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承諾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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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學院:

審計承諾書範本

作為貴校 工程的施工方,我們願意遵守《湖南省教育系統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及《湖南人文科技學院基建審計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並承諾如下:

一、不弄虛作假,保證工程送審材料完整、真實、可靠。並按審計工作需要,及時提供(補充)工程審計所需資料;

二、實事求是,嚴格、準確編制好工程結算書。如本工程報送金額超過審計處(或審計事務所)審定金額的5%,願意按學校規定的“按審計核減額的10%計扣審計費,審計費從施工方工程款中扣除”。

三、提交結算資料時,同時提交使用智多星軟件編制的完整電子文檔一份。

施工方(單位):

負責(承諾)人(簽章):

年 月 日——————

承諾書是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會計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的書面承諾。按照審計要求,被審計單位的法人代表和財務負責人在實施審計之前向審計機關作出書面承諾,這已是審計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環節,事實證明,會計資料承諾的出發點是很好的,但基層審計人員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和矛盾,影響了“承諾書”作用的正常發揮,還有待我們審計人員進一步研究解決:
    一、會計資料承諾的範圍客觀上存在着侷限。實際上會計資料的承諾要求被審計單位作出遵紀守法的承諾,承諾的是責任,而不是事實,即單位保證履行管理職責,消除了因制度不當和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舞弊現象。而不是保證會計資料絕對真實和合法,消除了所有非常或偶發性的錯弊;因為財務造假和違法亂紀屬於行為者是故意,是有計劃、有預謀的舉動,行為者要負完全責任,因此單位能夠對此作出解釋和防錯糾弊的承諾。但是被審計單位無法對會計核算和會計人員個人舞弊等事件作出承諾,因為錯誤是行為人之無意的,是在不知道情況下發生的,個人違法犯罪時相當隱蔽的,被審計單位不可能洞察一切,對其完全控制盒掌握。

二、會計資料承諾與記賬的會計人員存在矛盾。會計資料承諾應有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蓋章認可的。但鄉鎮財務實行鄉財市管以後,財政所會計人員是市財政局委派的,承擔着鄉鎮會計核算和管理工作,鄉鎮領導對會計資料真實、完整不能完全負責,所以無法履行承諾所規定職責。從理論上講應有委派會計人員的單位對其會計資料簽署承諾書,這無疑將會改變原有審計關係。因此説會計資料承諾與記賬的會計人員存在矛盾

三、會計資料承諾並不能有效減少審計人員責任和審計風險,也不能增加被審單位的會計責任和領導責任。 承諾只是對本單位負責任的一種重申,重申次數多少與其責任大小無關;會計資料承諾已經成為制度化,審計人員不能過分依賴審計承諾,審計人員不能依據被審單位是否作出承諾再去制定相應的審計程序;驗證承諾是否與實際相符是審計人員責任,若被審計單位存在財務造假行為,而通過審計程序未予以揭露,審計人員不能因為被審計單位作出承諾而減輕責任,也不能因此轉嫁風險。

四、會計資料承諾,要求被審計單位領導作出承諾,僅只是個書面的東西,其精華應在於其配套措施完整性和嚴肅性。當今無法可依的現象逐已少見,常見的確實有法不依,執法難度在於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因此審計機關應當結合審計實踐,從明確承諾制度的法律效力為突破口,逐步建立健全並細化承諾制度相應配套的規則和程序,以法律的強制力和程序的約束力來保證承諾制度的實施,對提供虛假審計承諾的,也要制定具體的審計處理處罰辦法,逐步建立對不完整且虛假承諾的責任追究制度,從而保障承諾制具有法律效力。 ————

承 諾 書

縣審計局:
本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條、第三十五條等規定,願與你局配合,按照要求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財政財務收支、會計資料、其他相關資料和情況。

本單位無帳外帳和帳外資產;無“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和“未決訴訟”、“抵押借款或為其他單位借款提供擔保”等或有事項(或有事項:指過去曾經發生過的事項,可能在未來導致單位發生損失或收益的不確定狀況)。或以上資料已全部提供,確信不存在遺漏。
本單位對所提供資料和情況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並願意承擔違背承諾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

財務負責人: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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