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二被告申請書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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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二被告申請書6篇

追加二被告申請書篇1

案號:(2015)宜高民初字第__x號。

申請人(原告):__x,男,苗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高縣文江鎮得狼村碾子頭組,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聯繫電話1________。

被申請人:高縣文江鎮芙蓉村村民委員會,住高縣文江鎮芙蓉村。 負責人:__x,芙蓉村村委會主任,住高縣文江鎮芙蓉村桐子樹組,聯繫電話________x

被告:高縣白廟鄉芙蓉村煤礦,住高縣文江鎮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__x,住高縣文江鎮白廟街道19,聯繫電話________ 申請事項

1、 追加被申請人為芙蓉村煤礦拖欠__x工資糾紛一案的被告。

2、 判令被申請人為本案連帶責任人,代高縣白廟鄉芙蓉村煤礦支

付原告__x工資20000.00元。

事實和理由

高縣白廟鄉芙蓉村煤礦閉時,拖欠申請人工資3萬元,後來,經-文江鎮政府協調,政府出面補發了1萬元,為繼續追討企業拖欠的2萬元工資,申請人於2015年11月18日向高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高縣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案號:(2015)宜高民初字第1575號。按訴訟程序,申請人進行了舉證調查,在調查中發現了新的證據,證據證明芙蓉村煤礦企業法人已經解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高縣文江鎮芙蓉村村民委員會是芙蓉村煤礦的出資人,應當是本案的當事人,故向高縣人民法申請追加被告,增加訴訟請求。

高縣文江鎮芙蓉村村民委員會是高縣白廟鄉芙蓉村煤礦的出資人、

企業產權所有人。芙蓉村村民委員會於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投資投工,用以礦建礦的方式建設了高縣白廟鄉芙蓉村煤礦。芙蓉村村委一直以發包給私人經營的方試經營煤礦。20004年,芙蓉村村民委員會曾把芙蓉村煤礦委託、承包給珙縣白皎礦業公司經營;芙蓉村村委發包煤礦的收益除了用於村委開支外,還給全村村民分紅;2015年芙蓉村煤礦關閉,政府給煤礦的關閉補償款,也是劃撥給了芙蓉村村委,並且,芙蓉村村委將大部分補償款以分紅的方式分發給了全村村民。以上事實説明高縣文江鎮芙蓉村村民委員會是高縣白廟鄉芙蓉村煤礦的出資人、實際企業權產所有人。何開平是芙蓉村村幹部,這可能是營業執照上寫企業所有人是何開平的原因。

?高縣人民政府關於關閉高縣騰龍先鋒煤礦等六個煤礦的決定》(高府發[2015]23號)文件,已經公佈高縣白廟鄉芙蓉村煤礦於2015年10月31日關閉,説明高縣白廟鄉芙蓉村煤礦已經不再依法存在;文江鎮人民政府出面凍結了煤礦所有的資金,給職工發放拖欠款,都沒有付清,煤礦已經閉坑,煤礦地面設備、設施已經全部拆除,説明芙蓉村煤礦已無財產和經費;煤礦所有管理人員已經解散,煤礦地面所有場所全部荒廢,説明芙蓉村煤礦已無組織機構和場所。綜上所述,高縣白廟鄉芙蓉村煤礦已經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規定的條件,説明高縣白廟鄉芙蓉村煤礦法人已經解散,企業法人終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六條“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公告。”,芙蓉村村委作為芙蓉村煤礦的出資人,在企業法人已經終止後,沒有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屬其違法。應當視高縣白廟鄉芙蓉村煤礦已經被註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 “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並註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註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的規定,高縣白廟鄉芙蓉村煤礦關閉時未依法進行清算,高縣文江鎮芙蓉村村民委員會作為高縣白廟鄉芙蓉村煤礦的出資人、

實際企業產權所人,就是高縣白廟鄉芙蓉村煤礦拖欠款糾紛的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第一款(“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的規定。被告作為企業出資人、實際企業產權所有人、芙蓉村煤礦拖欠款糾紛的當事人,在無償接受了政府劃撥的煤礦關閉補償款後,應當和白廟鄉芙蓉村煤礦同共承擔民事責任,在煤礦沒有財產的情況下,依法代芙蓉村煤礦支付2萬元工資給申請人(原告)__x。

基於以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原告)提出追加高縣文江鎮芙蓉村村民委員會為本案被告,請予以批准。

謹呈

高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追加二被告申請書篇2

申請人:李飛,男,漢族,1975年5月14號出生,住湖北省博羅縣羅陽鎮觀園區衞園5座3號,身份證號碼:__x

請求事項:請求依法追加實際受益人葉成發為【】東二法民二初第1026號南充鼎力起重機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訴申請人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之被告,參加該案訴訟。

事由:申請人原本與實際受益人葉成發達成租賃協議,租賃屬於實際受益人葉成發所有的位於十堰市大朗鎮大井頭村民營工業區盈豐一路32號的廠房與朋友準備合夥開辦一家五金加工廠。申請人與南充鼎力起重機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簽訂之後不久,實際受益人就強行將申請人等驅趕了出來,五金加工廠沒有能夠開辦成功,南充鼎力起重機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所安裝的起重機【俗語叫做“天車”】申請人還沒有來得及使用就被實際受益人佔有了,有鑑於此,為了幫助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依法確認實際責任人,特提出如上申請,請求依法追加實際受益人為【】東二法民二初第1026號南充鼎力起重機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訴申請人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之被告,參加該案訴訟。

特此申請,謹請依法予以處理。

此致

十堰市第二人民法院

申請人:

追加二被告申請書篇3

申請人:姓名:季俊生,性別:男,年齡:60歲,民族:漢族,工作單位:成都飛機公司,住址:本市光華村省黨校1510號,電話:xxxxxx。

被申請人:成都飛機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成飛},法人代表、總經理:王廣亞;直接責任單位:成飛人力資源部,現任部長何勇(以下簡稱司人部),電話:xxxxxxx。地址:成都市青羊區黃田壩,通訊地址:成都飛機公司,郵編:xxxxxxx。

申請事項:

依法追加被申請人成飛(具體地説是司人部)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青羊區中醫醫院,成都中山醫院,成都佳士實業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件中,由於各位被告及其律師甚至有政府官員法官,長期都是依據我的內退協議寫的我與成飛的勞動合同只是"中止",不是解除之事實,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第三條規定:"關於內部退養的職工可否流動的問題。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令第111號)的有關規定,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辦理內部退養是安置富餘職工的一項措施。職工辦理離崗退養手續後,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到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法規,不承認我再打工應受勞動法保護,不服從成都市勞仲委的有效裁決,不服從青羊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導致這個重大法律政策問題,幾年十多次審理都不能了結。成都市勞仲委的`裁決法院已執行顯然沒有錯誤,勞動部的法規的法規顯然沒有錯誤,唯一需要嚴格認真審查的,就只是我與成飛的勞動合同,究竟是中止——中途停止後又繼續,還是勞動部法規所説的解除。

劉平,程文審判長都知道,在你們分別開庭之前,我就請求成飛人力資源部(以後簡稱司人部)出庭作證,證明自我內退起,我與成飛的勞動合同就已解除,他們不僅沒有出庭,而且,在我向他們遞交了成都市勞仲委的裁決書和青羊區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以及青羊區人民法院法院確認我可以再建立勞動關係的判決書後,直至今年8、9月份,他們還説你當然不能與其它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説"中止"與終止意義不同;因此我終於認識到,查清我內退後與成飛的勞動合同,到底是"中止",還是解除,是正確審判我的所有勞動爭議案件,使所有各方心服口服,不再反覆的前提和關鍵;也就是説,在我的所有勞動爭議案件中,成飛司人部必須到庭參加訴訟,否則我的所有勞動爭議案件永無了結和令所有各方心服口服之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的規定,特再次申請追加被申請人成都飛機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具體地説是成飛司人部)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謝謝。

追加二被告申請書篇4

申請人:張三,男,198x年3月21日出生,住新鄉市衞濱區長安大道45號。

被申請人:李四,男,198x年2月10出生,住河南省安陽縣紅旗路xx號。身份證號:410……x。電話:13……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請人李四為本案被告。

事實與理由:

20xx年7月25日,被申請人未經允許違反施工項目工程分包協議,約定被申請人承包xx工作,工程驗收合格後,工程款統一結算。被申請人承包該工程後,本案原告王五訴稱其於20xx年7月25日在該工程項目中受傷,而該工程屬於李四所承包的項目,王五受僱於李

四。而王五隻對申請人提起訴訟,我們認為被申請人李四作為王五的僱主,與本案存在着厲害關係,應當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申請貴院通知被申請人蔘加訴訟。

此致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3月11日

追加二被告申請書篇5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男,漢族,38歲,身份證編號:,國中文化,河南省開封市人,現住河南省開封市街號院號樓號。

上訴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__)永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永城市人民法院(20__)永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

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決定上訴人無從知曉河南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文化公司)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發起成立,在設立公司之時,丁向工商登記部門投送的各種資料及公司的設立過程,上訴人均不知曉。上訴人開始只是丁的一個司機,後被丁派到鄭州分公司任副經理,從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體事務,包括文化公司對外招標的各種事宜,上訴人均不知曉,故上訴人沒有機會知道文化公司的資金運作狀況。再者,上訴人原來沒有從事過項目投資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較低,也無能力判斷文化公司是否投資該項目的資金狀況。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__)永刑初字號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明知被告人丁無履行能力,仍介紹被害人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騙取合同履約金,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上訴人無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佔有施工企業的錢財。

上訴人雖然介紹了兩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所收的這兩家企業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給了丁本人或匯到了丁指定的帳户上。至今為止,上訴人為文化公司工作時墊付的各項費用6萬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證據)也無着落。客觀地説,上訴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來佔有受害企業錢財之談,更談不上主觀上的佔有。

綜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__)永刑初字第判決書針對上訴人而言,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本着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給上訴人一個公平的判決。

此致

___法院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追加二被告申請書篇6

案號:(20xx)雲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

申請人(原告):鄒xx,男,漢族,住址:福建省xx縣xx鎮xx號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廣州市xxxx商貿城有限公司,住址:廣州市白雲區xxx路x號鋪

法定代表人:劉xx

被告:廣州市白雲區xxxx商貿城,住址:廣州市白雲區xxx路x號鋪

投資人:黃xx

請求事項:

1、追加被申請人為本案被告;

2、判令被申請人與被告廣州市白雲區xxxx商貿城連帶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348119.20元。

主要事實和理由:

被告廣州市白雲區xxxx商貿城聲稱已於20xx年1月28日將其在xxxx商貿城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包括與原告簽訂的《廠房租用協議》轉讓予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同意承受並以被申請人名義獨立經營,但現有證據顯示:

1、被告及被申請人不僅沒有就轉讓事宜通知原告,在實際經營中也沒有向包括原告在內的協議相對人明示;

2、被告與被申請人是一套人馬兩個營業執照,依常理原告及其他第三人無法將之區分,也無從在日常商業交往中將其區分;

3、原告及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均顯示,被告與被申請人也是共同參與了對原告的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

1〉被告廣州市白雲區xxxx商貿城於20xx年7月17日分別向原告及福建漳平商會就其進一步的侵權行為發函(見被申請人提交證據六、證據九),表明其主觀上有侵權故意。兩份函的落款儘管為被申請人廣州市xxxx商貿城有限公司,但所蓋印章為“xxxx商貿城行政專用章”,該印章與原告於20xx年11月22日收到的被告發出的《通知》(見原告提交證據17)所蓋印章一致,而此時被告和被申請人尚沒有簽訂《轉讓協議》,所以該印章屬於被告;

2〉被申請人於20xx年5月28日、6月9日就其擬採取的侵權行為向原告發函,其內容和被告的函如出一轍,可見其與被告有共同故意。

3〉法人是擬製的人格,個人獨資企業雖然不具有法人地位,依然可以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具有團體人格的組織體屬性,兩者的對外法律行為均需要通過法定代表人或投資人以及員工的職務行為體現效力。一套人馬從事兩個主體經營範圍和具體事項均無二致的經營行為,實際兩個主體已經混同,在相對人無法區分時應連帶承擔法律責任。

基於以上事實和理由,原告提出追加被申請人廣州市xxxx商貿城有限公司為本案被告之申請,請予批准。

謹呈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鄒xx

訴訟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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