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感悟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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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感悟五篇

關於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心得感悟五篇

 

【篇一】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毫無疑問,這邁出了我國公職人員違規政務處分管理的又一個里程碑。

此前,關於公職人員處分的情形、適用規則、程序等方面的規定,散見於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中,由於缺乏統一明確規定,不同程度制約了處分工作的規範開展。

此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出台,改變了以往處分標準不統一的尷尬局面,有利於提升政務處分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水平。這就意味着,以往政務處分“政紀不適用,黨紀管不了”的制度缺陷,在此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出台和發佈後,將得到有效扭轉。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一定程度上還是對《監察法》的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可執行。2018年出台的《監察法》,雖然對政務處分制度作了原則規定,但並沒有對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政務處分的適用規則和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而此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則對此進行了一一相對明確的規定,讓公職人員的違法違規既能夠有效輻射管轄,違法的“一個跑不了”,也讓相關的監督處理和程序有章可循,違法違規處理不再是一筆“糊塗賬”“隨意賬”,大大提升罰當其過恰如其分的處理水平。

嚴管也是厚愛。對以往絕大多數犯錯的公職人員來説,其一般都是從小事小錯開始的,由於相小錯缺乏及時的制止和處理,最終導致質變,釀成了無可挽回的損失與錯誤。而這其中,恐怕與此前相關制度不夠明確完善,導致監督管理沒有跟上有關。

由輕到重,輕重結合,有利於強化日常監督,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通過對幹部日常細微處的“紅臉”“出汗”等,及時干預,督促各級幹部不犯錯。

【篇二】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這表明我國在公職人員違規政務處分管理的法治化又邁向了一個新的里程碑,對公職人員的科學化管理又形成了一個重要的法律成果。

此次頒佈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共有7章68條,對適用對象和基本原則、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規則、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尤為關鍵的是,這一法律首次全面系統地規範了政務處分制度,明確了有權進行政務處分的機關是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規定這些機關可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予以處分,從而完善了公務員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等公職人員的處分制度。此前,關於公職人員處分的情形、適用規則、程序等方面的規定,並不統一,很多規定都散見於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中,由於缺乏統一明確規定,不同程度制約了處分工作的規範開展。此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出台,極大地改變了以往處分標準不統一的狀態,對於提升政務處分工作法治化、規範化水平有很大的促進作用。面對以往存在的部分政務處分“政紀不適用,黨紀管不了”的制度缺陷,在此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出台和發佈後,將得到及時有效的彌補。

2018年出台的監察法,雖然對政務處分制度作了原則規定,但並沒有對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政務處分所應適用的規則和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因此監察法出台以後,面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這一點,監察法規定的不是特別細化,此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對監察法的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此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則對此進行了相對明確的規定,有效管轄了公職人員違法違規行為。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頒佈,讓依法管理公職人員的制度之網更密集更完善了,公職人員一旦違法違規,管理和處理將有法可依。同時,這也意味着黨和國家對公職人員更加愛護。寬是以嚴作為保障的,愛護是以法律為依託的,只有信守法律,才能得到最大的保障。

此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明確,對有職務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不同處分。通過對幹部日常細微處的“紅臉”“出汗”等,及時干預,督促各級幹部不犯錯。

只有落實落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才能真正促進我國公職人員履職盡責,減少違規違法現象。

【篇三】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制定,可以説有着其必要性。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制定,是加強廉政建設的必然要求。公職人員也就是指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務人員,毋庸置疑他們手中都掌握着一定權力。曾經有人將到過,權力加慾望加機會就等於腐敗。公權力一旦為私,就會損壞社會公眾的正當權益,就會滋生腐敗問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制定,就是從法律上為公職人員上了一道“緊箍咒”。這必然將對當前的腐敗行為產生強烈的震懾作用,更好地同黨內紀律法規銜接起來,從而進一步加強廉政建設。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制定,是社會主義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進入新時代,我們所面臨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這就需要我們的政府不斷推進行政改革。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主體和社會公民更渴望建設一個廉潔高效的服務型政府,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激發市場活力,真正讓市場在經濟發展中起決定性作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制定,可以説就是在為我們的公職人員開出負面清單,引導公職人員加快向服務型人員轉變,更好地服務於經濟主體和社會公眾,進而推動經濟社會更快更好發展。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制定,是加強黨的執政基礎建設的必然要求。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公職人員隊伍是黨領導和推進各項社會事業的中堅力量。這支隊伍的戰鬥力強不強、紀律嚴不嚴,直接關係到社會各項事業的成敗。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我們的目標就是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也正是中國人民選擇我們、信任我們、支持我們的原因。如果公職人員隊伍建設不夠牢固,必然會影響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進而削弱我們的羣眾基礎,最終威脅到我們的執政地位和領導核心地位。

作為一名公職人員,我們必須深刻認識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認真去學習、嚴格去遵守,真正用實際行動去詮釋、去弘揚他。

【篇四】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為了規範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而制定的。

國家公職人員是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主體,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政務處分關係公職人員切身利益,對公職人員有重要影響,需要由法律作出規定。同時,該法明確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適用其中第二章、第三章關於種類、適用規則、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等的處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明確規定了政務處分的種類和適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出台,改變了處分標準不統一的局面,有利於提升政務處分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水平。該法將法定的監察對象全面納入處分範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起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保證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依法正確行使,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將“規範政務處分”作為重要立法目的,在促進政務處分工作的規範化、法治化,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權利保障方面也有先關要求。對於所有的公職人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在共同違法責任承擔、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從重情節、違法所得追繳、政務處分自動解除等方面,作了統一的規定,體現了共同的嚴要求。同時,對於不同類型的公職人員,根據其身份、職業等特點,在處分後果上也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以保證政務處分的有效性。

【篇五】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法是治國的標尺,是規範社會的客觀準則,是衡量人言行是非、功過、曲直的客觀標準和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這部法律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為建設一支廉潔、忠誠、公平公正、有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作出了鋪墊和保障。

金科玉律,所有公職人員必須遵守。這部法律規範了處分的對象、處分的種類、處分的主體、處分的程序……從圍繞一箇中心向四處撒網,法律內容涉及方方面面。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權威在於執行,只有真正執行落到實處,法律才富有生命力,才能起到權威性作用;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目的在於教育、警示,是為了使公職人員依法行使權力,樹立和增強依法用權意識,儘量避免違紀違法行為的出現。所以公職人員必須加強學習法律知識,做到心中有法,依法辦事,遇事有法可依,養成遵紀守法好習慣。

處分的對象,上到黨政機關公務員,下到村幹部等各類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從上貫穿到下,覆蓋的範圍廣,不放過任何一個擁有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對所有違紀違法公職人員堅決給予處分,堅決打擊各種違紀違法行為。處分種類分為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系統的闡述了各種違紀行為的處分主體和處分結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

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還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在執行處分的同時,還可以根據事實的情節發展而定,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比如有些主動承擔錯誤,自覺舉報自己的過失等,就可以適當處分進行批評教育,讓其改過自新。俗話説:浪子回頭金不換,我們要做到一切程序合法化,規範化,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

活到老,學到老,學習是永無止盡的。作為公職人員要學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做到學法、知法、守法、用法,要做好遵紀守法的榜樣,發揮好示範引領榜樣作用。為建設一支廉潔、忠誠、公平公正、有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貢獻自己的力量,做好排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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