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建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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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是一場深刻的法制改革
中國在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經過13年以市場為取向的成功改革,於1992年正式向全世界宣告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不僅是理論上一次大突破,社會主義事業的一次大飛躍,也是體制上一次根本性變化。它摒棄了那種經過實踐證明容易導致社會主義事業萎縮甚至失敗的舊模式,找到了一條使中國960萬平方公里上所進行的社會主義事業能夠逐步走向繁榮、昌盛的正確的科學的道路。
什麼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以先進技術武裝起來的社會化、集約化、國際化、大生產的現代化市場經濟,是以公有制經濟為主、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倡效率、競爭,崇公正、共同富裕的社會主義性質的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是嚴格按照體現人民意志,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法律運作的法治經濟,絕非有的人所想象的那樣是什麼無法無天的經濟、為所欲為的經濟、坑蒙拐騙的經濟、惟利是圖的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其他市場經濟一樣,必須有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加以規範、引導、制約和保障。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是同以1804年拿破崙民法典的制定為標誌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緊密相聯的,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也必須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建立與健全密切相關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這不僅是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內在要求,也是國家社會穩定、政治穩定的客觀需要,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國際市場、國際經濟接軌的客觀需要,特別是在經濟體制轉軌處於關鍵時刻的今天,為了堵塞不法之徒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杜絕權力進入市場、權錢交易現象得以滋生的條件,防止計劃經濟的弊端和市場經濟的消極面結合起來成為一種落後經濟的可能性產生,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則更具緊迫性和必要性。如果説歷史上沒有發達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今天發達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存在,那麼在20世紀90年代沒有健全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就不可能有繁榮、健康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出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在反映市場經濟共同規律的一般規則、具體制度上基本是相同或大同小異的。可是,就其性質而言,二者則有本質的區別:前者是由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制定的,後者是由資本主義國家制定的;
前者體現的是人民的意志,後者體現的主要是資產階級的意志;
前者是以公有制經濟為主為基礎,後者是以私有制經濟為基礎;
前者追求共同富裕目標,後者則歸根到底保護少數富人利益。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不是在一張白紙上自然而然地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而是要在否定或修改、廢除行之多年的反映計劃經濟要求的計劃經濟法律制度基礎上逐步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法律制度都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制度。它們在由人民國家制定,堅持以公有制經濟為主,追求共同富裕目標上無疑是相同的,但是在法律體制上則有根本性的區別。這是由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內在屬性所決定的。因此,建立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要求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是一場深刻的法制改革。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礎。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必須拋棄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法律制度的適應計劃經濟需要的由國家直接管理經濟的這一舊法制基礎,而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新的法制基礎,主要包括以下五個基本制度。
  1.確認市場主體資格制度。社會主義市場過程發生的首要條件,是存在市場參加者。這些在市場過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經濟參加者,構成市場經濟活動的法律主體。市場法律主體須符合以下要件:(1)他們是相互獨立的人;
(2)他們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
(3)他們有完全的行為能力,能夠從事法律行為;
(4)他們有完全的責任能力,能夠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承擔責任。符合這些條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沒有行政依附,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產生的身份差別,均可以真正獨立、平等的市場主體資格進入市場,參加同他人的競爭。這與計劃經濟法律制度排斥市場,否定市場主體,禁止競爭是大相徑庭的。
  2.充分尊重和保護財產權制度。社會主義市場不僅要有參加者,而且須有財產才能發生。這裏所説的財產不是指社會公共財產,而是指市場參加者自己的財產。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礎當然應包括充分尊重和保護市場主體財產權的法律制度。這與計劃經濟法律制度條件下,只講所有制,而對法人、自然人的財產權的尊重和保護注意不夠大不一樣。
  3.維護合同自由制度。市場活動參加者既然是彼此相互獨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人均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他人,以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交易條件,因此他們之間的關係惟有采取合同形式。合同法律制度構成市場經濟最主要的法制基礎。這與計劃經濟法律制度否定合同自由是不相同的。
  4.國家對市場的適度干預制度。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市場經濟中必須有國家的適度干預。即使是歷史上鼓吹自由放任主義最有力的經濟學家,也認為政府應承擔維護市場公正與秩序的職能,單憑市場自發的機制不可能保障市場秩序。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適度的國家干預和宏觀調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場經濟的自發性可能導致的濫用合同自由和各種違法行為。這同計劃經濟法律制度國家全面直接管理經濟相差甚遠。
  5.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這是因為市場本身意味着優勝劣汰,可以説市場競爭是殘酷的。對於那些競爭中的失敗者尤其是勞動者,以及不具有競爭能力的老人、兒童和殘疾者,應由社會提供物質保障。在沒有社會保障的條件下提倡進入市場、公平競爭,不符合現代市場經濟要求,不利於維護社會的安定。這與計劃經濟法律制度下國家包攬一切,社會保障尚付厥如的狀況根本不同。
  其二,要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需要的新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秩序的條件。
  為了防止市場經濟自發和消極的作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就必須造就新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秩序。這就是法學者所説的公正自由的競爭法律秩序。新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秩序,與計劃經濟條件下"計劃就是法律","保障國家計劃完成,就是維護計劃經濟法律秩序",是根本不同的,它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1.市場的統一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應當致力於維護全國統一的大市場。因為只有全國統一的市場,才能有健康發展的市場經濟秩序。要維護全國市場的統一性,首先要求全國市場經濟活動遵循統一的法律、法規。我國現時的市場狀況不符合統一性要求。各地區有各地區的市場,經濟特區有經濟特區的市場,其間有許多人為設置的壁壘和障礙,存在各種保護性措施和優惠措施。這種全國市場被人肢解分割的狀態是多種原因造成的。但不論何種原因,時至今日,已經不應再容許其繼續存在。
  2.市場自由性。所謂市場的自由性,其表現是市場主體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目前的狀況是,市場參加者尤其是國有企業受到兩方面的束縛和限制。一方面是企業主管機關基於隸屬關係加於企業的束縛和限制。現在講轉換企業機制,改組成公司,將國有企業推向市場,如果不改革原有的行政隸屬關係是不可能做到的。根本解決問題的辦法就是廢除這種行政隸屬關係,使國有企業獲得完全解脱,成為真正獨立自主的市場主體,即實現從身份(行政隸屬關係)到契約的進步。另一方面的束縛和限制來自擁有市場經濟管理權限的國家機關。這方面的束縛和限制當然不能取消,但應當保持在與國家適度干預相符的程度上。國家的必要管理要通過制定市場經濟管理法規使其法律化和科學化。
  3.市場的公正性。即一切市場主體,無論自然人或法人,無論大企業或小企業,無論其所有制性質,均以平等的資格,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相互競爭。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應致力於維護這種公正性。要達到這一點,應當做到:(1)法律制度同一。即一切市場參加者,在市場經濟中應遵守同樣的法律法規。不容許有同一行為因行為者或行為地不同而服從於不同法律規則的情況存在。(2)經濟機會均等。市場對一切市場參加者開放,法律不限制某一類主體進入市場,不對某一類主體實行優惠。它們在登記設立、取得場地使用權、領取證照、購買原材料、獲得信貸資金等各方面完全平等。(3)税負公平。即一切市場主體均應依法納税及繳納各種課負,且法律關於税負應設立公平合理的標準,不應因企業類別、所有制不同而畸輕畸重。
  4.市場的競爭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依其本質應是自由競爭的經濟,市場參加者享有充分的意思自主,並依據法律相互進行競爭。因此,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應致力於抑制壟斷,維持市場的競爭性。沒有競爭性的市場,猶如一潭死水,終究要乾涸。在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中,制止壟斷的法律法規應居於特別重要的地位。
  5.市場可控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而是國家依法實行適度調控的市場經濟。因此,市場的可控性,就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秩序的第五個條件。以上這五個條件均為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法律秩序所根本不可能具有的。
  其三,要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應當貫徹的新的基本原則。
  為了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正自由的法律秩序,就必須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應當貫徹的,與計劃經濟法律制度迥異的新的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歸納起來,有以下10種:
  1.財產所有權一體保護原則。商品交換的基礎是財產所有權,因此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所有權的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在原有計劃經濟體制下,由於實行單一的所有制,在法律制度上強調對國有財產的特殊保護原則。這種對某種所有制的財產特殊保護的原則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多種所有制結構及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應貫徹對一切合法財產所有權一體保護的原則。
  2.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沒有合同自由原則也就沒有市場經濟。我國在舊體制下不承認合同自由,改革開放以來雖然承認當事人享有一定的合同自由,但實際生活中當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過多限制和干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應當充分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同自由,非出於重大的正當事由不得加以限制和干預。
  3.自己責任原則。所謂自己責任原則,即市場主體對自己行為的後果負責。這一原則的一般違法行為情形,表現為過失責任原則。某些法定的特殊違法行為情形,則實行無過失責任原則。自己責任原則,與舊計劃經濟法律制度下,國有企業對自己行為全然不負責任完全不同。
  4.公平競爭原則。公平競爭既是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目的,也是一項基本原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所謂公平不是指結果的公平,而是指一切競爭者應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服從同一法律規則,並堅決制裁不公平競爭行為。
  5.經濟民主原則。經濟民主是政治民主在經濟生活中的延伸。正如政治民主的對立面是獨裁、專制,經濟民主的對立面是壟斷和獨佔。要實行經濟民主,就應當堅持反對壟斷,並確保職工參與民主管理。
  6.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活動的道德標準。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誠實信用已成為一切市場參加者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市場參加者符合於誠實的道德標準,在不損害其他競爭者,不損害社會公益和市場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在追求自己的利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即構成違法行為。
  7.保護弱者的原則。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一方面是現代化的大公司、大企業,它們擁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在市場活動中居於優勢地位;
另一方面是廣大消費者、勞動者,他們以分散的個體出現,經濟實力微弱,在市場活動中最容易受到傷害,成為犧牲者。這就要求市場經濟法律制度體現保護弱者的原則,要求國家從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各方面擔負起保護消費者和勞動者的責任。保護弱者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尤其具有重大意義。
  8.維護社會正義的原則。市場活動本身是一個潛伏着各種風險的領域,總是會有損失、失敗和破產。參加市場,就應承擔市場風險。在市場活動中,參加者會滋生一種作偽、欺詐騙取、違約和規避法律的傾向。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應致力於維護社會正義,維護市場道德秩序。不應容許任何假冒偽劣、坑蒙拐騙、巧取豪奪、恃強凌弱、寡廉鮮恥、為富不仁。
  9違法行為法定原則。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應體現違法行為法定原則。凡一切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均應由法律作出明示禁止規定。法律未明示規定禁止的行為,應當視為合法行為,行為人應不受制裁。法律法規中不得授予執法機關對法律未明示禁止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裁量權。因情事發生變更,對法律未明示禁止的某種行為欲加禁止時,須由立法機關修改或由有立法權的機關發佈補充性規定,此種修改或補充性規定不得有溯及力。
  10適當合理地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利益、兼顧不同地區利益的原則。以上這些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法律制度過去所沒有的。
  總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建立,並非僅僅是對過去的法律制度的修補,而是法律體制上的一場深刻改革。它把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結合起來,加以法制化,在世界上建立起第一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具有劃時代的意義。目前我國正在根據中央批准的立法規劃加快進行宏大的立法工作,兩年來已制定了一些法律,取得了很大成就。只要我們在本屆人大任期內完成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的任務,就一定能夠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開闢廣闊的道路。
  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應當解決的理論問題
  (一)關於真正樹立法治觀念問題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要想經過五、六年的努力,基本上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使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完全納入法治之軌道,非常關鍵的一點,是在舉國上下特別是在領導層中真正樹立法治觀念。所謂法治觀念,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反映市場經濟規律的法律治理市場經濟,而不是憑領導人的個人意志下命令。要徹底摒棄人治思想,真正樹立法治觀念,需要進一步從觀念上明確以下三個問題。
  1法律制度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根本,是治國安邦的根本。在人與法律制度的關係上明確地指出法律制度是根本性的,這是鄧小平同志對法制理論的重大貢獻。因為只有建立起科學的好的現代化的法律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穩定、發展,國家才能長治久安、興旺發達。任何人特別是領導人都必須維護這個根本。
  2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這是因為法律是在黨領導下,由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它是黨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國家的意志的體現。因此,法律是高於所有人的個人意志的。它應當也必須受到每個人無條件地遵從。
  3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人不管職務高低如何,都平等享有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任何人從普通的公民到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如果違法都要平等地依法受到追究。在中國這個人民民主的國家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只有做到這三點,我們的社會主義國家才能成為文明的法治國家。我們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成為文明的法治經濟。人治或法治,在我國爭論了幾千年。但是,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不久,我們黨和國家在鄧小平同志的倡導下接受了實行法治的主張。不過,由於我國封建社會的歷史很長,由於長期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或行政經濟體制,由於傳統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習慣作祟,人治思想仍然在不少同志的腦海中不自覺地發生影響。在報告中講法治,而在工作中又不自覺地搞人治的現象,時有發生,這是非常危險的。因為它可以失信於民,可以毀掉我們黨辛辛苦苦領導建立起來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
  (二)關於大膽借鑑和吸收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和從中國實際出發問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對我們來説是一個新課題,我們還缺乏這方面的經驗。因此,在制定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時,非大膽借鑑和吸收國外成功的立法經驗不可,僅靠我們自己改革開放以來所積累的經驗,是不可能建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借鑑和吸收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立法經驗,是人類文明成果的承繼,也是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要求,我們所要制定的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本質上是現代市場交易的規則,這些規則背後起作用的是現代市場經濟共同的客觀規律。由於現代市場經濟的基本經濟規律是共同的,這就決定了我們在制定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時,不僅必須而且可能吸收和借鑑國外的立法經驗。凡是現代法律中已有的,反映現代化市場經濟共同規律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和法律制度,各國成功的立法經驗和判例、學説、行之有效的新成果,都要大膽吸收和借鑑。不必另起爐灶,自搞一套,人為地設置藩籬和障礙。因為我們實行對外開放而不是閉關鎖國,我們要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創始國,使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相溝通。我們應儘可能地使我國立法能夠被外國的法官、律師、企業法律顧問、企業家、商人及普通人所理解。與各國相通,則於國有利;
反之則有害。但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也非認真從中國實際出發不可。我國實行的市場經濟,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的發展還很初步。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大國,無論經濟發展水平、社會發展水平、文化發展水平都還相當低。我國是一個文明古國,有自己的歷史傳統、文化背景和風俗習慣。因此,制定市場經濟法律,借鑑和吸收外國經驗時,必須從中國實際出發,認真挑選,擇其對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最有用、最有效的為我所用。屬於一般市場規則的先進法律制度,我們應當堅決移植過來,以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極為先進、有效。不能以從中國實際出發為藉口把與市場經濟相悖的現實固定下來,使改革無法前進。但是,與一國發展水平緊密相關的法律制度,我們就不應該一概照搬。因為這樣做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極為不利,甚至自亂、自毀自己。
  (三)區分公法與私法是建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前提
  雖然沒有哪一個國家的立法明文規定"公法"或"私法"概念。但是現代法以區分公法私法為必要,乃是法律上的共識。公私法的區別,是現代法秩序的基礎,是建立法治國家的前提。在現代國家,一切法律規範,無不屬於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屬不同而不同其效果。關於區分公私法的標準,約有三種學説,
  其一為利益説,即以規定國家利益者為公法,以規定私人利益者為私法。
  其二為意思説,即規律權力者與服從者的意思,為公法;
規律對等者的意思,為私法。
  其三為主體説,即公法主體至少有一方為國家或國家授予公權者,私法主體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説為通説。我國法學理論由於受前蘇聯理論的影響,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將我國一切法律均視為公法,而否認有私法之存在。這一理論正好符合了權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經濟體制的要求,併成為在這種體制下實行政企合一,運用行政手段管理經濟,及否認企業、個人的獨立性和利益的法理根據。毫無疑問,這種理論已經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和要求。當前強調公私法的區分,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區分公法私法的必要性,在於市場經濟本身的性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兩類性質不同的法律關係。一類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的關係。另一類是國家憑藉公權力對市場進行干預的關係,由此決定了規範這兩類關係的法律法規性質上的差異,並進而決定了兩類不同性質的訴訟程序和審判機關。對於任何法律法規,若不究明其屬於公法或屬於私法,就不可能正確瞭解其內容和意義,不可能正確解釋和適用。因此,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認公法與私法的區別並正確劃分公法與私法為前提。
  (四)區分作為公權者的國家與作為所有者的國家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並不是無所作為的。相反,國家總是承擔着一定的經濟職能。在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只承擔有限的經濟職能,而在戰後奉行凱恩斯經濟政策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承擔了繁重的經濟職能。但無論是奉行自由放任還是干預經濟政策,國家作為公權者的身份與國家作為財產所有者的身份,是嚴格區分的。國家在對市場進行管理、維護市場秩序及裁決市場參加者之間的爭議時,是以公權者的國家身份出面,所依據的權力屬於公權力(包括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作為財產所有者的國家,法律上稱為"國庫"。可以直接從事市場經濟活動如進行投資、商業活動等,這種情形的國家與其他市場參加者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須同樣遵守法律法規。作為財產所有者的國家與作為公權力者的國家之嚴格區分,是市場經濟本質的要求,是市場經濟法律秩序的前提條件。我國舊有法律理論受前蘇聯法律理論的影響,並不區分國家的兩種身份,而是強調兩種身份的合一。舊理論認為,社會主義國家最突出的特點之一,就在於把全部國家權力同所有人的權力結合起來掌握在自己手中,就在於國家權力同所有人的一切權力密切不可分割的結合。這種理論正是"政企不分"、"政資不分"的舊體制本質特徵的法理依據。由此決定了社會主義國家承擔了龐大的幾乎是無所不包的經濟職能,國家以公權者和財產所有者的雙重身份直接管理經濟。這種理論顯然違反市場經濟的要求。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要求對原來所謂的國家經濟職能加以區分,將作為公權者的國家與作為財產所有者的國家嚴加區分,使國家所承擔的經濟職能僅限於基於國家公權力對市場經濟進行適度干預。國家作為全民所有制財產所有者身份進行的經濟活動,不再屬於國家經濟職能,可以通過將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將財產所有權轉化為股權,由國有資產經營機構去行使。這樣,將使國家從繁重的經濟活動中解脱出來,專注於行使應有的對市場進行管理和宏觀調控的經濟職能。同時也才能真正實現政府職能的合理化,實現所謂"小政府大社會"的行政體制改革目標。再者國家是政治組織,不是經濟組織,更不是營利性經濟組織。因此,恢復國家公權者的身份,使國家不再是一個超級經濟組織,可以避免和防止以權力謀取私利的腐敗現象。
  (五)摒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國有企業財產權的舊理論
  我們今天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經濟體制的根本性變革,理所當然地要求堅決摒棄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舊的法律理論。在應當堅決摒棄的舊的法律理論中,首當其衝的是關於國有企業財產權的傳統理論。按照這一理論,國家對於國有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企業只享有經營權。這一理論是本世紀40年代由前蘇聯民法學家維尼吉克托夫提出來的,其物質基礎是前蘇聯高度集中的行政經濟體制,其理論依據是斯大林的經濟理論。這一法律理論的根本缺陷在於"政企合一",使國有企業成為行政機關的附屬物,為舊體制下國家直接運用行政手段,指揮和管理經濟提供了法理根據。從改革開放一開始,這一法律理論就受到衝擊和挑戰並日益成為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障礙。只有堅決拋棄國有企業經營權理論,承認國有企業作為企業法人對其財產享有法人所有權,才能真正實現企業體制的改革,使國有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目前,我們已經承認國有企業享有企業法人財產權,但仍規定國家對國有企業或國有公司的財產享有所有權。雖然有進步但仍不妥。因為這一規定依然否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實際上承認國家對所有國有企業和國有公司承擔無限責任。從法律上講,我認為正確的表述應當是國有企業或國有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對其財產享有法人所有權,國家對國有企業或國有公司的股份享有所有權。企業法人所有權是市場經濟發展中創造出來的一種精巧的法律形式。
  1國家作為股東通過股份所有權保持對國有企業行使所有者(股東)的權利。
  2國庫得以同國有企業財產嚴格分開,使國家(股東)只對國有企業真正負有限責任。
  3國有企業真正獲得獨立人格和自主經營的物質基礎,提高創造財富的積極性,使國有股份增值、企業及其職工依章程獲得利益。
  4國有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使企業的經營者真正感到虧損的壓力、破產的威脅。
  5企業法人所有權是一種法律形式,它並不決定企業的性質。決定企業性質的只能是股東(投資者)的性質。
  (六)堅持市場經濟法制的統一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目的在於建立和維護全國統一的大市場,因此必須堅持法制的統一,首先是規範市場經濟活動和管理的法律法規的統一。同樣的市場行為應服從同一法律規則,在甲地是合法的,在乙地也必定是合法的。在甲地是非法的,在乙地也必定是非法的。絕不允許存在相互牴觸的法律規則。在這方面存在嚴重的問題,不僅不同地方之間有相互牴觸的法規,中央制定的法律與地方制定的法規有相互牴觸之處,甚至有些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規之間亦有不統一的地方。這種法制不統一的局面之形成有多種原因,但不論何種原因,絕對不應再容許這種法制不統一的局面繼續存在。堅持法制的統一,首先要求統一立法權。即規範市場經濟活動和管理的法律法規的立法權統一由中央一級立法機關行使。民商事法律包括民法典及公司、票據、海商、保險、證券交易法,及經濟法中的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等法律法規,只能由中央立法機關制定和修改。地方不能制定有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一般規則的地方性法規。其次是統一法律法規的解釋權。法律解釋權問題迄今未得到重視。現在的情況是哪一個機關草擬的法律法規就由哪一個機關解釋,任意解釋法律甚至借解釋以修改法律的現象時有發生,並且未解決由哪一個機關對法律、法規進行統一解釋的問題。建議分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設立專門機構行使統一解釋法律和法規的解釋權,這兩個機構可以分別隸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局。最後是統一司法權和執行權。我國目前嚴重存在地方人民法院受制於地方政府的現象,有的地方法院甚至變成了地方保護主義的工具,嚴重損害了司法權的統一。法院的執行權也存在被一些行政機關侵奪的問題。司法權和執行權統一由法院獨立行使是維護法制統一的保障,應當受到高度的重視。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建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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