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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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xxx(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住河南省泌陽縣xxxxxxxxxxxxxxx。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

再審申請人xxx(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户籍地xxxxxxxxxxxxxx,現居住地為泌陽縣泌水街道辦事處xxxxxxxxxxx。

被申請人xxx(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住河南省泌陽縣xxxxxxxxxxxxxxx。

申請再審事由:

再審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6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及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民終xxx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依上述法律規定,因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申請人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現申請人將事實理由詳述如下,望貴院予以充分考慮:

申請再審請求:

1、請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泌陽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6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及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民終xxx號民事判決書,並依法改判。

2、一、二審案件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

申請再審事實與理由:

事實經過:2007年10月13日,申請人與xxx(被申請人兄弟)簽訂土地租賃協議書,約定了xxx家中共有的1.8畝土地租賃給申請人使用,申請人向xxx支付了每畝5.3萬元的租金。xxx向申請人保證了土地產權清晰,因為出路不清、土地權益問題干涉申請使用問題均由其負責。當時簽訂協議後,交付土地至今給申請人使用了12年之久,一直沒有任何爭議。如今在xxx過世之後,被申請人及家人卻起訴申請人要求返還土地。

一、本案原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案由錯誤,歸納的焦點問題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的規定。

1、一、二審均認定雙方的糾紛為返還原物糾紛,然而縱觀所有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根本沒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擁有該爭議土地的所有權。

申請人認為,案件中被申請人爭議的土地其來源於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而來,屬於集體用地性質。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以及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申請人曾提出對庭審中原告提出本案案由應變更為佔有物返還糾紛,但沒有被採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由此可見,返還原物糾紛是指權利人請求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人返還該物的糾紛。佔有物返還糾紛是指佔有物被他人非法侵佔,佔有人請求返還的糾紛。兩者同屬物權糾紛,而且往往會產生競合的情形,但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返還原物糾紛的物指的是物質形態的物、特定物,返還應當以原物存在為前提,佔有物返還糾紛所要求返還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某些種類物如貨幣。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是原來的物的所有權人,而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主體是物的合法佔有人,比如租賃權人、典權人等。兩者都是針對物的請求權,請求方式等相同,但不同在於保護的權利主體不同。

那麼,回到本案中,被申請人並非該爭議土地的所有權人,其所有權應該是村集體經濟組織,而被申請人僅僅只是因為承包而享有 對土地有權佔有,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被申請人對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只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三項權能;而相比所有權來看,還有一項重要的權能處分權,被申請人是不具有的。

既然被申請人對爭議土地不具有所有權,那返還原物糾紛案由就是錯誤的,可偏偏一、二審法院均認定為返還原物糾紛,就是對案件的事實認定不清,從而導致判決偏離司法為民、司法工作的軌道。

2、案件中,一、二審法院認定xxx只有土地0.6畝,而判決申請人返還被申請人土地1.2畝地無證據予以證明,屬於事實認定不清。

一審判決書中第4頁第2自然段所述:被告xxx當場指出上述土地的位置、面積、來源,其中租用xxx的1.8畝地與本案原告xxx主張的1.95畝地在同一個位置。因為xxx對出租給二被告的1.8畝土地,僅對其中與父母調換耕種的0.6畝享有承包經營權,對其無權處分的部分,二被告不享有合法的佔有使用權。故二被告侵佔原告承包地1.2畝.

縱觀全部卷宗,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明xxx出租給申請人的土地僅只有0.6畝。從被申請人出具的《泌陽縣xxxxxxx證明》只有證明xxx全家(包括被申請人)一共分得承包地是1.95畝,並沒有細化xxx多少畝,xxx多少畝……,因此,法院以什麼證據予以認定xxx只有0.6畝,而不是1.8畝地呢?如此糊塗判決,何以讓申請人信服而終?

二、本案原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六項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的規定。

申請人佔有被申請人承包土地,是基於與xxx(被申請人之兄弟)簽訂了土地租賃協議,並支付了對價,完全屬於物權法中規定的債權有權佔有,加之其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系合法有效;那麼申請人對於土地的佔有屬於合法有權佔有。按理説,有權佔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是沒有返還請求權的,但被申請人以不知情或沒有簽字來否認所簽訂的協議為由得到了法院的認可,那麼,按照一、二審法院的認定,申請人佔有被申請人土地系無權佔有,因為只有無權佔有才能要求返還請求權。何謂無權佔有?就是指無權源的佔有,無本權的佔有,或者説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或者原因的佔有。

依法院認定事實,被申請人抗辯理由成立,申請人無權佔有他承包土地,那麼被申請人該請求權也已經消滅了。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本案一、二審判決書中認定事實與法律適用屬於張冠李戴,不能給與申請人充足的説理,完全於申請人利益於不顧,不能彰顯司法權威和公平正義,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故此,被申請人的訴請於法不通,於理不容,應該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判決不是因為正確而終局,而是因為終局而正確,讓公平正義在每一個案件中以看的見的方式實現,申請人認為:原審法院未能正確識別本案訴請的法律關係,錯誤的將本案法律關係定性為返還原物糾紛,結合本案已經查明案件事實及申請人的訴請本案應為佔有物返還糾紛,應當按照佔有物返還糾紛來確定證明對象,明確證明責任。申請人懇請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釐清案件法律關係、明確案件證明對象、確定雙方證明責任的前提下,依法糾正原判錯誤,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的公正,給申請人一個合法、合理的裁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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