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心得體會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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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心得體會五篇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心得體會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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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範文一

20XX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高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監察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是強化黨對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的法治保障,反映了全黨和全體人民的共同意願,是大勢所趨、事業所需、人心所向。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大決策部署,是組織創新、制度創新,打破體制機制障礙,建立嶄新的國家監察機構。改革的目標是,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黨中央對國家監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和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六次、七次全會上均對此提出明確要求。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多次專題研究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國家監察相關立法問題,確定了制定監察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明確了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時間表、路線圖。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監察法,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對於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制度,實現立法與改革相銜接,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就是要完善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不斷增強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在制度與可操作性上避免“燈下黑”,探索出一條實現自我淨化、自我完善的有效途徑。既要加強黨內監督,保證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又要強化對國家機器的監督,保證國家體系依法履職、秉公用權,把黨內監督同國家監察統一起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讓高懸的“監察之劍”成為公權力的“籠子”和“推進器”, 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

XX以來,反腐成效有目共睹,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倒逼黨紀與國法對接全面依法治國的同時,必須儘快實現雙引擎驅動,共同發力。隨着改革推進,我國將形成巡視監督、派駐監督、國家監察三個全覆蓋的權利監督格局,中國特色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體系和制度將進一步完善,為實現黨和國家長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通過,邁出了反腐敗工作法治化的關鍵一步,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大步,要在繼續深化和落實上花心思、下功夫,讓反腐敗工作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範文二

20XX年兩會之前,人民網推出兩會調查,“反腐敗鬥爭”蟬聯熱詞榜榜首,兩會調查街採中,“基層反腐”成為各地網民較為關注的話題。兩會期間,黨和國家熱切迴應人民羣眾的期盼,深入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反腐敗的新戰略、新部署、新動態上向人民羣眾交出了一份滿意的答卷。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此次憲法修改的一半內容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相關,在第三章“國家機構”中新增了“監察委員會”一節,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有利於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國家監察法的通過將憲法修改所確立的監察制度進一步具體化,作為一部反腐敗國家立法,對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新增國家機構監察委員會,選舉了首任國家監察委主任——楊曉渡,至此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實現了有機統一,這將進一步增強黨內監督實效,深化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

紀委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針對全體黨員尤其是黨員幹部;新成立的監察委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委同紀委合署辦公,能有效解決監督覆蓋面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形成監督合力,擴大監督範圍,增強監督實效,推動反腐敗工作向鞏固壓倒性態勢、奪取壓倒性勝利方向持續發展。

可以看到,不管是紀委還是監委,首要的職責都是監督,目的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中,第一種形態是要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這正是加強監督的題中之義。無論是對黨員幹部,還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紀檢監察機關都要加大廉政教育力度,對其依法依規履職、秉公廉潔用權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敲響警鐘,細心發現問題,全力提醒糾正,防止黨員幹部、公職人員的小錯誤發展成大禍患,把權力關在制度的籠子內、放在監督的視角下,讓權力更好的為人民服務。

“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劉備託孤遺詔特意強調不要輕視小事。紀委監委開展日常工作,一定要從小處着手,不放過任何違紀違法失職瀆職的苗頭,因事而治、對症下藥,做到抓早抓小,立改快改,常態常用,把人民羣眾痛恨的腐敗問題解決在始發階段、萌芽狀態,對廣大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常提醒、常告誡,以永遠在路上的堅韌和執着加大監督力度,讓監督成為反腐敗的第一防線。

“打鐵必須自身硬”,監察機關也必須接受監督,就像人大代表張碩輔所言“監察委員會的權力始終在嚴格的內部監督和全面的外部監督之下運行”。通過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以及內部監督等,實現對“監督者的監督”,有利於紀委監委在預防腐敗中起到模範帶頭作用,帶動全黨上下和全體公職人員增強不想腐的自覺性,讓反腐敗的防線越築越牢。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範文三

20XX年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國家監察法”)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國家監察法是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依據憲法而制定的法律。各級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整個公權力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人員的監督。全國各地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均已於今年2月全部掛牌成立,組建後的監察委員會與同級紀委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同時檢察院的反貪污賄賂、反瀆職犯罪和預防犯罪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轉隸到監察委員會,實現紀法有機融合,產生“1+1>2”的監察效果。

國家監察法的制定及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成立是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我國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標誌着我國將監察戰略從行政機關提升到國家層面,監察範圍從過去的行政人員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職責實現了從監察行政到監察公權的轉變。

國家監察法實現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助力清廉中國走進新時代。過去監察對象僅僅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等4類人員,現在還包括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和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衞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以前不是黨員的非行政機關任命的企事業工作人員、村民小組長、協警協勤等多類人員不屬於監察對象,處於監察盲區,特別是近些年接到羣眾反映村民小組長問題的信訪舉報呈逐年上升的趨勢,該幾類人員違紀但又夠不成違法時只能按照各種相關管理規定或辦法進行處理,處理時也不盡規範,不能讓違紀人員心服口服,國家監察法出台後,可以將以前行政監察法不好管、管不到的各類對象進行了統一管理,清除監察盲區,實現監察全覆蓋,強化監督預防,從根源上消除腐敗,讓所有行使公權力的人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對違紀行為按照同一法律進行處置,可以提高處置效率,同時確保處置方式、過程、結果規範合法。

國家監察法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體現,突出了黨對廉政中國建設的集中統一領導,實現了國家監察的全覆蓋,強化了對權力的監督制約,是國家法制建設史和紀檢監察工作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必將清廉中國走進新時代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範文四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產生了新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首次把監察委員會作為一節寫入,明確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在國家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約束力。《憲法》明確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必將有力促進監察委員會工作在試點的基礎上推向全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工作將受到全國人民的關心、支持和監督。這就為監察委員會和監察工作注入了強大動力,同時對腐敗分子予以極大的震懾。誰搞腐敗,必被查,必被抓,必將受到法律的懲治。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標誌着國家監察工作,進一步進入法治軌道,全國監察工作有了法律遵循。《監察法》賦予監察委員會監督、調查、處置的職權,反腐敗有了法治“利器”,為開創反腐敗鬥爭新局面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隨着《監察法》的深入實施,將法治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嚴厲查處各種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反腐敗鬥爭將取得更加顯著的成效,我國政治更加風清氣正。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國家監察委員會。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國家監察委與中央紀委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這一重大舉措,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有機統一,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這將使黨的紀檢和國家監察工作形成整體合力,組織領導上更加堅強,相互促進,相得益彰,推動反腐敗工作全面深入開展。

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黨中央組建中央審計委員會,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審計工作與反腐敗工作緊密相關,加強審計監督,不僅有利於加強和改善黨對經濟工作的領導,而且能夠及時發現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蛛絲馬跡,為反腐敗工作提供線索和證據,起到反腐敗前行作用。

以上四項重大舉措,彰顯了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的堅強領導、治國有方,體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展示了黨中央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的堅定決心。我們相信,隨着這些重大舉措深入不斷實施,一定能夠鞏固和發展反腐敗壓倒性態勢,奪取反腐敗鬥爭的新勝利。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範文五

20XX年4月2日,我辦黨組書記組織全辦黨員領導幹部及職工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八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監察法共九章69條。監察法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監察法的立法是一刻不停地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提供法治保障,是實踐發展所需,是黨心民心所向。中央制定監察法,進一步構築完善的監察制度體系,是探索中國特色監督制度的重大創新之舉。為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提供了堅強法治保障,具有里程碑意義。國家監察法審議通過和頒佈實施,使各級監察委明確了職能職責和監察範圍,真正實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監察法充分體現我們黨堅定不移地把反腐敗鬥爭進行到底的決心和意志,體現了對人民羣眾利益的維護,是民心所向、民意所歸。

通過學習監察法,我們要明確黨員、幹部、職工的職責與權限。做為基層扶貧黨員和職工要按章辦事,守紀律、講規矩,要知道那些事能做,那些是不能做。要依據黨章黨規、憲法法律、貴州省大扶貧條例等認真履行職責,做廉潔從業的執行者、維護者,營造風清氣正,勇於擔當的扶貧行業氛圍,辦所有黨員領導幹部也要自覺接受監督,確保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

通過此次學習,全辦黨員領導幹部職工對監察法有了全面的瞭解,大家對法律條文的豐富精髓有了更深程度的認識,辦黨組書記特別強調我們辦廣大黨員幹部職工要認真學習監察法,帶頭遵紀守法,自覺接受監督,積極主動作為,更好地肩負起新時代賦予的職責使命,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忠實履行黨章黨規和憲法,監察法賦予的重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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