或服務表徵,以引起市場混淆。再如,個別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出於一定的經濟利益,利用他們管理市場的權力,對市場經營活動施加不公平和不適當的影響,這也是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由於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採取具體列舉的方式,且沒有任何兜底條款,對每一種行為都有明確的適用界限,這就造成了許多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能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有關行政部門也難以對其進行管理。這就需要儘快完善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當擴大其適用範圍。  

三、加強行政立法和依法行政  

整治混亂秩序、規範市場,也有必要搞好行政管理和行政監控,但首先應當強調嚴格執法、依法行政。在我國,當前運用法律手段規範市場的關鍵是要加強依法行政,而加強行政機關的執法對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大的意義。行政機關嚴格執法,就能起到良好的執法效應,形成良好的執法環境。如果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不嚴格執法,其危害後果比普通公民的一般違法行為要嚴重得多。從實踐來看,比較嚴重的問題在於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或隨意執法。  

在立法中,從保證政府實施有效的監管、保證政令的暢通出發,應當賦予政府享有必要的行政執法手段、處罰權力,但行政機關的管理權限和處罰權限必須適當,尤其是在法律上應當明確一套公正的程序,並應建立對濫用權力、違法行使權力的制約監督機制,從而矯正違法和規避法律的現象,確立憲法和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地位。加強依法行政還必須注意行政權行使的科學化、合理化。在立法中首先要把握好政府幹預的適當和適度,政府不能包攬一切、對經濟進行過度的干預。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尚處於起步與發展的初級階段,整個市場仍不成熟,各項規則和制度皆不健全。在此情況下,強化政府機構的公共執法固然必要,但完全依賴於政府來監管市場是不現實的。因為,首先,政府獲取的信息不可能是完全充分的,而是非常受限制的,它不可能對各種市場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都明察秋毫、瞭如指掌。其次,即使政府具有完全充分的獲取捕捉違法行為的能力,但其用於監管的資源(人財物)仍是有限的,政府並沒有足夠的能力監控一切。因此,一方面,可以通過民事責任的方式動員廣大的投資者來參與監控,利用民事賠償的方式來懲治違法行為,保障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民事責任的重要功能在於,通過形成一種利益機制,可以鼓勵廣大投資者訴請賠償,積極同不法行為作鬥爭,揭露市場中的各種欺詐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眾多投資者形成的對市場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力量是巨大的,這種作用一旦被髮揮出來,也是任何政府執法部門無法比擬的。從執法效果上來説,廣大投資者的監督也是廣大人民羣眾的監督。它不僅形成了一股巨大的社會力量,甚至可以起到即時監控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發揮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在管理市場、規範市場方面的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法  

社會保障是指國家通過制定各種措施,使公民在年老、患病、失業、遭遇災害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夠獲得一定的物質幫助,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制度。長期以來由於沒有迫切的社會需求,我國社會保障立法極不完善,迄今為止我國仍然缺乏全國性的社會保障立法。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一直未能有一個全國性的立法,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規及一些規範性文件加以規定。由於各地法規極不統一,做法也各不一樣,從而使社會保障沒有發揮應有的效果。而且各個地方性的規定極為散亂,彼此之間不協調,無法形成體系。由於缺乏全國性的法律規定,使得企事業單位在交納保險金義務的履行方面,很難獲得法律的強制力,也無法通過司法的途徑來保障其履行。從目前來看,社會保險金不能及時足額交納,企業拖欠現象極為嚴重,老百姓的救命錢不能到位,徵繳力度嚴重不夠,這確實與我國目前缺乏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規定密切相關。  

由於社會保障制度是一個籠統的稱謂,它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醫療衞生、傷殘扶助、優撫安置等多項制度,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許多政府主管部門。尤其是社會保障法也不是一個自成體系的部門法,其內容分別歸屬於多個不同的法律部門,因此也不可能制訂一部體系完整且富有邏輯性的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加之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龐雜,牽扯太多,如果要制定一部統一的法律的話,必然是雜亂無章的。我認為,當務之急是需要先制訂一部《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法是指規範因社會保險產生的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社會保險制度稟承積少成多、眾人拾柴火焰高的保險精神,在勞動者遇到生育、傷害、疾病、殘廢、老年、死亡等事項時,依規支付保險金。制定社會保險法的理由在於:一方面,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項,居於核心地位。尤其因為社會保險制度具有內在的統一性,因此可以制定單獨的一部法律。另一方面,從我國現實需要來看,現在迫切需要解決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關投放社會保險金的問題及通過法律解決保險金的徵繳,使老百姓的救命錢真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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