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訴訟請求申請書範本

來源:巧巧簡歷站 3.04W

申請人(原告):葉明,男,漢族,1969年12月3日生,浙江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家住寧波市勝豐路110弄11號706室,聯繫地址:寧波市靈橋路219號。
被申請人(被告):浙江滬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曙光路15號浙江世貿大廈19樓
法定代表人:耿小平,董事長

追加訴訟請求申請書範本

追加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汽車3升汽油費損失8.88元;
  2、請求判令被告書面向原告賠禮道歉;
  3、請求判令被告退還向原告收取的“寧波四自”和“寧波通途”通行費用合計10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7月1日,原告在駕車經過杭甬高速公路至蕭山機場乘機途中,在紹興至蕭山段遭遇修路堵車,造成原告為此多承擔了堵車及疏導期間的汽車汽油費損失8.88元,同時,原告因擔憂誤機而產生內心十分焦慮不安,趕到機場後因登機時間匆忙造成了精神緊張,產生精神利益的損害。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

另外,被告向原告代收的“寧波四自”和“寧波通途”通行費各5元,屬於沒有依據的亂收費。因為,原告車輛屬於寧波市區,在每年車輛年檢中均按車檢部門規定向寧波市“四自”工程收費結算中心交納了“寧波市城市道路‘四自’工程車輛通行費”,每月20元。而且寧波“四自”公路收費已包括“寧波通途”通行費。更何況,在原告通行的道路中根本不經過“寧波通途公路”。

原告認為,被告作為公路服務合同的一方,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民法及合同法的原則來認真履行合同義務,行使合同權利。對履行服務合同中存在的嚴重瑕疵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等民事責任。同時,對合同中附加給通行者的額外經濟負擔要進行必要的説明,對多收的不合理費用應當退還。本案中,被告以代收名義向原告收取上述兩項費用於法於理無據。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照我國民訴法有關規定,向貴院申請追加訴訟請求。請貴院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公正的判決。

--------

申請人:(基本情況)

委託代理人:

增加訴訟請求事項:

(寫明增加的具體請求)

事實與理由:

(寫明事情經過、糾紛產生的原因等)

證據和證據來源:

(寫明證據名稱、件數等)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申請書副本    份

                           申請人:

年    月    日

熱門標籤